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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与法制

(2018-06-04 18:25:32) 下一个

当信奉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在原俄国的领土上建立起苏维埃政权后,世界上所有的信奉马克思主义的政权的国家里,“人民”一词有了一个特殊的涵义,是一个表达在自己的领土上划分政权所保护的对象与政权的敌人的一个界限的概念。在一个纯正的马克思主义的国家里,存在着人民与人民的敌人的划分。在理论上,人民是政权的自家人,而人民的敌人则是政权的敌人。由于纯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们认为属于国家机器的一部分的法律从属于马克思主义政党用于掌控国家的政权,即无产阶级专政,那么,在法律面前,人民与人民的敌人是不能平等的。

也就是说,“人民”一词在信奉马克思主义的政权国家里开始具有了特定的法律涵义。当政权内部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时,那个矛盾将从人民内部矛盾上升为敌我矛盾,而在由于矛盾而产生的斗争中失势的一方将被定性为敌对的一方。因为从马克思主义政权所信奉的理论上讲,国家内部只有人民与人民的敌人的划分,那么对于一个被原本被认为是人民和后来被定为敌人的人就需要有一个解释,由简单的归纳逻辑出发,这样的解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混进人民队伍中的敌人,是披着羊皮的狼,另一类则是腐败蜕变分子,是人民的叛徒。当然,如果日后认为当初将某人定为敌人是错误的,还可以通过翻案来将他纳入人民的阵营。另外,理论上也允许将敌人改造为人民的一份子,至于谁被改造成功就视具体案例而定了。

随着苏维埃政权内部出现所谓的政治改革的声音,尤其是后来戈尔巴乔夫解散苏维埃政党而叶利钦解散苏维埃政权回归原来的俄国及其它的若干非俄国的小国之后,“人民”一词在所有的信奉马克思主义的国家里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开始出现变化。按照马克思主义者的标准说法就是说,“人民”一词的纯正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意义开始被修正。

第一个苏维埃政权成立于1917年十月,历经一百年之后,即便在今天仍然由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国家里,“人民”一词的法律意义的已经不具备当初的那种纯正性了。

而纯正的马克思主义政权内的“人民”一词的法律意义上的最大挑战便是那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概念。

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便意味着一个国家内部不再以“人民”为划分敌我的标定概念,而是以所谓的法律为划分敌我的标定概念。更确切地说,不存在一个简单的敌我的概念,而是一个模糊渐进的敌我概念。理论上说,如果一个人触犯了法律,那么他就与公众的“敌人”的概念沾上了边,根据他犯法的程度不同,他那个“敌人”的程度也不同。而且,这个“敌人”的味道也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淡化,总统还可以通过赦免把一个“敌人”变成不是“敌人”----这在由“人民”的概念划分出的敌我关系中是不被允许的。

但是,如果那个国家仍然是由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那么,不论是在那个国家的法理上还是人们的心目中,由过去的“人民”的概念所决定的敌我意义仍然会模糊地存在着。因此,从法理上说,就有着彼此互相制约,逻辑上并不完全相容的三个不同的概念并存的现象,那就是执政党的不可动摇的地位,法律划分出的敌我的地位,及一个延续了将近一个世纪(苏联以外的所有的马克思主义政权都还不到一个世纪)的传统文化所塑造出的模糊的“人民内部”的概念。

在这种法理三体并立的政治文化氛围中,当人们自己认为没有反对执政党的政权因此与执政党仍是自家人却被法律的代表当作敌人对待时内心会极为不平衡。那种在大街上经常出现的有人理直气壮地与警察对抗,甚至殴打执法人员的现象便是这种法理三体并存的表现。因为在人们的心目中,由于自己并没有与执政党作对,因此属于“人民”,也就是执政党的自家人,而法律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也就是为自己服务的,这时如果认为执法人伤害了作为法律的自家人的尊严,那么就要抗议。

尤其让仍有着“人民”概念的公众难以接受的,便是一些腐败的官员,手握可以执法的权力,动用执法人员为自己个人的经济利益而伤害了自认为是“法律的自家人”的人民。

虽然辩证唯物主义者们因为声称他们所信奉的哲学已经达到了哲学的最高点而无法从理论上再做任何发展而使得他们无法为人类哲学理论的发展做出贡献,他们对于一些基本的哲学概念的普及和大众化还是有着很大的贡献的。而在这普及和大众化过程中,他们也从实践的角度对哲学理论作出了的间接的发展贡献,最典型的就是对于矛盾普遍及现实性的强调。辩证唯物主义者们对于矛盾的普遍及现实性的强调其实超出了黑格尔本人,那是在实践中辩证唯物主义者们每天都要对各种矛盾的逻辑进行调和或做出裁决。

而上述的法理三体并存便是他们所必须面对的一种矛盾的现实。而这三体的地位并不平等,因为马克思主义政权中,执政党的地位高于后面两体。所以,虽然在概念上是三体并存,现实中,在马克思主义政权国家中彼此之间在逻辑上产生矛盾的主要是传统的“人民”的概念与“法制”的概念。

其实,虽然以“人民”的概念来划分敌我的文化在今天的世界已经过时,即便是在仍然的马克思主义政权的国家里也不再得到肯定,但是,由那一概念促生的“人民是法制的主人”这一概念本身其实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它对于大众抗衡因权势或财富而获得的在法律面前的实际的特殊地位是有帮助的。需要注意的只是不要让这种理想的概念来导致人们漠视法律的尊严而导致犯法的行为而已。

实际上,不论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当初的所谓纯正的“人民”概念还是西方国家的“法制”都只是理想而已,在现实中都要受到具体的环境的影响。

在西方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显然只是一个理想的口号而已。在现实中,影响一个人在法律面前的地位的因素很多。从来不存在一个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现实中人们常听到的因为有钱能请最好的律师的人,包括一些刚暴富的人,叫嚣“用钱在法庭上砸死贫穷的一方”之类的说法就反应了“法制”本身的非理想现实。而在马克思主义政权的国家里,在那个所谓的“人民当家做主”的年代里,也从来没有过每个人民都是同等的主人的时候。

其实,不论是强调“人民”的权利,还是强调“法制”的威严,人们所面临的都是一个复杂的公平议题。为了使这个世界更加合理化,人们有必要对公平的复杂特性有更深化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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