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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教是法制的天敌

(2007-07-27 21:27:40) 下一个
儒教是法制的天敌zt

周天子,家天下。周公姬旦用宗法建国,官职家族化、世袭制。  

随着冶铁技术的传入,廉价的铁制工具逐渐在农业生产中普及,使得生产力得到快速的提高。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也促进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快速发展,这使得许多平民出身的人成了新兴的地主和富有的商人。这些货币新贵们随着经济地位的升高,愈来愈要求受到法律保护,以保障自己的财产安全和谋求更大的发展。

于是,在春秋时代,中国历史上出现了第一次要求法制的斗争。

周朝是建立在宗法等级制度之上的,他的法律是由“礼”和“刑”两部分组成,其中“礼”主“刑”辅,两者的对象是不同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⑴ 刑法是专门针对庶民百姓的。刑法掌握在世袭贵族官僚手中,并不公布出来,贵族官僚可以很随意地断罪量刑。新兴地主和商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要求打破贵族官僚对法律的垄断,要求将法律公布于众。代表他们利益,旗帜鲜明地要求公布成文法,进行法制的士人,就是春秋时代百家争鸣中的法家。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把刑书铸在铁鼎上,公诸于众,打破了藏刑书于官府的惯例,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河。

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和荀寅将刑书铸于铁鼎之上,公诸于众。

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首次提出反对“礼治”主张“事断于法”,并起草了适应社会进步的新成文法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

之后,又有卫国的李悝,秦国的商鞅等法家人物纷纷反对礼治,主张“法不阿贵,不别亲疏贵贱一断于法”,废除世卿世禄的世袭制度,取消旧贵族的政治特权等。

法家对法治的要求,从一开始便遭到了旧贵族和儒生们的反对。旧贵族是为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儒生则是为了捍卫自己的价值观念。

和法家相反,儒教反对法制,竭力维护周朝的等级礼治,主张“厚古薄今”“法古无过,循礼无邪”。

在法家铸刑鼎公布成文法时,儒教鼻祖孔丘就明白无误地指责法家:“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贱无序,何以为国?”⑵

晋国大臣叔向在给子产的信中所:“先王权衡事情的轻重来决定刑罚,不制定刑法,就是怕老百姓产生争讼之心,旧传统、旧制度是不能改变的。公布了成文法,改变了以往的旧制,老百姓知道了法律,便不敬重上司了,人人都有相争之心,都引用法律作根据来为自己辩解,而且侥幸得到成功,要想统治老百姓就很难了。……老百姓抛弃礼仪而引证刑书,一字一句都要争个明白,犯法的案件就会多起来,贿赂到处通行,恐怕在你活着的时候,郑国就要衰败了。”

面对儒生、贵族的诘问,子产竟然词穷,回答说:“我没有才能,不能考虑那么长远,我是以此来挽救当代人的。”⑶

我们根本没有资格责备子产理屈智浅,从今天中国的法制现状来看,2500年后的现代中国人仍没有能回答儒生对法制的质疑。

孔丘、叔向的话虽不多,但他们却提出了法制建设的两个关键问题。孔丘的话提出了平等与秩序关系的问题,叔向的话提出了法制与道德关系的问题。

人类自组成社会之日起就有了法律,但是有了法律并不等于就是法制社会,只有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叫做法制社会。平等是法制的灵魂。

自从人类始祖偷吃了禁果,犯下了原罪,人就变得自私,就丢掉了善、丢掉了平等。

人一出生,每个个体的家庭、智力、体格、容貌之间就存在着千差万别,人由于自私而相互争夺、相互竞争,结果就形成了秩序。那些智力优秀、体格强健、容貌美丽的人就会占有多的资源、财富,位于秩序的上层,相反者就位于秩序的下层。秩序一旦形成,就会产生惰性。这不仅是因为人具有一种追求“静止”的本能,更是因为位于秩序顶端的利益既得者们,出于自私,总是靠自己的聪明和利用手中掌握的优势资源,对既成秩序进行维护,并消灭潜在的新的竞争对手。时间久了,当将军的儿子、孙子仍是将军,奴隶的儿子、孙子仍是奴隶时,当初由竞争而得到的秩序的“合理性”就不存在了,这时秩序就会崩溃,产生新的竞争,直到新的秩序出现。如此循环往复,构成了人类的历史。

从这个角度看,人对秩序合理性的追求是人类社会运动、前进的一种动力。人追求秩序的合理性,其具体的表现,就是追求竞争机会的平等。追求平等是追求秩序合理性的精神实质,因此追求平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动力。古代奴隶主可以对奴隶们的任意杀戮,而今天总统则由人民选举、并受人民批评,人类的历史正是人类不断追求平等、并不断取得成果的历史。

就象人对善的追求一样,人对自己丢失的平等有着执著的、永恒的追求。

人类种群中,智力特别优秀者和先天痴呆者其生育率都是很低的;男女在择偶时是不自觉地受着“互补”原则支配的。这都表现了人类种群发展的趋同性,这种趋同性正是平等的生理基础。社会的进步使得非遗传的、后天的因素对人的综合素质决定性所占的比例愈来愈大,这使得人们的综合素质的差距会愈来愈小而趋向平均化,个体素质的平均化正是平等的社会基础。

和善一样,平等是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

平等不仅仅只是一种精神追求,人们总是将这种精神追求的成果以道德、法律等形式固定下来,形成一个社会事实,成为一个真实的存在,与秩序一起构筑人类社会。

平等和秩序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

平等可以使有才干的士兵当将军,可以使不称职的将军被免职。人事可以变化,但将军永远领导士兵;只有人事及时变化,才能确保将军永远领导士兵。这叫做“铁打的秩序,流水的官兵”。平等是秩序合理性的最大保障,同时也是秩序稳定性的最大保障。没有平等竞争的人事僵化,不仅会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使秩序徒存虚表,并且还会使人们抛弃秩序本身,去追求平均主义。

秩序等级也是平等的保障。将军的能力强,做的贡献大,应该得到大的荣誉和高的薪水;士兵的能力差,做的贡献小,应该得到小的荣誉和低的薪水。这保证了士兵和将军在人格上的平等,保证了士兵和将军的关系得以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而不是打骂和体罚的基础上。平均主义只是官兵平等的假象,等级不通过外在的荣誉和物质来表达,那他就会通过士兵的人格受辱、送礼、行贿等看不见的暗渠道来表达。这种暗渠道会使所有保障平等的道德、法律成为一纸空文,从而对平等构成致命的伤害。

秩序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而社会发展的方向正是平等。

秩序是一种纵向的关系,平等是一种横向的关系,二者共存于社会中、人心中。这种纵横交错的和谐关系是“十字架”写照,也是“十字架”给人们的神秘启示。

不平等的根源是个体差异,平等的根源则是对个体差异的超越。一个整日扎在人堆儿中的人,他看到的全是人与人的差别;将他弃置荒原整日与野兽为伍,他再看到人时就会发现人和人原来是同纲同目同科的生物,人和人原来是相同的。他能看到人的相同性,是因为他站在人类社会之外。这种相同性是有局限性的,真正的百分之百的相同性、平等性只有在真正超越人类社会的一个无限高的支点上才存在,从这个支点上看,每个人都无限渺小,仅仅为一个点、一个存在,而不存在丝毫个体差异。能在这个支点上俯瞰人类的,只有上帝。

上帝是平等的“支点”,是平等的主体,唯一的主体。

一个无神论者,平等的念头是无从产生的。

周人、孔丘都是否定上帝的无神论者,他们只看到人与人的差别,并将这种差别人为地夸大,再用等级礼制、世袭制度使之永久地固定下来。孔丘将人事与秩序相混淆,并以维护秩序的名义,维护着等级礼制,维护着固定的僵化的等级人事,以使社会完全静止,停止前进。使社会处于静止状态是孔丘的真正目的。

在儒教中国,人们要维护秩序就必须维护人事,脱离人事维持秩序,必定导致混乱,因为中国没有保障良性竞争稳定存在和支撑秩序独立存在的蕴含平等精神的信仰。

孔丘将秩序与人事永久性地捆绑在一起,将秩序建立在人的基础上而不是信仰的基础上,对秩序是一种真正的伤害,它使中国人对秩序产生仇恨,渴望无秩序的平均主义,导致中国社会周期性的动乱;导致中国社会人亡政息,政策缺乏稳定性和延续性。孔丘维护僵化的人事,只能使统治集团变得专横无比,并不能真正的维护人事,专横的统治集团总是随着其寄生的秩序的混乱而毁灭。而注重秩序而不注重人事的基督教国家,不仅维护了秩序的稳定,政策的延续,并且使得许多国家传统的皇室至今仍受着人们的尊敬。   

无神论的孔丘是没有丝毫平等概念的,平等在他的眼中永远是没大没小、贵贱无序、国将不国。所以他对公布成文法,对法制是刻骨仇恨的。

不是还有法家在追求法制、追求平等吗?

是的,法家是在追求平等,但法家追求的平等仅是官僚贵族和平民之间的平等,并不包括皇帝在内。因为在无神论中国,皇帝是唯一的平等实施者、支撑点、主体。

这就是无神论者的不幸,他们要么像儒家一样彻底否认平等,要麽像法家一样,将皇帝作为平等的主体。

法家为了证明皇帝具有超越平等的特殊性,就需要将皇帝神话,就象韩非子所言:“龙颈有逆鳞三尺,触之必怒”。这为日后法家与道教的结合埋下了伏笔。

然而皇帝并不是神,他们都是有七情六欲且很充沛的凡人,他们是做不到百分之百平等、公正的,他的宠臣犯了法,他的亲属犯了法,他能做到不徇私情?他自己犯了法,他能做到自裁?让他们作平等的主体,平等是要打折扣的。

在春秋战国,法、儒关于法制斗争的时候,秦国的旧贵族、儒生们就瞄准了法家的要害,唆使太子犯法,给变法的商鞅出难题。虽然商鞅十分明白“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但他毕竟不敢将太子--秦王的儿子绳之以法,只是将太子的两个老师公子虔和公孙贾用了刑。商鞅的执法严格、冷酷是中国第一,连他都不敢将犯法的王子法办,其他人就甭提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话,在中国永远是一个响亮的屁!

以上帝为平等主体的法律体现的是上帝的意志,以皇帝为平等主体的法律只能体现皇帝的意志,于是中国就有了挑筋、断足、阉割、分尸、活刮、凌迟等酷刑;就有了一人犯罪诛杀全家的连坐;就有了扼杀人身自由的使“奔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的户口、里甲制度;就有了像太监一样病态敏感的、扼杀人精神自由的文字狱……。当初要求依法治国而和儒家斗争的法家,最终也沦为了“帝王之具”。中国法家所追求的、所得到的只是法治,而不是今天西方民主国家的法制。

秦国以苛酷的法治一统天下,也因苛酷的法治而失天下。汉代,法儒合流,法家思想成为立法的主导,儒家思想成为司法的主导,法家苛酷的法治与儒家“温柔”的人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中国特有的有骨有肉的专制工具。

自汉代大儒董仲舒开创以《春秋》决狱之后,儒家经典就成了中国历代司法实践的最高原则。汉代,董仲舒退休后,朝廷有了重大案件仍要派廷尉张汤找其请教。宋代,开国功臣赵普,审案时总找不到感觉,后学习《论语》,读了一半,就能“断案如神”随心所欲了。后世誉之为“半部《论语》治天下”。……既然不知平等为何物、将人分成三六九等甚至三六九十等的儒家思想成了官吏们司法的最高指南,中国司法的不公正、黑暗也就可想而知了,可以说,中国的司法就是由不公正和冤假错案构成的。对此,中国人早就接受了现实,变的事礼通达、心平气和了:“哪个庙里没有冤死鬼呢?”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⑷(叶公对孔子说:“我家乡有一个正直的人,他父亲偷了羊而他去告发。”孔子说:“我家乡的正直人跟他不一样:父亲替儿子隐瞒,儿子替父亲隐瞒,正直就包含在里面了。”)

孟轲的弟子桃应请教孟轲,舜为天子,他的父亲瞽瞍杀了人,舜该怎么办?孟轲说:“舜会像抛弃旧草鞋一样抛弃天下,偷偷地背着父亲,逃到海边住下,一辈子快快乐乐,忘记了天下。”⑸

这就是“圣人”对国人的教导,难怪法家、皇帝要制定“连作”的法律,难怪中国人总是要父债子还。

在中国,法本是为皇帝服务的,所以权大于法,“圣人”的教导,使情大于法,官吏的腐败,使钱大于法。法律在中国不是用来维护正义和公正的,而只是统治者手中的专制棍棒,是官吏们手中敲诈勒索的工具。中国的法官、官吏们一方面是镇压民众的冷酷打手,一方面又是精通于权法交易、钱法交易之道的商人。“官大一级压死人”“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这些俗语透露了中国司法界--这个权、钱交易市场的一些“行情”。

唐朝开国功臣秦琼的孙子,也是皇帝的外孙--秦英,打死了皇帝一个贵妃的爹,结果秦英的姥姥、娘跑到皇帝跟前哭哭闹闹就使得秦英安然无恙。被秦英打死的是国舅,尚且如此,如果被他打死的是平民百姓,又将会如何?就这样一个以情代法、践踏法律的故事在中国竟然成为千古美谈,代代传唱!中国人根本不知道世上还有正义、平等的存在。

明朝正德年间,被诬告成杀害丈夫的凶手,并屈打成招的小女子苏三,在黑暗的司法制度面前,无力回天,只能将满腔的怨恨化作一句“洪桐县里没好人”。只到过洪桐县的苏三哪会知道,全国本是一盘棋,天下的乌鸦一般黑。洪桐县在历史上有名气,一是因为苏三的一句唱词,二是因为它是中国明代由山西向中原移民的起点,许多中国人都是洪桐县的移民,因此一句“洪桐县里没好人”竟具有了某种谶言的味道。

像苏三、窦娥、杨乃武与小白菜等被搬上戏剧舞台的著名冤案,仅仅是中国冤案冰山之一角,众多的“葫芦僧”乱判的“葫芦案”都因符合儒教道德而被永远地埋没在历史的“海平面”之下了。

中国虽没有公正,但中国人也渴求公正,于是中国就有了包青天。

包青天是一个虚构人物,他与真实的包拯相去甚远。中国人朗朗上口的《秦香莲》、《斩龙袍》等系列包公戏,及小说《包公案》都纯属虚构。真实的包拯断案,历史记载的只有两起。一起是包拯在安徽天长县任知县时的断牛舌案:一位农民的牛的舌头被人割掉了,包拯断定是此农民的仇人所为。当时私宰耕牛是违法的,包拯就让这个农民将牛宰了卖肉,诱使罪犯暴露自己。第二天,果然有人来县衙告发,包拯一听,勃然大怒,厉声喝道:你干的好事!你为什么偷割了人家的牛舌头又来告人家的状?这一句话将那人犯罪的真情给诈出来了,那人终于低头认了罪。另一起是包拯在开封府人知府时,有两个人在一起喝酒,一人将银子请另一个人保管,酒醒后,此人去讨回自己的银子,保管者却不认帐,于是官司打到开封府。面对包拯,保管者依然抵赖,包拯秘密派一个衙役到被告家里,诡称被告自己已经坦白,要他的家人将银子交出来,家人信以为真,交出了银子,被告只好认罪。

用今天的法制观念--也就是西方的法制观念来看,包拯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这里就存在着危险,导致冤案、错案的危险。

中国民众所以将包拯,而不是别人当成公正、青天的化身,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中国宋朝儒学烂熟,病入膏盲,社会腐烂太甚,时代背景的黑暗使人对“青天”渴望最迫切,并将包拯反衬的光明、伟岸。这正应了一位历史学家的论断:清官乃不祥之物。第二,包拯敢于直言进谏,敢于弹劾高官、国戚、皇帝后妃,并且还能保确自己乌纱不丢、官运长久,始终在皇帝跟前吃得开,具有为民除害的能力。包拯是以敢于直言进谏闻名于朝的,他敢于指责皇帝仁宗“失道败德”,和仁宗当面争吵时,言辞激烈,将吐沫都溅到仁宗的脸上,但他并未因此获罪,反获得了仁宗的信任与依重。这是因为包拯牢牢地抓住了一个“忠”字,这使得仁宗皇帝在屡遭顶撞的情况下却能“感其忠恳”将其视为难得的诤臣加以重用,这不仅有益于朝廷的长久利益,更能标榜自己是个宽宏大量、从谰如流的有道明君。包拯无疑是聪明的,他很好地把握住了以忠相谏和越礼犯上之间的界限,使自己避免“忠而见谤”、“信而见疑”的悲剧。包拯所弹劾的对象总是影响恶劣且在官僚队伍中群众基础差的人,并且,包拯只对人不对事更不对制度,并不象同时代的范仲淹、欧阳修等人从改革制度入手,对腐败、弊政进行标本兼治。因此,包拯也避免了“欧阳公名满天下,谤也随之”的结局,并摆脱了当时激烈的党派之争,而成为官场上的不倒翁。表面上,包拯是个为民请命的人,实际上,他是腐败制度的真正维护者。正如一位历史学家所言:清官更具有欺骗性。

中国的百姓们将包拯视为替民作主的青天老爷,不仅是自作多情的,也是愚蠢的和无奈的。

今天,处于全球一体化时代的中国,已不可能象清朝时一样胡作非为了,在立法方面,统治者不得不考虑到人权、人道和国际公约而制定出一套像模像样的法律条文来,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法律条文只是一纸空文,真正决定司法人员行为的仍是不成文的传统儒家思想。

中国人也许是世界上最习惯与不安成文法办事的民族了,他们就像不识字的氏族公社的人一样,对法律条文漠不关心,就是关心了,也没用。一个中国人在生活中遇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熟人,而不是找律师。司法人员更是精明老道,一个个都是善于权衡利弊的政治高手,他们先看争执双方谁的权力大,谁的后台硬,再看谁和自己的关系近,再看谁出的钱多,再看谁和自己的脸熟,将来可能用得着……在他们精心算计的时候,正义、良知是不予考虑的,你要考虑,那你不是年轻,就是傻旦。

如果争执双方是权势相当的陌生人,案件本身又有油水,这对法官来说就等于买卖上门了,他们便有了施展才能的舞台。“水至清无鱼”,本来简单的纠纷,法官非将他搅混不可。官司经他们一卡、一压、再一拖,打官司的双方就会沉不住气,开始向法官行贿赂了。最终谁出的钱多,谁就会赢得官司。如果争执的双方都看到拖下去对自己不利,想吃点亏以私了方式结束官司,法官则不会轻易罢休,作为原告、被告的中间人,他们清楚地知道双方的心态,他们会像市侩、小贩一样精明地在恰当的时机,给丧失斗志的、无心纠缠的一方打打气,透露写“内幕”,许下些诺言,让他们战斗下去,直到双方的油水差不多被榨干为止。最终原告、被告成了两败俱伤的赌徒,而法官则永远是稳赚不赔的开赌场的庄家。这种现象被群众称为:“大沿帽,两头翘,吃罢原告吃被告。”

如果争执双方都是陌生人,纠纷又是小事,没有油水,执法者便会采取偷懒的态度。按合同,分明是刁一欠单二1000元钱,可刁一找了种种籍口胡搅,执法者这时总是根据双方决心的大小、气势的高低,做个折衷处理,命令刁一打个折扣付给单二600元或500元了结此事。执法者只是个和稀泥的和事佬,只是个宁事息人的太平官,而不是正义、公正的维护者。他们的暧昧态度,其实是在纵容犯罪,它只能使得刁一的胆子更大,甚至借此谋生发财。

在自己的二亩地头时间长了,对自己“村儿”里的人情关系网熟悉了,执法者就会发现在这个关系网之外的外地商人油水最大,过路的外地人最好欺负。于是他们就设个关卡专宰过路行人。当然,现在是文明社会,不许喊: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打这儿过,留下买路财。只能说:贷款修路,过往缴费,违规冲岗,加倍处罚。或者连关卡也不用设,几个人穿上制服,戴上一本什么罚款单,就可以向过路司机要钱了,一晚下来,就会收入颇丰。

…………

由于儒家思想的存在,由于权力、人情、金钱对法律的渗透干预,一个简单的案件在中国就会变得非常复杂。

中央电视台《实话实说》的主持人崔永元,他的荧屏形象被“美福乐”减肥药的厂家盗用,为自己的产品做广告,崔永元向法庭起诉该厂家。

这是一起很简单的名誉、肖像侵权案件,然而就这样一场无争议的官司竟然一拖再拖,直到三年后,崔才得到一纸胜诉的判决,并得到厂家10万元的经济赔偿,这与崔永元索赔金额100万元的要求相去甚远--尽管崔在事前“心虚”地声明将索赔款项全部捐给失学儿童。而在这三年中,“美福乐”仍继续利用崔的形象赚足了钱。

这个官司在中国是再普通不过的一个民事纠纷了,它的起因和他的结果都很“适合中国国情”,是个典型的“葫芦案”。三年时间,是大多数中国人都能接受的时间;10万元是大多数中国人都认可的赔偿金额;相反,崔的100万到是不和国情,被相当多的人认为是漫天要价。

事后,有苦难言的崔永远在《不过如此》书中奉劝大家和有钱的企业打官司要三思。记者关于此事采访崔时,崔说:打官司,难,超出人的想象。无奈之余,他竟提到了雷锋,说人还是学雷锋好。--可见迷茫的,不仅仅是不识字的农民。

这场官司,厂家是稳赚了,崔永元好象也没赔什么,与厂家默契的法官们更不会吃亏,这岂不是皆大欢喜?究竟是谁吃亏了呢?

是正义,是正义吃亏了。--别认为正义好欺负,谁伤害他,他就会惩罚谁,整个民族都伤害他,他就会惩罚整个民族。  

1996年,在中国山西岚县裴家村,该村的乡亲们因村里小学已成危房,集资修建新教室,集资款交给政府后,新校舍却迟迟不见完工。该村17岁的青年李松绿于是从1998年秋开始因校舍问题逐级上访,成了当地有名的上访户。1999年12月10日傍晚,李松绿在岚县县委的门口写下了“清除腐败,清除贪官污吏”等反腐标语,第二天清早,悬挂在县委门口的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县教育局的四块门牌匾不见了,公安局当天将李松绿作为偷牌匾的嫌疑人抓获,将李捆绑在自制的刑具上--一个特制的门板上长达12天之久,期间,公安人员用木棍、电棒、手脚对李进行了刑讯逼供,并在李第六次被打晕时,割断了李松绿的一截舌头。

该消息被中国十几家媒体报道后,很快又有《人民公安报》等媒体称李松绿的舌头没有断,他身上的伤是戴上刑具后不断挣扎时造成的;山西省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山西省人民医院口腔专科专家对李的舌头作了“无明显舌体缺损”“对致伤原因不易确定”的鉴定;率先报道此案的《山西青年报》也于2000年6月1日在头版以“本报编辑部”的名义发表了《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由本报失实刊登李松绿段舌报道引发的教训》一文,称“这是本报近年来刊登的一片严重的失实报道。”岚县公安局还将12家报道此案的媒体告上了法庭。--本来简单的践踏法制、践踏人权的案件竟然变得扑溯迷离起来。

在案情变得复杂的情况下,《南方周末》委托北京大学司法鉴定是对李的伤情作了鉴定,作出了最后的结论:“李松绿舌部创伤的成因,为锐器切割所致。”

但这个鉴定并未能使案件简单化,未能将伤人的凶手绳之以法。

就在割舌案发生后,李松绿为之上访的新校舍以出人意料的速度盖了起来。为给多处受伤的儿子看病已将房屋全部出卖的李松绿的父亲也最终以对方支付9万元的价格和岚县公安局达成和解协议,不再通过法律途径索取赔偿。

这就是中国人解决问题的方式。

一起性质恶劣的,践踏法制、践踏人权的犯罪竟然不了了之。

--呜呼,正义何在?!人道何在?!
--耶稣基督--救世主,救救我们!

2000年,加拿大华侨,海南怡昌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海生,在一桩房地产官司中发现海南法院系统存在一个以同学、同乡关系为纽带,权利相互勾结的“地下关系网”,还有一小批与他们关系密切的律师为他们做“收钱代理”,他们通过权力关系网谋取私利,破坏司法公正。于是,何海生作了件胆大惊人、出乎中国人所料的举动,他向中纪委、海南省委、省人大、省计委、省高院举报海南省两级法院法官们集体违法违纪行为。他在举报材料中,列举了出了16名涉嫌腐败的司法人员的“黑名单”。两名被有关部门成为最廉洁、雷锋式的好干部,正准备被提拔为两个法庭的庭长,由于上了何的黑名单,到手的庭长泡了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马春龙,因上了何的黑名单,被查出曾伪造数份假裁定书,与别人勾结侵吞国有资产数千万元,并接受巨额贿赂,被检察院批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庭庭长马升,因何的举报被发现有巨额财产来历不明而被海南省计委“双规”;某集团负责人徐某与法官勾结侵吞国有资产数千万元,因何的举报,徐某逃亡……。正当海南的“反腐风暴”在有待进一步深入的关键时刻,2002年6月25日凌晨3点,何海生神秘猝死,年仅49岁。海南的反腐进程受阻……。   

此外,还有因举报领导腐败被免职、坐牢、妻子被杀害、自己受重伤的河南平顶山人吕净一,还有因和政府领导“较真儿”,讨要拖欠教师工资而被枪手暗杀的湖南益阳青年教师李尚平。

…………

中国呵中国,何止一个“黑”字了得!  

这些仅仅是被中国官方媒体所报道,并引起人们关注的特殊的案例,除了他们,更多的是不具新闻效应的、较普通的案例,他们因不被媒体报道而没能进入人们的视野。在这些众多的践踏法制、践踏人权的普通案例中,那些正直的、倔强的受害者为了得到公正、为了讨得一个说法,不怕权势的恐吓、压迫,不顾亲人、朋友的劝阻,常年奔波,四处上访,执著地将官司坚持到底。但是当他们得到一纸貌似公平的判决时,他会发现他早已经得不偿失,甚至倾家荡产、妻离子散。 这些认真的人在中国社会都是失败者,他们的失败以及李松绿、何海生、吕净一、李尚平等人的悲剧并不能使中国的法制有正真的好转,他们只能使得广大的民众变得更有“自知之明”,更懂得向统治者妥协,更理解“穷死、饿死,不打官司”俗言的深刻含义……。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词,大畏民志,此谓知本。”⑹

(孔子说:审理诉讼,我同别人无差别。但我一定要使得诉讼绝迹。要使得不讲人情的人不能说话。要让老百姓从内心害怕,这才是知道统治的根本。)  

同胞们,可能感到孔丘毒咒的魔力?可能听到孔丘得意的嘿嘿笑声?可能看到孔丘厚脸皮堆起的层层褶子?

今日中国,离法制国家还很遥远,而儒家思想则是中国走向法制的拦路虎,头号大敌。

中国的百姓们对统治者一味的妥协、退让,不敢较真打官司,难道就不觉的委屈,就不觉得压抑?情绪定是有的,但百姓们只有自慰手段来发泄。“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生死有命,富贵在天”“君子居易以安命,小人冒险以侥幸”“塞翁失马,安知非福”“祸兮福之所依”“破财消灾”“平安是福”……顺其自然,委曲求全,全生避害的道家思想是中国人自慰的法宝,是专制者和百姓之间的缓冲器。

对儒教的礼都嫌多余的道教对法制更是敌视:“人多技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⑺(《老子》)(人的技术高超了,奇巧之物就会多起来;法律制度明确了,盗贼就会多起来。)--法律清楚了,只能使盗贼更多。这就是道教的逻辑。

在中国,道教是站在儒教身旁破坏法制的鬼军师。

还是让我们从具体的”历史个案“中来看看道教的表现吧。

孙悟空保护唐僧西天取经,途中,唐僧被一女妖攫走,胁迫成亲。悟空侦探得知此女妖乃为托塔李天王子女。生性好斗,遇事较真儿的悟空便偷了女妖恭奉天王父亲、哪吒兄长的牌位、香炉作为证据,并写了状子径到灵霄宝殿玉皇大帝处告玉状。

玉帝看了状子,将原状批作圣旨差道士太白金星宣李天王见驾,并吩咐悟空:“原告也去”(不知是无心,还是有意。)

五百年前,孙悟空造反,李天王率兵将镇压,不想反败在草莽绿林手中,让天王丢尽脸面,所以天王一见悟空就生气。“那天王本是烦恼,听见说个‘告’字,一发雷霆大怒。……‘这猴头着实无理!且莫说我是天上元勋,封受先斩后奏之职,就是下界小民,也不可诬告’……吩咐手下:‘将缚妖索把这猴头捆了!’那庭下摆列着巨灵神、鱼肚将,药叉雄帅,一拥上前把行者捆了。……天王道:‘金星啊,似他这等诈伪告扰,怎能容他!你且坐下,待我取砍妖刀砍了这猴头,然后与你见驾回旨’。”这时太子哪吒上前劝阻,提醒天王,下界确有天王的义女,本是个老鼠精,在下届敬贡牌位,侍奉香火。“那天王却才省悟,放下宝塔,便亲手来解行者。行者就放起刁来道:‘哪个敢解我!要便连绳儿抬去见驾,老孙的官司才赢!’慌的天王手软,太子无言,众家将委委而退。那大圣打滚撒赖,只要天王去见驾。天王无计可施,哀求金星说个方便。金星道:古人云:万事从宽。你干事忒紧了些儿,就把他捆住,又要杀他。这猴子是有名的癞皮,你如今教我怎的处!若论你令郎讲起来,虽是恩女,不是亲女,却也晚亲义重,不拘怎生折辨,你也有个罪名。天王道:‘老星怎说个方便,就没罪了’。金星道:‘我也要和解你们,却只是无情可说。’天王笑道:‘你把那奏招安授官衔的事说说,他也罢了’。真个金星上前,将手摸着行者到:‘大圣,看我薄面,解了绳好去见驾’。行者道:‘老官儿,不用解,我会滚法,一路滚就滚倒也’。金星笑道:‘你这猴忒恁寡情,我昔日也曾有些恩义儿到你,你这些些事儿,就不依我?’行者道:‘你与我有甚恩义?’”金星就把五百年前悟空造反闹天空,金星力奉诏安,封悟空为弼马温、齐天大圣的事说了一回,悟空经不起他的缠磨,只好说:“‘也罢也罢,看你老人家面皮,还叫他自己来解。’天王才敢上前,解了缚,请行者上座,一一上前施礼。行者朝了金星道:‘……快催他见驾,莫误了我的师父。’金星道:‘莫忙。弄了这一会,也吃钟茶去。’行者道:‘你吃他的茶,受他的私,卖放犯人,轻慢圣旨,你得何罪?’金星道:‘不吃茶!不吃茶!连我也赖将起来了!李天王,快走!快走!’天王哪里敢去,怕他没的说有的,放起刁来,口里胡说乱道,怎生与他折辩;没奈何,又央金星,教说方便。金星道:‘我有一句话儿,你可依我?’行者道:‘绳捆刀砍之事,我也通看你面,还有甚话?你说!你说!说得好,就依你;说得不好,莫怪。’金星道:‘一日官司十日打。你告了玉状,说妖精是天王的女儿,天王说不是,你两个只管在御前折辩,反复不已。我说天上一日,下界就是一年。这一年之间,那妖精把你师父,陷在洞中,莫说成亲,若有个喜花下儿子,也生了一个小和尚儿,却不误了大事?’行者低头想到:‘是啊!我离八戒、沙僧,只说多是饭熟、少时茶滚就回;今已弄了这半会,却不迟了?老官,既依你说,这旨意如何会缴?’金星道:‘教李天王点兵,同你下去降妖我去回旨。’行者道:‘你怎么样回?’金星道:‘我只说原告逃脱,被告免提。’行者笑道:‘好啊!我倒看你面请吧了,你倒说我逃脱!教他点兵在南天门外等我,我既和你回旨缴状去。’”……“金星与行者会见玉帝道:‘陷唐僧者,乃金鼻白毛老鼠成精,假设天王父子牌位。天王知之已点兵收怪去了,望天尊赦罪。’玉帝已知此情,降天恩免究。”⑻

在道士太白金星的调解下,孙悟空救了师父,李天王脱了罪责,玉皇大帝省了心,真个是三全其美,四面逢源,大家齐跨太白是好仙,谁个能怪金星为罪人?

只是从此后,李天王之类的“天上元勋”的胆子更大了,地上的妖精更多了……。

再让我们来回答老头叔向的诘问。

法制和人治的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在对嫌疑人量罪判刑时,法制需要证据,而人治则不需要。        

有罪推定就是假定嫌疑人就是罪犯,要证明自己的清白,嫌疑人必须拿出自己没有犯罪的证据;无罪推定就是假定嫌疑人是清白的,要证明他是罪犯,执法者必须拿出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两者之所以大不相同,原因在于收集证据是困难的。在很多案件中由于时间、精力、技术等原因,法官既拿不出嫌疑人犯罪的证明,嫌疑人也拿不出自己不犯罪的证据,面对这种情况,无罪推定的法制就要将嫌疑人当成清白者释放,而有罪推定的人治则将嫌疑人当成罪犯判刑。

法制的原则是,宁可漏网十人。不能冤枉一人;人治的原则是,宁可冤枉十人,不能漏网一人。

法制受到举证困难的约束,会不会像叔向所预言的那样“犯法的案件就会多起来,贿赂到处通行”,导致犯罪的加剧呢?

不会的,因为在人世间,除了法律还有道德。狡猾的犯罪分子可以因为证据问题逃脱法律的制裁,但他们却逃不脱道德的制裁。不要认为这是在说教,也别把道德的制裁不当回事,许多时候,道德的制裁比法律的制裁更严厉。这一点,相信那些犯了罪又没得到法律制裁的人是会有切身体会的。

人的能力是有限的,一个人再能明察秋毫,也不可能像上帝一样洞察所有事情的真相、内幕,也不可能拿出所有犯罪案件的证据来。人要有自知之明,一个人能够按照人力所能收集到的证据来公正无私地断案就称职了,收不到证据的,就将嫌疑人交给道德,交给上帝好了。要相信上帝是公正的,是有能力的。

因为人所做的事,连一切隐藏的事,无论是善是恶,上帝都必审问。(传12:13)

因此,真正的法制是片刻离不开道德辅助的。究其根源,道德实为法制之基础,法制实为道德之延伸。法制的实质就是神治。

人治是无神论的必然结果。

人治的最大错误就是把人、把法官当成了神,他们可以在没有证据的条件下“片言折狱”,凭着自己的经验、感觉来断案,来决定别人的命运和生死。谁能保证他们的经验不出错?谁又能他们不怀个人私情?谁又能保证他们不受贿赂的影响?

叔向在反对法制时说:“老百姓知道了法律,便不再尊敬上司了,人人都有向争之心,都引用法律作根据为自己辩解,而侥幸得到成功。”儒生所以有如此顾虑,是因为在他们眼中,老百姓、小人是根本不存在道德的,稍有机会他们便会钻法律的空子,占法律的便宜。

无神论的儒生们不仅没有平等概念,并且还把人与人的差距人为地扩大:君子、大人是有道德的善人,知道廉耻荣辱,能够自觉遵守礼法,不需用“刑”,单用“礼”就足可以使他们约束自己了;小人、刁民是没有道德恶人,不知廉耻荣辱,礼法对他们没有丝毫约束力,只有刑法才对他们有效。因此,刑不必上大夫,礼不必下庶人。正像东汉荀悦所说:“礼教荣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楩朴加以小人,治其刑也。君子不犯辱,况乎刑胡?小人不忌刑,况乎辱乎?”⑼ 在实际生活中,那些君子大人们也常常不知廉耻荣辱,干出一些让人不齿、触犯刑法的事情,怎么办呢?这就需要为尊者隐,为尊者讳了。君子、大人们犯了“不廉”(祭贪污、受贿)之罪,不能称为“不廉”,而是称为“簠簋不饰”。“簠”“簋”均为盛食物的器皿,“簠簋不饰”就是吃了点不干净的东西。君子、大人们犯了“污秽”(男女淫乱)之罪,不能称之为“污秽”,而是称之为“帷薄不修”,“帷薄”是床上幔帐之类,“帷薄不修”就是床没有收拾整齐。……中国的儒生们所以在文字上这么下功夫,所以用心良苦地“迁就而为之讳”就是为了维护儒教自己所营造出的君子与小人之间的鸿沟。

无神论的儒生们一方面将统治阶级吹捧为完善的神,一方面又把民众贬为毫无道德的鬼;无神论儒生否认天堂、地狱,结果硬是将天堂、地狱搬到了人间。在中国,王侯将相们的“大观园”就是”人间天堂”,而酷刑充斥的监狱则是“人间活地狱”。

在追求法制的今天,中国人愈来愈认识到道德的重要性,认识到道德是法制社会必不可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很多人不明儒教真相,一头又扎进了儒教怀抱,从千年的旧纸堆中扒出祖传的道德格言,以求建筑法制的基础,以图填补法律的真空。统治阶级则别有用心,将错就错,将国人引入专制之歧途。

同样是道德,但差别大矣。追求法制的同胞们,我们究竟是要什麽样的道德呢?我们是要与法制、平等处处想悖的儒教道德呢?还是要与法制、平等相吻合的基督教道德呢?我们是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呢?还是信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呢?

在中国众多的“冤死鬼”里,窦娥算是最清醒的一位了,在临刑前,她用声声血泪对儒教道德进行了控诉:“为善的受贫穷更命短,造恶的享富贵又寿延。天地也,做得个怕硬欺软,却原来也这般顺水推船。地也,你不分好坏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⑽

让我们来听听上帝的教训吧!

不可作假见证害人。 (申5:20)
不可与恶人联手妄作见证;不可随众行恶,不可在争讼的事上随众偏行,作见证屈枉正直;也不可在争讼的事上偏护穷人。(出23:1)
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不可偏护穷人,也不可重看有势力的人,只要按着公义审判你的邻居。(利19:15)
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收贿赂,因为贿赂能叫智慧人的眼变瞎了,又能颠倒义人的话。(申16:18)
匪徒作见证戏笑公平,恶人的口吞下罪孽。(箴19:1)
看人的情面,乃为不好;人引一块饼枉法,也为不好。(箴28:21)
儿子必不但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但当儿子的罪孽。(以西结18:20)

我们今天所见到的,所追求的,正是人家基督教国家的法制,他不过是基督这棵大树上的一颗果实。我们怎么能只见果实,不见大树呢?我们不种树,又岂能得到果实呢?

人们总是将今日西方国家的法制归功于罗马法,这是个误区。虽然罗马法给了基督徒许多值得学习、借鉴的东西,但它并不是今日西方法制的源头。当古罗马帝国被北方的日耳曼蛮族攻陷后,罗马法也同罗马帝国一起陷落了,日耳曼蛮族所带走的,仅仅是物质财富和基督教。在他们日后所建立的欧洲诸王国中,法律,从本质上讲是基督教对蛮族古老部落法典的补充。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公元8世纪,欧洲再度出现象征基督教世界统一的加洛林王朝的兴起。作为欧洲的征服者,加洛林王朝的查理大帝在欧洲推行属于基督教世界自己的法律,这些法律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并将一切事物诉诸于基督教精神这个唯一的标准。他既没有遵守日耳曼的先例,也没有遵守罗马人的先例。加洛林王朝的皇帝们以《圣经》中的列王和士师的精神,向全体基督教臣民发布法令,将上帝的律法通谕给上帝的臣民。从此,上帝的律法便统治了欧洲。

学者们将希腊哲学、罗马法、基督教并称为西方文明的三个源头,这样说也是对的,但是混淆了主次。罗马法、希腊哲学都是因基督教才得以“复兴”,得以发扬光大的。因此,罗马法、希腊哲学只能算是基督教这棵大树上的两个枝干而已。

中国同胞们,农民弟兄们,饱受官吏欺凌的人们,别再给包公磕头、上香了,没有用,人家本是一伙的。能施给我们公正、正义的只有上帝,耶和华。

祂是磐石,祂的作为完全,祂所行的无不公平,是诚实无伪的神,又公正,又正直。(《申32:4》)
耶和华啊,你是公义的,你的判语也是正直的,你所命定的法度是凭公义和至诚。(《诗119:137》)
阿门。  (就是这样 的确如此) 【全文完】

⑴(《礼记?曲礼上》)
⑵(《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⑶(《左传?昭公六年》)
⑷(《论语?子路》)
⑸(《孟子?尽心上》)
⑹(《大学》)
⑺(《老子》)
⑻(吴承恩《西游记》)
⑼(《申鉴?政体》
⑽(关汉卿《窦娥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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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默 回复 悄悄话 非常深刻的分析!望再接再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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