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失业问题仍然十分严重,但是无论是美国联邦政府还是地方政府,以及各个用人单位在用人方面,基本上都还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例如,在裁员和再就业的问题上,不得在种族、性别、宗教、年龄等方面加以歧视。这一点可以在失业人群统计方面略见一斑:据美国劳工部统计,2007年1月白人失业率为4.1%,女性失业率为4%,西班牙裔失业率为5.7%,黑人失业率为8%。或许是亚裔人受教育水平较高、适应能力强和对工种以及收入不过分挑剔的原因,亚裔失业率一直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仅为3.2%。 公平竞争:美国就业的一大特点 美国民众基本都认可从美国对就业的立法保障到实际的用人招聘,应该说还是个公平竞争的状况。在美国无论是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各个部门,或是研究机构或者企业,作为用人部门,法律要求都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聘,而且透明度很高。一般的做法是首先要将招聘职位以及聘用条件在互联网上公布,全国各地的应聘者都可以在网上报名。应聘者报名之后将由聘用部门进行面试。面试合格者即可获得这个职位,但是试用期是不可免的。有位美国朋友告诉记者,无论应聘的公民居住地在什么地方,都有机会竞聘首都地区的公务员,而且都有可能成为政府公务员。如果一个公务员职位有两名同等条件的竞争者,就要看各自的实力和对国家的贡献了,如果其中一个应聘者是退役军人,而另外一个人不是,那么这个职位就非退役军人莫属了。因为退役军人在成为国家公务员前就已经为国家做出了贡献,是政府最信赖和应褒奖的人。如果在人员录用问题上出现了徇私舞弊现象,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向美国劳工部投诉。如果情况属实,徇私舞弊者将受到应有的处罚。 法律保障:美国就业的基本保障 除了宪法授予公民就业权利外,美国在保障国民公平就业机会方面还有着许多立法,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是美国国会1946年通过的《就业法》和1964年通过的《民权法案》。这两部法律都对联邦政府保障国民就业的义务、美国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利和对用人部门的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就业法》在当时就明确地把经济大萧条后,工业部门、农业部门在州和地方政府的协助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办更多的企业和最大限度地向国民提供就业机会作为联邦政府保障就业的一项政策;《民权法案》的第7条还明确规定,在拥有15人以上的私人公司、教育机构、工会组织、地方政府、州政府、联邦政府以及某些专门机构内,在征聘、面试、晋升、培训、薪金、福利等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禁止任何种族、肤色、性别、原出生国以及地域性等方面的歧视等。这两部不同时代推出的法律为美国社会的公平就业奠定了法律基石。正是在这两部法律的影响下,在后来的几十年中美国在就业立法方面又先后推出了《平等就业机会法案》、《残疾人就业机会法案》等等,到了90年代就业立法工作已基本完善,甚至将禁止歧视同性恋者的相关内容也写入了有关公平就业的法案。 此外,美国政府机关或者其他用人部门往往不太追求部门的规模大小,但却比较关注部门的多元化问题,都希望本部门能成为一个从不同侧面反映社会生活的小社会,因此作为部门的领导人都会比较关注本部门的性别和种族的代表性。因此,在一个典型的美国的办公场所里,哪怕只是一个小机构,人们往往会看到的是,这里不仅有男人、女人,而且还有白人、黑人、亚裔人。维持一个多元文化共存的社会,也是美国社会始终能够保持发展动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美国保障国民公平就业的相关法律 ★美国宪法把公民就业权,列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美国国会1946年通过《就业法》;1964年通过《民权法案》,这两部法律为美国社会的公平就业奠定了法律基石; ★在随后的几十年中,美国在就业立法方面又先后推出了《平等就业机会法案》、《残疾人就业机会法案》等等; ★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就业立法工作已基本完善,其标志之一是将禁止歧视同性恋者的相关内容也写入了有关公平就业的法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