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歧视遭报复 可控雇主
最高法院裁决两案 确认1866民权法、反雇用年龄歧视法有禁止报复内涵
最高法院在第一项裁决中,以七对二票裁决1866年民权法的第1981款,有禁止对申诉种族歧视者报复的内涵;在第二项裁决中,以六对三票裁决,适用联邦雇员的反雇用年龄歧视法,也禁止对提出歧视申诉者进行报复。
1866年民权法是在南北战争结束后一年,为协助新获解放的黑奴而制定,这个法律和反雇用年龄歧视法都没有明文禁止报复。
第一项上诉案涉及Cracker Barrel连锁餐厅的非洲裔副经理韩福瑞斯。他控告说,他在申诉遭上司种族歧视后被开除,因而提出种族歧视和报复的诉讼案,两项诉讼都被一位联邦法官驳回,他对报复部分提出上诉。Cracker Barrel餐厅表示,1981款中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报复,雇员应该引用1964年民权法的第七条提出诉讼,该法律规定的提出诉讼期限较短,且赔偿金额有上限。
芝加哥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裁决,韩福瑞斯可以引用1981款控告报复;最高法院支持上诉法院的裁决,指出最高法院先前的裁决,和国会的行动,都清楚表明,1981款有禁止报复的内涵。
第二项上诉案涉及45岁的波多黎各邮局雇员麦娜·高梅兹─培瑞兹。她声称在对平等就业委员会提出年龄歧视申诉后,遭到上司一连串的报复,而报复违反雇用年龄歧视法;邮局指出雇用年龄歧视法只适用于民营公司雇员,不适用于政府雇员。一审和上诉法院都驳回此案,但最高法院27日裁决,该法律适用于民营公司和政府雇员,高梅兹—培瑞兹可据以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