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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歧视案 雇主须提解释

(2008-06-20 09:17:41) 下一个

年龄歧视案 雇主须提解释

【美联社华盛顿十九日电】联邦最高法院19日以七票对一票裁定,当雇主的决定影响较多年长员工时,雇主有责任提出解释,除了年龄以外,是否有其它合理原因。此举使遭到年龄歧视的员工,较容易证明他们受到年龄歧视。

和此案有关的人员均超过40岁,遭纽约上州的诺尔斯原子能实验室(Knolls Atomic Power Laboratory)解雇,他们控告公司年龄歧视。1996年该公司解雇31人,其中30人年过40岁,被解雇当中的26人控告公司违反联邦职场年龄歧视法(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

最高法院大法官苏特(David Souter)在多数意见书中写道,此裁决「使雇主为年龄歧视案辩护更难,并更花钱」。他说:「我们必须根据国会订定的法律。」最高法院大法官汤玛士(Clarence Thomas)投反对票。

年纪较长的被裁员工提出告诉说,该公司年龄歧视,且裁员的结果有歧视性。联邦地区法院陪审团同意该公司所说的,没有证据能证明该公司有歧视意图。纽约联邦第二巡回法院也支持诺尔斯原子能实验室。兴讼的员工因此上诉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尔(Stephen Breyer)因为利益冲突,回避此案。根据他2008年公开的财务资料,布莱尔拥有State Steel Corp.公司价值10万到25万元的普通股票,该公司在洛克希德马丁公司有超过18%的股分,而诺尔斯为洛克希德马丁的子公司。

200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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