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归档
正文

以史鉴今:从“北元”看“中华民国”的定位

(2011-08-17 21:41:44) 下一个

如何定位“中华民国”?应将它视作沟通两岸的桥梁。


  中评社╱题:以史鉴今:从“北元”看“中华民国”的定位 作者:徐千茹(北京),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硕士研究生

  明太祖洪武元年八月初,大将军徐达等率师攻陷大都,元顺帝妥欢贴睦尔北奔上都,元亡。占据上都的顺帝除领有蒙古故地以外,还有扩廓帖木儿屯兵十万于陕甘一带;纳哈出雄踞辽东,拥兵二十余万,并与高丽关系密切。蒙古贵族留恋故元,一直图谋恢复其在全国的统治,不断向明统治地区发动进攻。残存于塞外的元政权,延续二百六十年有余,史称“北元”。作为前朝政权延续的“北元”与作为元朝承继者的明同时存在的特殊情形,使得二者关系的性质颇具争议。《明史》将“北元”编列在“外国”部分,视其为朝贡体系中的藩属国。研究“北元”历史的专家胡钟达认为明与“北元”同为该时期中国版图内的两个并峙政权。亦有学者倾向于将二者定位为南北朝的关系。依上述不同观点,“北元”的地位也具有了多种可能。

  两岸关系中存在着对“中华民国”定位的困境,这种困境的产生的历史背景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国民党统治集团残部退踞台湾,在台湾地区沿用“中华民国”名号并维持统治秩序至今已逾六十年。两岸在R.O.C.的定位上各执一词,P.R.C.与R.O.C.的关系亦长期陷于争议之中。基于“北元”与“中华民国”在其面临的定位困境及困境产生的历史背景上,具有较高的相似性,本文希望通过对“北元”案例的研究为“中华民国”定位困境的突破提供一些启示。

  “中华民国”定位的现状与困境

  (一)现状

  目前对于“中华民国”的定位大体上可分为“灭亡”和“存在”两种观点。在坚持“灭亡”的主张下,又依据其对台湾主权归属状况的不同观点而进一步分出两个对立阵营。

  1.“中华民国”灭亡

  (1)R.O.C.灭亡,P.R.C.继承R.O.C.一切权利,拥有对台湾的主权。

  最早的表述可见于毛泽东供稿的新华社北平1949年24日六时电:“在人民解放军百万大军攻击之下,千余里国民党长江防线全部崩溃,南京国民党反动卖国政府已于昨日宣告灭亡。”(注1)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的同时,正式向全世界宣告了“中华民国”的灭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中华民国的一切权利,包括对台湾的主权。此后,大陆方面长期坚持“一个中国”三段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言外之意,不承认“中华民国”在1949年10月1日后继续存在的合法性。

  (2)R.O.C.灭亡,P.R.C.继承R.O.C.一切权利,不拥有对台湾的主权

  2003年8月23日已卸任的李登辉以总召集人的身份出席“511台湾正名运动联盟”誓师大会,宣称“中华民国其实根本不存在”,“应该改名为台湾”。同年9月6日,李登辉参加“台湾正名运动大游行”,在演讲中再度强调:“在1971年中华民国被联合国逐出之后,中华民国已经从国际社会消失,这是中华民国不存在的历史事实。”

  2008年10月12日在台北市出席千人挺扁大会,陈水扁抨击马英九,称双十节“不是我们‘国家’的生日”。并引用蒋介石在阳明山庄的讲话为其佐证:“蒋介石就说过,1949年中华民国已灭亡,我们是‘亡国之民’。‘中华民国’既然早就灭亡,何来生日之有?”(注2)

  可以看出,“中华民国灭亡”这一前提,对于台独人士通过台湾正名推进渐进式台独是必要而方便的,因而他们乐于不断向公众传递和灌输这样的信息。另一方面,“中华民国”以某种形式存在的事实,虽令台独分子感到棘手,却也无法视而不见。在一些场合,他们也不得不尝试去对R.O.C.的存在及其与台湾的关系作出界定。

  2003年8月24日,媒体记者询问陈水扁“中华民国”是否还存在时,他露出笑容说“还存在”。记者追问“中华民国存在于哪里”,陈则回答说:“在这!”2004年9月民进党通过《族群多元国家一体决议文》,主张“中华民国”认同与台湾认同应相互接纳,让“中华民国”等同于台湾。2005年8月3日陈水扁表示,“中华民国”与台湾之间关系的演变过程是“中华民国在大陆,中华民国到台湾,中华民国在台湾,中华民国是台湾”。这四个阶段分别为:1912年“中华民国”在中国大陆成立,1949年之前“中华民国”与台湾没有任何关系,此即“中华民国在大陆”;1949年10月1日中国共产党建都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成功,并宣告“中华民国”已灭亡,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政治集团逃亡台湾,成立流亡政府“中华民国”(ROCinexile),此即“中华民国到台湾”;1996年后的李登辉当政时代,是“中华民国”作为流亡政府在台湾统治的延续,此即“中华民国在台湾”;2000年政党轮替后,政权性质发生了本质变化,流亡政权终结,本土政权建立,此即“中华民国是台湾”。四阶段论背后的含义是,“中华民国”作为外来政权在大陆与台湾之间构建了某种联系,这种联系在政党轮替后已被切断。

  此后,民进党更感到“中华民国是台湾”尚未能清晰的表明大陆与台湾关系的切割,民进党秘书长的林佳龙批评《族群多元国家一体决议文》是“错误的决定”和“策略上的撤退”,因其“间接承认了中华民国体制”。林佳龙称,大陆现在透过“中华民国”和台湾连结,“中华民国”的毒性越来越强,成为台湾重大的危机,因而台湾一定要和“中华民国”体制说彻底切割。基于这一考虑,民进党遂于2007年8月发表《正常国家决议文(草案)》,表示将放弃“中华民国”的体制与国号,追求台湾成为一个正常的民主国家。所谓正常国家,其潜台词是:由于“中华民国”体制与国号的束缚,台湾是一个不正常的国家,但台湾已是主权独立的国家,因此不必再宣布独立,只需正名而已。

  2.“中华民国”存在

  1949年国民党退踞台湾以来,继续使用中华民国的名号及纪年法,将以《中华民国宪法》为基础的一整套政治制度搬到台湾,在国际上亦始终保有一定数量的邦交国。七十年代经历了法统危机,开始由威权体制向民主的转型,旧有的中华民国体制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但中华民国的名号、纪年法以及一些基本政治制度仍然延续下来。

  主张中华民国仍然存在的,主要是岛内的统派以及一些主张维持现状但认同中华民国的民众。2005年时任台北市长的马英九表示,中华民国不仅是历史,而是一个“活的、还在发展中”的“国家”。2010年5月26日,针对日前民进党主席蔡英文“中华民国是一个流亡政府”的言论,行政院发言人江启臣表示:“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国家,存在至今已九十九年,中华民国的存在毋庸置疑。”(注3)

  (二)困境

  承认“中华民国”的继续存在有可能造成“两个中国”,大陆当局对这一风险始终保持着清醒的认识。但其同时也意识到,长期以来所坚持的“中华民国灭亡”的说法,一来无法解释“中华民国”名号及体制在台湾以某种形式存在的事实,二来则难免助“一中一台”一臂之力的嫌疑。2000年9月11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钱其琛在接受媒体访问时首次公开提出“一中新三段论”,内容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与台湾都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不容分割。”新三段论由于去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一强硬说辞,被视为大陆当局对“中华民国”态度的重大转变。然而这种转变是有限的,它回避了“中华民国”的定位这一棘手问题,这表明大陆方面对于如何走出定位困境仍然没有明确的答案。

  对于新三段论,台湾方面在表示欢迎的同时也指出它是含糊其辞的。国民党有关人士催促大陆应当通过承认“一中各表”来进一步明确其对“中华民国”的定位。类似的提议与国民党一贯以来的态度相一致,仍然没有顾及大陆方面对造成“两个中国”的担忧。

  应当指出的是,国民党对于“中华民国存在”的坚持,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两蒋时期所主张的“中华民国”存在,包含着不承认P.R.C.合法性的潜台词;及至李登辉时期提出“一国两府”,意味着某种程度上承认了P.R.C.的合法性,试图以此换取大陆方面对R.O.C.的承认。尽管台湾方面的这一转变要早于大陆方面由旧三段论向新三段论的转变,但二者却存在着相似的问题。和大陆一样,台湾方面同样没有对“中华民国”的定位给出足够明确的答案。一方面他们主张“一个中国、两个政府、两个地区、两个对等政治实体”,另一方面却在外交上谋求对等造成事实上的两个中国。对于这样内在逻辑矛盾的定位,大陆方面同样是不能满意的。

  究竟如何定位“中华民国”,对于国共双方似乎都是一道难解之题。这道题是在促进两岸整合的过程中无论如何绕不过的。但我们不应当只看到它作为路障的存在,也应当看到它作为桥梁的可能。民进党所苦恼的“如何去中国化”,“斩断台湾透过R.O.C.与中国的联结”,恰恰说明,“中华民国”作为维系大陆与台湾联结的重要作用。如何发挥其正面作用,给予“中华民国”适当的定位。下文将通过对“北元”案例的分析,寻求一些有益的启示。

  “北元”对“中华民国”定位的启示

  1.运虽去而祀或未终

  朱元璋于洪武初年曾多次发表文告,阐明明朝统治集团对元朝的态度。这些文告以及有关文件、谈话充分肯定元朝是中国的一个封建正统王朝,并给予很高的评价。对元代的治绩,也基本上予以肯定。对朱元璋而言,给予元朝以正统地位,不仅是对客观存在的承认,更是为自己的统治建立理论依据。所谓“逮其后嗣不若,于是天更元运,以付于朕”(注4),否定北元的正统地位,强调明的正统地位,明确了明对元的继承关系。

  正如明与“北元”一样,P.R.C.与R.O.C.之间也存在着正统之争,同样面临如何界定这种关系的问题。天更元运,翻译到两岸关系的语境中,就是说否定R.O.C.的正统地位,否定其继续作为全中国合法代表的地位。这一点上明和P.R.C.的做法是一致的也是正确的。

  在一般的政府继承发生时,前朝政权随后继政权的建立而宣告灭亡。但在“北元”以及两岸的特殊情形下,还有需要进一步处理的问题。朱元璋所遇到的难题是:在剥夺“北元”的正统地位后,要进一步否认以元顺帝及其后嗣为首的“北元”这个政治实体的存在,否认其是元朝的继续,是无论如何办不到的。更不必说元朝经过百年的统治已赢得汉族地主阶级及其知识分子的效忠,张旭自书“身在江南,心思塞北”(注5)便代表了一些遗老的心理。认识到这种局面,朱元璋大方承认了元顺帝及其后裔的应昌、和林政权还是元统的延续。他在致爱猷识理达腊的书中说:“君之祖宗有天下者几及百年,养育之久,生齿之繁,以此知运虽去而祀或未终”(注6),表明了他对“北元”的基本态度:元固然已经不再是奉天承运的正统,但其依然存在。

  在两岸的情形下,大陆同样不应对R.O.C.的继续存在视而不见而简单的说它“灭亡了”,“不存在了”。应当努力尝试去准确的界定这种存在。“运虽去而祀或未终”提醒我们:否定正统地位与否定存在是应当区分开的两个问题。否定正统地位,是否定R.O.C.继续作为全中国代表的合法性。所谓“运”或“正统”,尽管在古代带有天命论的色彩,但在现代应理解为一种法律地位、政治地位,表现为曾经具有这种地位的“中华民国”是中国的代表,是中国的国号,而1949年后P.R.C.是中国的代表,是新的国号。R.O.C.不再是国家代表和国号了,说明其地位、性质发生了变化,但它仍可能以其他很多方式继续存在。

  鉴于1949年后R.O.C.的存在状态,首先应当将其界定为一个政治实体。所谓政治实体,是拥有实际政治统治权力的政治机构和组织。它具有以下特征:1、不同于一般的政治组织,政治实体是拥有社会政治统治权力的政治组织。一般情况下,唯有国家才拥有统治社会的实际政治权力,因而国家是基本的政治实体。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除了国家拥有政治统治权力以外,政党、军队、独立的政治组织等也可能行使对社会的政治统治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政党、军队、独立的政治组织等也成为该社会的政治实体。2、不同于变化着的政治程式,政治实体具有相对不变性。

  由上述政治实体的概念及其特征来看,它可以用于描述一种非国家的但拥有社会统治权力的政治存在。因而也可以恰当的用于描述“中华民国”,即其作为一个非国家代表、非国号但拥有台湾社会统治权力的政治实体而存在。

  2.君主沙漠,朕主中国

  把“运”和“祀”分开来看待,是解决定位困境的第一步。“运去”、“运更”界定了P.R.C.与1949年以前的R.O.C.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语言称之为政府继承;“祀存”描述了1949年以后的R.O.C.的存在,政治学的语言称之为政治实体。接下来仍需追问的是:P.R.C.与1949年后的、作为政治实体的R.O.C.是什么样的关系?

  在这个问题上,大陆方面传统的思路是将二者定位为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台湾方面近年来较具代表性的主张是将二者定位为对等政治实体。对于大陆的主张,台湾方面认为其实质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因感到被矮化和被吞并的危险而不能接受;对于台湾的主张,大陆方面认为其实质是对主权的分割,因受到国家分裂的威胁也同样不能接受。双方的这种僵持似乎意味着:对等与统一是一对相互矛盾的诉求。

  在明与“北元”关系的处理中,我们也同样看到了上述矛盾。洪武三年,朱元璋在祭爱猷识理达腊文里说:“曩者,君主沙漠,朕主中国。”(注7)有研究“北元”历史的学者指出这“无异于公开承认了在应昌的元政权与在南京的明政权是具有平等地位的两个王朝”(注8)。然而明朝的这种态度并非始终如一的。明宪宗成化十九年(西元1483年),达延汗统一蒙古本部,重建了黄金家族在蒙古的绝对统治。由于达延汗统一根基扎实,影响深远,并稳固了“北元”蒙古汗位的传承,因而当明朝皇帝接到达延汗的国书时,感到了以前从没有过的气概,不由感叹道:“称书不称表,与我抗也;称我以南朝,是将北等我也”,“奉番书求贡,书辞悖慢。自称大元大可汗……以敌(注9)国自居。”(注10)这时的明不能忍受南北之称谓,拒绝承认与“北元”之间是平等的关系。

  对于明的态度,有学者认为承认平等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即主张明与“北元”为平等的两个王朝;同时也有学者认为不承认平等才符合客观事实,即主张“北元”不是一个王朝。应当注意,上述争议存在的前提是明的态度前后矛盾,因而必须在二者中去伪存真、有所取舍。但如果我们回过头验证这一前提是否成立,就会发现明的两种态度并非绝对的互不相容。“君主沙漠,朕主中国”尽管含有一定程度的平等意味,但由于“沙漠”、“中国”(注11)均是地理概念,“主”亦仅仅描述了一种权力运行的状态,因而不能草率的推出明与北元是“具有平等地位的两个王朝”这一结论。“称我以南朝,是将北等我也”并非普遍的反对“南”、“北”之间任何形式的平等,而是反对“南朝”与“北朝”因同样作为王朝而享有平等。

  回到两岸的情境中,应当看到大陆方面同样不是普遍的反对两岸之间任何形式的对等,而是具体的反对有可能导致“两个中国”的对等。更应当指出的是,基于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初衷,大陆方面非但不是要拒绝一切对等的诉求,相反,其需要通过与台湾方面的平等谈判共同推进整合进程。

  对于对等的矛盾态度背后,是反对某一类对等而寻求另一类对等的双重需求,而这种双重需求的形成又与两岸各自的双重身份有关。P.R.C.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目前全中国的代表,一方面是大陆地区的合法政府。R.O.C.也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曾经的全中国代表,一方面是目前台湾地区的合法政府。这种双重身份并不是建构的,而只是对现实的客观反映。混同使用各自的双重身份,会造成很多误解。单就R.O.C.的双重身份而言,不进行区隔,一般做法是只使用第一种身份,会导致无法解释R.O.C.既灭亡又存在的现实。单就P.R.C.的双重身份而言,不进行区隔,一般也是只使用第一种身份,会导致其因顾虑到造成两个国家的事实而无法接受对等政治实体这样的定位,而台湾方面也不能接受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定位。

  在明确双重身份后,可以进一步分析两岸各自双重身份的不同组合方式:

  1、P.R.C.的第一身份(国家代表的身份)和R.O.C.的第一身份,依大陆一方的观点是继承关系,同时考虑双方的观点是竞合关系(注12),这是对位不对等。

  2、在P.R.C.的第一身份和R.O.C.的第二身份之间寻求对等,造成作为地区政府的R.O.C.升等为国家,造成两个国家,这是错位对等。

  3、P.R.C.的第二身份与R.O.C.的第二身份间是地位对等的,且这种对等不会造成两个国家,这是对位对等。

  两岸定位应追求对位对等。所谓两岸的对位对等,至少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从造成两岸现状的原由来看,应追溯至1949年的内战。1949年以来,两岸间的敌对状态并未得到解决,两岸由交战团体演变成了并峙、割据政权,从这个意义上说,两岸是对等的,而二者之间的问题应当通过和平协议得到解决。第二,从两岸分治的现状来看,应当承认大陆当局与台湾当局分别在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享有治权,在两岸谈判中对各自地区内的人民有代表权,是平等的谈判双方。第三,从两岸整合的前景来看,任何对等权利的要求都不应损及主权的完整性,因而错位的对等诉求是不可行的。

  3.以天下为一,则以正统归

  自1980年魏镛首创“多体制国家”理论,提出两岸可作为政治实体“各自与其他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注13),到沈君山在“一国两治论”中提出“在一个象征性的国家主权之下,实行不同制度的两个地区,各拥有独立的治权。此治权是完全的,包括自卫权、外交权和在国际上具有国际人格的政治实体的权利”(注14),到1989年林钰祥的“一国两府”,再到1990年以来台湾当局在研拟《两岸人民关系法》的过程中提出的“一国两地区”,均包含有对等政治实体的思想。此外,这些理论都坚持了一国框架,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其共同的瑕疵在于以双重承认作为两岸对等的关键指标,如前所述,这是一种两岸身份错位的对等,是我们所反对的。

  反对错位对等,并不意味着拒绝与台湾方面就外交空间展开谈判。外交空间,即在国际上的代表性,诚如前文所指出,P.R.C.的第一身份与R.O.C.的第一身份竞合,对于代表性的争议的确是两岸之间一个待解决的问题。一般而言,在国际上的代表性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是成为主权国家的必要条件之一。在两岸的情形中,P.R.C.固然得到了国际社会主流国家的广泛承认,但R.O.C.也保持着为数不多的邦交国,更与美国维系着涉及军购此等重要权利的所谓“非官方关系”。在这种特殊情形下,想要断言“P.R.C.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多少有几分勉强。

  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与国家主权的完整密切相关。主权具有完整性,表明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对主权的分割,将导致主权的效力范围发生改变,进而造成国家分裂。旨在谋求双重承认的错位对等会导致主权的分割,但两岸现状尚不构成对主权的分割。两岸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两岸在主权上特殊状况进行了界定。根据其间微妙的差别,可分为三类:张亚中引用部分秩序理论(注15),将两岸看作无差别的部分秩序主体,认为中国的主权归于全体中国人民,预示着构建第三主体来享有完整的中国主权(注16);熊玠版的“不完全继承说”(注17)也具有将两岸作为无差别的部分秩序主体的意涵,但认为部分相加即为整体,没有进一步整合的设想,预示着主权由两岸分享(注18);大陆学者提出的“非常态统治权说”(注19)和大陆版本的“不完全继承说”(注20),通过区分主权的权威与权能要素,强调了两岸权力状态的差别,即P.R.C.拥有的权力属于更高层级,预示着中国的主权应当完整的归于P.R.C.政权。(注21)

  除熊玠版的“不完全继承说”所主张的主权分享实际上构成主权分割外,上述理论在“整个中国的主权应当以完整的形式存在”这一点上形成了共识,这一共识是可贵的。无论由第三主体还是P.R.C.享有主权,通过推进整合来维护主权的完整性应作为两岸共同努力的方向。

  史学家在评价明朝始终未能统一蒙古地区时,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明未“有天下”而不“得正统”,并引文为证:“言正统者,以天下为一,则以正统归。”(注22)把“一”理解为统一后的中国,经由两岸统合来解决P.R.C.与R.O.C.在正统也就是代表性这个问题上的分歧。解决的路径可以是这样的:问题的起点,是目前中国主权之权力与正当权威的暂时性游离,即P.R.C.在权利能力层面代表全中国,R.O.C.的第一身份因而处于落空的状态;问题解决过程中,R.O.C.以第二身份代表台湾地区与P.R.C.(以第二身份代表大陆地区)平等谈判,R.O.C.第一身份处于冻结状态;问题解决的最终结果,是整合后的中国代表全中国,至此R.O.C.第一身份争议得到解决。

  结语

  “中华民国”的定位,长期以来作为一个难解的争议,横亘于国共之间,阻碍了两岸共同推进整合的努力。随着台湾问题的延宕,P.R.C.与R.O.C.之间有从最初的相互否认向相互承认滑动的趋势,却囿于缺乏对R.O.C.的恰当定位,而使这种承认显得暧昧不明。

  明对“北元”的复杂态度,启发我们认识到对R.O.C.作出更准确定位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通过区分运、祀,以及区分国家、非国家政治实体两种有差别的对等层级,本文进一步提出了区别使用P.R.C.和R.O.C.各自的双重身份的建议,由于两岸各自的第一身份是争议的、棘手的,以第一身份进行谈判必将陷于混乱并引致更多争执,故应使用其相互可以承认的、对等的第二身份进行谈判。此外,“北元”的历史也提醒我们,突破“中华民国”定位困境的努力,是为了排除其在两岸整合进程中的阻碍。在这一前提下,“中华民国”方有定位的可能性。但离开了这一前提,冒着分裂国家的危险为“中华民国”之定位而定位,则已超出了本文的初衷。

  注释:

  (注1)《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

  (注2)根据1950年10月台湾国防研究院出版的《蒋总统集》第二册(演讲),1950年3月13日蒋介石在阳明山庄对国民党干部的讲话是:“我自去年一月下野后,到年底止,为时不满一年,大陆各省已经全部沦陷,今天我们实已到了亡国的境地了……我们的中华民国到去年年终就随大陆沦陷而已经灭亡了。我们今天已成了亡国之民。”

  (注3)《台湾时报》,2010年6月2日。

  (注4)《太祖实录》卷一九六,洪武二十二年五月癸巳。

  (注5)严从简《殊域周咨录》卷十六,鞑靼。

  (注6)《太祖实录》卷九三,洪武七年九月丁丑。

  (注7)《明实录.太祖实录》卷一一九,洪武十一年六月壬子。

  (注8)胡钟达:明与北元--蒙古关系之探讨[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1984年05期。

  (注9)敌,意为匹敌。

  (注10)《明经世文编》卷一二六。

  (注11)中国,意为中原。

  (注12)
  竞合来自法律用语。刑法中有竞合犯,民法中有民事责任竞合。以民事责任竞合为例,其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2、该不法行为同时满足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责任构成要件;3、数个民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即不能相互吸收或同时并存,行为人只能承担其中一个。
  简言之,竞合指“一个不法行为,触犯两个法条,需要在两个法条中择一适用”的情况。可引申为两种表述、主张在同一标的上的重合,且两种表述、主张都是合理的,但二者相互冲突,需择一。
  P.R.C.与R.O.C.第一身份的竞合,指二者均主张对大陆及台湾地区拥有主权,二者的主张都是有依据的,且二者的主张是相互冲突的,需择一。
  与用“继承”来表述P.R.C.与R.O.C.的关系不同,“竞合”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双方主张均有其合理性,同时又表达了未来仍需在两种主张中择一的含义。

  (注13)中共中央统战部编:《<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文献和资料丛书》第四辑(上)第86-94页,中国文史出版社1988年8月版。

  (注14)台湾《中国时报》,1987年9月1日。

  (注15)张亚中:论两岸与中国的关系[J],《中国评论》月刊2009年3月号,总第135期。

  (注16)依据该理论,两岸双方都是整个中国的部分,因此在整个中国事务上都只是部分秩序主体。整个中国的主权属于两岸全体人民,两岸政府只是在其领域内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权力。

  (注17)熊玠等:主权共享,两岸分治--“一个中国”原则面面观学术研讨会综合座谈纪录[J],《海峡评论》1998年11月号,总第95期。

  (注18)熊玠的“不完全继承说”认为P.R.C.迄今仍未拥有对台湾的主权,而R.O.C.仍然拥有对作为中国一部分的台湾的主权,故对于中国主权,P.R.C.称为不完全继承,R.O.C.称为不完全丧失。该论点的提出旨在为中华民国存在的合法性提供支持,却没有认识到“不完全继承与不完全丧失”是一种非常态,因而没有进一步整合的构想。

  (注19)熊文钊、郑毅:大陆对台政策的前瞻性研究--台湾问题的相关法理分析[J],《台湾研究》2008年。

  (注20)李秘:两岸政治关系初探:政府继承的视角[J],《台湾研究集刊》2010年第一期,总第107期。

  (注21)“非常态统治权说”指出,统治权包含权力和正当权威两个要素。一般而言,一个政府对于特定区域所行使的统治权中,权力和正当权威是相统一的,此为常态。在极特殊的情况下,也可能出现权力和正当权威的游离,是为非常态。当前的两岸关系就处于这样一种非常态的统治权的作用之下。与此相似的还有大陆版本的“不完全继承说”,认为“1949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完成了权利能力层面的政府继承,而尚未完成行为能力层面的政府继承”。

  (注22)徐一夔《正统篇》,载《明文衡》卷二四,四部丛刊本。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11年7月号,总第163期)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