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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论:终止条款非要挟,存在有必要

(2010-08-18 00:41:03) 下一个

施明德认为ECFA“终止条款”会沦为台湾蓝绿政争夺权的道具,因此他呼吁两岸应删除“终止条款”。


  中评社台北8月18日电(评论员 刘性仁)台湾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先生与大陆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先生在2010年6月29日在重庆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双方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双方并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同时更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双方签订ECFA的内容,包括贸易与投资、经济合作、早期收获、及其他等,并设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及终止方式,在十六个条文中,在考虑双方条件的情况下,采取包括: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等措施。企图达成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以及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等三项目标。

  日前民进党前主席施明德先生投书台湾四大报刊登广告,认为ECFA“终止条款”会引爆中国大陆对台湾“以商逼政”的危机,更会沦为台湾蓝绿政争夺权的道具,因此他呼吁两岸应删除“终止条款”,施明德并说,马政府如果不拿掉这条终止条款,马英九在十年廿年后,将会成为历史的罪人。

  施明德前主席的看法,是部分人士的想法与担忧,自当尊重,但这并非是两岸当局及民众之主流看法,也既非是“对台湾最有利”之考量。其理由是首先,终止条款并不只局限在两岸ECFA的情况,过去台湾与中南美五个邦交国签订FTA,也都同样订有终止条款的规定,而一般的FTA通过的程序,通常是签署后再送“国会”审议,通过审议后才生效,试问通过“国会”审议后岂可没有终止机制?否则这不就形同虚设了吗?因此终止条款的规范这是依循惯例,并非如施前主席所言般 的ECFA特殊性,而毁台的说法更是言过其实。其次,倘若双方没有终止条款,对于台湾来说更是少了一层保障;再者,订定终止条款的目的,并不在于使ECFA破局,伤害两岸关系,而是使双方都保有一个弹性的空间,一种有备无患的备用机制,这对于两岸双方来说都是一个保障,故ECFA终止条款对于两岸当局来说,都只是备而不用的条款,双方也都不希望发生终止的情况。

  更现实一点来说,盱衡台湾目前的政治生态,在野人士对于ECFA的签订已经意见够多,倘若缺乏终止机制,那么一方面恐怕会引起台湾朝野更大的政争,掀起更大的意识型态卖台波澜,而模糊ECFA签订的本质及实际功效;另一方面对于任何的协议来说,终止条款的设立,对于签约双方亦都是一项保障,倘若将此安全阀认为是没有必要的,恐怕不符合现实情况。

  至于将终止条款当成是“中国大陆要胁台湾筹码”,更是一种对大陆的错误认知及不当诠释,以大陆目前的情况及实力来看,倘若如此,中国大陆大可不与台湾签订ECFA,没必要在签订后,再随时再拿终止条款来威胁台湾,ECFA的签订,对于大陆当局来说,当然也不是一项草率不成熟的决定,希望创造两岸互惠双赢的局面。

  终止条款本身就是一种弹性灵活的机制,也是给自己多一次机会,对于两岸双方来说,都是一种备而不用的方案,有再次选择的保障机会。以ECFA为例,由于其效益会经过一段时间内显现,故有成本问题考量,就算民进党再度执政,恐怕也不会轻启终止机制,毕竟兹事体大,且关乎台湾的诚信及形象问题。

  回到关键的问题本身,对于系争焦点中的ECFA第十六条来说,该条是经过两岸双方都同意的终止条款,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项保障的机制,一种非在必要情况不愿实施的不得已条款。该条文关于ECFA终止的要件,其中欲终止之一方必须以书面,且在终止通知之日前三十日内开始协商,足见对于终止的重视程度及严正态度,必须以书面及充分时间协商准备,先协商再终止,因此终止对于双方来说绝非儿戏。另外倘若一方发表终止的意思表示,经协商两岸双方未果,将于发出终止之日起算至一百八十日终止,给予一段时间缓冲亦是合理的规范,而不需对方同意,一来符合一般规范往例,二来既然协商不成,对方又怎会同意终止?此外,对于终止后的各项问题,亦规定在终止后的一个月内,针对因协议终止而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如此详细的终止条款规范,既合理也正当,也符合普遍性,实在看不出此终止条款之不适性处,故施明德主席倘若对此条有意见,应提出具体详细的规范办法,而非全盘否定终止条款的存在必要性。

  对于ECFA第十条争端解决部分,争端的存在是必然的,包括解释、实施及适用上的争议,两岸不怕有争端,重点是该如何解决争端,当争端产生时,双方当然要尽速磋商以达成解决争端,但倘若协商不成,终止条款不失为是两岸当局思考的一条出路及解决之道。

  总之,笔者深信ECFA这十六条的条文,必定是经过两岸当局深思熟虑的结果,经过一次又一次斟酌协商,故绝非为草率之作,两岸之所以会签订ECFA,就是本着善意互利互惠的精神,两岸没有一方会故意从中任意使用终止条款,破坏好不容易建立的成果;至于施前主席担心民进党倘若再度执政,会轻启终止条款,这种担心,笔者相信民进党亦会智慧处理,绝对不会随意地提出终止规定,否则倘若造成如施前主席所说的股市大崩盘,经济大崩解等情况,那么民进党必须承担这严重的后果,难免会影响选票,成为千夫所指,施前主席更应该对民进党的智慧及判断力有信心才是。

  职是之故,ECFA的利益正持续扩大中,笔者可以理解施前主席的担心及顾虑之处,就算政客要操作,必定也会顾及民意,绝不会任意使用终止条款。倘若真的发生最不乐意发生的终止情况,终止条款的存在,对于台湾也是一种保护,对于大陆也是一种保护,故终止条款备而不用,对于双方都是多一层保护机制,当然有存在的必要。况且以大陆目前的实力及发展情况,为了顾及两岸民众的情感、国际形象、诚信问题,相信也不会无故轻易启动终止条款,因此ECFA终止条款确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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