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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于朦胧坠亡事件的若干疑问(二)
因为有上述针对于朦胧坠亡事件公开可查的信息的若干疑问,(我相信我的疑问也是大多数关注这件事的网友们的疑问),本着不懂就问、求真务实、错了就改、对了坚持的态度,(即使我的专业是法律,很多时候面对现实我也是懵懂的,所以我把每一件事作为学习的契机),我为自己、更为无数对于朦胧事件怀有质疑的网友们,向深度探索(DEEPSEEK)咨询这些相关问题的答案,简单的问答结果摘录如下:
一问:公民有通过关注公众事件,提出合理质疑,进而关心、监督和督促完善国家法治建设的权利吗?
答:是的,公民享有此项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并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通过对公众事件的关注与合理质疑,公民能够有效行使监督权,这是参与国家治理、推动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重要途径。国家鼓励公民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理性、建设性的监督。
****** 所以,所有关注于朦胧事件的公民其实是在尽公民义务,做于国于民有利的事。
二问:请问公民个人有权依据个人消息来源,自己对外发布未经司法机关发布的其他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排除刑事嫌疑的消息吗?
答:无权。
非正常死亡案件信息及侦查结论属于司法机关职权范围,个人无权发布。此类信息涉及死者隐私和家属权益,属于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范畴。
擅自对外发布,特别是宣称“排除刑事嫌疑”,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并构成对死者及其近亲属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所以,最初从知情人处拿到消息爆料称排除刑事嫌疑的个人应当被追究责任。
三问:请问已经注销了的法人单位,有权对外发布未经司法机关发布的有关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排除刑事嫌疑的消息吗?
答:无权。
法人单位注销后,其法律主体资格即告终止,不再享有任何权利或具备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能力,自然无权以该单位名义发布任何消息。
无论该单位是否存在,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对外发布未经司法机关确认的公民非正常死亡及案件定性信息。发布此类信息同样涉嫌侵犯隐私、干扰司法,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所以,已注销的于朦胧工作室无权发布于朦胧死亡排除刑事嫌疑的公告,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问:请问已经注销了的法人单位,擅自对外发布公民死亡,并且发布未经司法机关权威发布的公民死亡排除刑事嫌疑的消息,该处罚谁?
答:应当处罚对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虽然法人单位已注销,其主体资格消灭,无法再承担责任。但该违法行为是由具体的自然人决策和实施的。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如《行政处罚法》等),对于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该行为同时侵犯公民隐私权,可能扰乱社会秩序,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对上述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 所以,公安机关应当查处利用已经注销的于朦胧工作室非法发布信息、干扰司法的有关自然人。
五问:如果死亡人员为公众人物,并且该死亡案件受到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在民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面向社会发布针对该死亡案件的警情通报吗?
应当。
当死亡案件涉及公众人物并已引发广泛社会关注和强烈反响时,该事件已具备显著的公共属性。公安机关在此情况下,有责任回应社会关切,以防止谣言传播、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众知情权。
及时发布权威的警情通报,是引导舆论、澄清事实、消除公众疑虑最有效的途径。这既是维护公安机关公信力的要求,也是其社会管理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发布于朦胧死亡案件的警情通报。
六问:如果死者亲属已经认可了警方的调查结果,对于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死亡案件,公安机关还需要发布公开的警情通报吗?有法律依据吗?
答:是的,通常仍然需要发布。
核心原因在于事件性质已转变:当案件引发广泛社会关注时,其影响已超出家属个体范畴,具备了公共属性。公安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回应公众关切的法定职责(依据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应当公开的原则)。
家属认可属于必要环节,但不能替代向社会进行权威信息披露的公共管理职责。发布通报是澄清谣言、引导舆论、维护公共信任的必要措施。
******所以,再次说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发布于朦胧死亡案件的警情通报。
七问:死亡案件警情通报的标准格式是什么样的?
我国法律法规未规定死亡案件警情通报的强制性标准格式。但根据各级公安机关的长期实践,已形成相对统一的通行格式,通常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标题:通常为“警情通报”。
正文:包括接警时间、地点、当事人概况、公安机关初步调查结论(如排除他杀嫌疑)、目前工作状态(如调查中)等核心事实。
落款:发布单位(XX公安局/分局)和发布日期。
其风格力求客观、简洁、准确,旨在传递权威信息并回应公众关切。具体行文会根据案件情况调整。
******时至今日,公安机关并未依法发布过这样的一份关于于朦胧死亡案件的警情通报。
八问:通常的死亡案件,一般需要多少时间来确定,是否排除他杀嫌疑?
答:这个时间没有统一标准,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
对于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如高坠、溺亡),现场勘查和初步尸表检验后,若未发现可疑外伤或搏斗痕迹,可能在一到数天内初步排除他杀。
若死因复杂(如需解剖检验、毒物分析),或涉及多人调查、监控排查,则需数周甚至数月才能最终确定。公安机关必须在获取充分证据后才会作出结论,以确保准确性。时间弹性很大。
******所以,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证据链证明如何得出于朦胧的意外坠楼定性结论。
九问:如果死亡案件在做了排除他杀嫌疑的警情通报之后,发现了新证据证明死者有可能是他杀而亡,这时公安机关该怎么做?
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重新启动调查程序。
原通报是基于当时所掌握证据作出的初步结论。一旦发现新证据并指向他杀可能,必须撤销或更正原通报,并重新立案侦查。
同时,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发布后续通报,如实说明情况,以纠正此前信息,维护司法公信力,并继续依法推进案件侦办工作。
******所以,现实是复杂的,错误是难免的,已经定性的案件在发现新证据后,公安机关应当发布新的警情通报,并立即重新启动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