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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本没有法》
我要说明在先,我是学法律的,但我所学的法律都归还老师了,我现在说出的是我作为一个社会人的观察和思考。
我想在谈论程序正义之前,先谈何为法律。因为所谓程序正义的最根本的依据就是法律,无法可依,就谈不上程序正义,可以说法律是程序存在的根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但是何为法律?
世上本没有法。出现了国家之后,出现了统治群体,为了自身统治的长治久安,制定条约规定约束统辖范围内人群的行为就成为了必须,所以法律本身是一种手段和工具。
而一个手段和工具的使用,即执行和落实,需要具体的操作过程,于是程序诞生了。
程序一脸公开透明的义正辞严的模样迈着标准的步伐一步步保证既定的法律条文得以贯彻实施,这就叫做程序正义。
但程序无论怎样正义,保护的都是既有的法律的落实。而法律,前面已经说了,是统治者制定的,法律针对的对象是被统治阶级,也就是说,程序无论怎样正义,导向的结果只能是统治者认可的结果,也就是统治者认可的正义,所以在统治者那里,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一定是面子和里子的最佳结合,是完美的一体两面。
因此在统治者那里,确保程序正义就足够了,结果自然而然正义——逻辑本当如此,逻辑只能如此,而他们的逻辑也的确是如此。
《法的最高目的是正义》
从世上本没有法,到法律以统治阶级的工具的面目出现,发展到如今,世界各国普遍的法律至上,是因为法律经过了数千年艰辛的探索和完善之后,今天的法律已经进化为以维护社会正义为终极目的,这使法律具有了社会性和全民性的特征,而不再是某个阶层的意志。
只有当法律的最高目的是维护正义,无限趋向社会整体层面共同认可的公正平等,才会被社会各阶层群体广泛地认可,接受和遵守。
法律追求的正义,归根结底是指实体的正义,程序正义是获得实体正义的手段,确保正义是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也就是说,程序正义是为结果正义服务的。
因此对法的正义而言,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缺一不可,但其核心要素是实体正义。
法律虽然通常都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是正义是不断发展更新的概念,法律就必将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所以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时而发生不能同时出现的情况,这个时候,我以为毋庸置疑,实体正义应当优先于程序正义。
相比较法律的制定者,法律的受众更有权利认定某项法律行为的实质是否正义,因为这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一旦不正义的结果被执行,造成的损害有时候是不可逆的。
所以不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逻辑自洽,都必须及时加以改造或废除,因为正义的实现还需要及时性。
《法是妥协的产物》
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相信读过书的人都知道鲁迅先生的这句话。
法也是同理,从世上本没有法,到出现了法这种工具,到现在大字不识一个的人也会脱口而出一句:你敢,你这样犯法!可见,法律意识已经渗透进每一个人的心里,成为社会各阶层群体的共识。
但是法律本来面目只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怎么演变成了今天的样子了呢,即法律走下统治者的神台,成为了普通人的保护伞?
因为法律本身其实是妥协的产物。大家可以在妥协这个词这里思考一分钟。为什么会妥协?谁对谁妥协?
我的答案是,不妥协的话专制的法律就执行不下去,严酷的法律甚至会引起被统治阶级的强烈反抗,被统治阶级造反成功的实例比比皆是,统治者一夜之间变成被统治阶级,承受新的法律的管制和约束.....这就是活生生的历史。
法律的妥协必然是双方的妥协,但是妥协更多的一方必须也只能是统治阶级,他们必须不断削弱和割让自己的特权和利益给被统治阶级,理由其实不需陈述,被统治阶级是杀不光的,统治阶级不妥协就有被推翻的危险。
法律就是在这种反反复复的斗争和博弈中,成长为今天的社会正义的化身,才成为了人类认可的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但是即使在今天,法律仍不完善,更远未达到完美,仍需我们每一个人去争取自己生而为人该得的权益。法律如此,其他不具法律效力但具有一定范围内约束力的规章制度规则同样如此。用一句话说,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