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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的细节:洞悉“林彪事件”的历史真实

(2005-05-01 23:29:10) 下一个
隐蔽的细节:洞悉“林彪事件”的历史真实。

百锶


细读汗牛充栋的有关”林彪事件“的书刊和文章,总会发现许多隐蔽的细节淹没在纷杂跌起的记叙中。近年来,泛滥的"戏说",加上浅薄的臆想,使“林彪事件”更加扑朔离迷。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历史的真实在于细节,反复地推敲细节,是能够去伪存真的,“考据”细节对于还原“林彪事件”的真相也是必不可少的。本文提出几个关键的细节,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盼照立果,宇驰同志传达的命令办。”

这是“官方”拿出最重要的证据:林彪下达反革命武装政变的“手令”。尽管这个“手令”是在一九七一年九月八日,林彪等人“出逃”前五天写的,许多人对此仍不以为然,认为这样的“手令”太过空洞,既无”抬头“,又无内容,岂不是让林立果等人“为所欲为”?其实,反过来想这个问题,那些可能看到“手令”的人大都应该是林彪的亲信,可以直接联系林彪,因此,搞清楚林彪要他们干什么不是件难事。林彪以这样的“手令”,要林立果去“监军”,搞“政变”,是说得过去的。

不谈“手令”的内容,笔者发现两个细节。一是“手令”是用红粗铅笔写的,这一点符合当时的“中央首长”批阅文件的习惯,毛泽东,周 恩 来,江青等人都是如此。为何要用铅笔?恐怕最好的解释就是涂改方便。当然,由此推论,林立果等人也可能涂改林彪的“手令”,但林立果等人应该想得到,看到“手令”的人很可能都为林彪的亲信,能够找到林彪,以证实“手令”的真伪。因此,林立果等人应该不会在“手令”上做手脚。恰好相反,那些接触不到林彪的人反而应该会对一纸铅笔写的林彪“手令”有所怀疑。阴差阳错,正是这样一批人从周宇驰那里看到了林彪的“手令”。第二个细节,这是真正的关键,这个“手令”的作用到底有有多大。事实是,周宇驰凭借这个“手令”调出了一架直升飞机,这在当时可是一件非同小可的事情。在北京附近调动一架军用飞机执行任务,有着一套及其严格的程序和命令格式,林彪的“手令”如何可以直接调动飞机?推敲细节可以发现,当时驾驶这架直升飞机的有两个人,一个是以后定为烈士的陈修文,另一个是当时任直升飞机大队副大队长的陈士印,此人可说是一个关键人物,可惜时至今日不见他的任何消息,似乎消声匿迹了。陈士印在“交待”中说,他与周宇驰认识,周宇驰把他找到空军学院,要他看了“林副主席的命令“。9月13日凌晨1点40分,周宇驰开车、拉着于新野、李伟信和陈士印离开了空军学院,两个小时后,汽车开进沙河机场。陈士印去找陈修文, 陈修文也看了林彪的“手令”。接着周宇驰拿着林彪的”手令“,又让直升飞机的机械师看,以后又用同样看“手令”的方式让汽车连连长给飞机加了油。最后,调度长也看了“手令”,让调度室值班员给直升机放飞。 显然,林彪的“手令”是起作用的,而且不违反当时下命令的规则,至少,以前出现过类似的情况。如果这么多人是第一次看到一纸铅笔写的林彪“手令”(注意:这些人都是低级军官,除了找他们的上级,不可能有别的渠道证实“手令”的真伪。),而且没有人有任何怀疑,也不向上级报告,这是说不通的。这里就引伸出另一个问题,除了陈士印和调度长这样级别的军官外,还有没有其他人看过林彪的“手令”,然后才同意飞机起飞的,毕竟陈士印等人还有顶头上司,可惜其详情笔者就不得而知了。

可以肯定的是,林彪的“手令”是有越级下命令这样的作用的。如果周宇驰用“手令”调动飞机符合当时的军规,那么最大的可能就是林彪写这种“手令”不是第一次,也许以前有过类似的情况。如果有这样的事实,把林彪的“手令”一定要定性为“反革命武装政变的手令”就显得过于牵强了。弄清楚这样一个细节并不是一件难事,许多当事人应该还健在,那时的军规和命令程序更是一种客观存在,笔者相信水落石出的一天不会遥遥无期。

二,“去伊尔库兹克要飞多少时间?”

这是“官方”定性林彪“叛国投敌”重要的证据。当然,对林彪是否说过这样的话,置疑者甚众,理由只有一个,这是没有任何旁证的“孤证”,真伪难辩。林彪的警卫秘书李文普在跳离林彪座车前听到林彪讲的唯一一句话,而车上其他人最后都葬身蒙古温都尔汗了。这简直就是一个“魔鬼细节”,说不清楚!有人认定李文普在说假话,希望他能够否定自己。反过来讲,难道李文普否认了林彪说过这样的话就能够“洗清”林彪“叛国投敌”的罪名?也是不行,毕竟这还是“孤证”。对这样的证据放弃不用,可谓明智的选择,当然现在做不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历史学家,乃至法律专家,都会自有公论。笔者要强调的是,没有了这条证据还是说不明白林彪没有“投敌叛国”,毕竟现在已知的许多证据是不利于林彪的,当然,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又当别论。

首先要说明的一点是,林立果是要北飞前苏联的,目前没有更新的证据来反驳这一点,为林立果喊冤的那些“逻辑推理”,主观臆断和充分发挥想象力的“戏说”不值一驳,也洗刷不了林立果的“罪名”。应该讲,正因为林立果的“叛国投敌”行为,使林彪难脱干系。至于林立衡坚持是林立果和叶群“绑架”了林彪的说法也没有很强的事实根据,更多地是自己的推断。

唯一对林彪有利的间接证据就是现在公开了的飞机的最后航线: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三日凌晨零点三十二分,飞机从山海关机场起飞,先向西飞,然后调头北飞,又沿着中蒙边境飞行一段时间,然后进入蒙古国,飞往苏蒙边境,后又折回,往我国边境方向飞来,途中因燃料不够,迫降蒙古温都尔汗失败,于两点二十五分左右坠毁。飞机全程飞行了约113分钟,其中有83分钟是在中国境内,这83分钟里面又有近30分钟飞机是沿着中蒙边境飞行,而不是直接跨过两国边境。在进入蒙古国后,飞机又飞行了近 30分钟,然后迫降失败坠毁。对这样的飞行航线,合理怀疑可以是多种多样的:1,林彪一度犹豫出境,在飞机出境后,又命令折返中国;2,所有人都不愿意出境,出境后又愿意折返中国,可惜飞机燃料不够了;3,林彪一度犹豫是否飞前苏联,最后决定迫降外蒙;4,飞行员开始拒绝出境,被迫出境后又拒绝飞往前苏联,调头回返;5,飞机上的人一开始就是坚定地要飞往前苏联,沿中蒙边境北飞,以后又从苏蒙边境往中蒙边境折回是一种“技术性”的机动,目的仍然是飞往前苏联,在燃料不够的情况下,不得以紧急迫降失败。“9。13”之后,“官方”采用了第五种可能性,也就是说,凡在飞机上的人都是要死心塌地的“投敌叛国”。粉碎“四人帮”后,“官方”悄悄地进行了修正,采用了第四种可能性,既飞行员进行了“斗争”,最后迫降失败。直接的证据就是飞行员潘景寅(包括飞机上的两名机械师)得到了“平反”,潘景寅的遗属得到了一纸证明书,说潘景寅“隨飛機墜毀死亡”。这句話为死者作出了定性。也就是說,潘景寅是因公死亡,既不像林彪等人那样被定性为叛徒,也未象陈修文那样按以身殉职被定为烈士。这一变化至少是一种“松动”,实事求是地承认了间接证据的作用。当然,仅有间接证据是不够的,但至少能够还原部分历史真相,这也就需要对许许多多的有关细节进行反复推敲。

笔者发现了一个细节,挂一漏万,算是给有兴趣的研究者们开个头吧。

一九七一年九月十二日晚上十一点三十分左右,潘景寅要山海关机场有关人员给飞机加油,十三日凌晨零点22分,256号专机正在加油,林彪等人到来,匆忙登上飞机。在副驶员,领航员,和报务员等五名机组人员没有登机的情况下,潘景寅就驾机紧急起飞了。显然,潘景寅在不到一个小时内,接到了两道完全不同的命令。逻辑上讲,第二道命令可能是由林立果,甚至林彪直接下的,因为“官方”认定飞机是强行起飞,换句话说,就是除了林家父子,没有其他人给潘景寅下过命令。关键是第一道命令,谁下令要给飞机加油。从“官方”目前披露的材料上看,就是潘景寅要求给飞机加油的,他上面没有别人了。对于这样一个细节,“官方”说法的缺陷是比较明显的。首先,机场有关人员在潘景寅要求加油时,立刻就去给飞机加油。机场人员为什么要直接听命于潘景寅?给飞机加油也是有一定命令程序的,他们是否还请示过其他人?“官方”没有说明。第二,潘景寅是否仅就说了“给飞机加油”这一句话?目前“官方”披露出来就是这一句话。仅这么简单的一句话就能够让机场人员给飞机加油?毕竟这个机场不在潘景寅所在的空军辖下,而是属于海军。据笔者所知,在当时,山海关机场为师级单位,顶头上司是北海舰队航空兵和海军航空兵,虽然专门设立了接待中央专机的“场站”,但机场人员也不可能直接接受潘景寅的命令。机场人员那么轻易地就服从了潘景寅如此简单的一句话,这从军规和组织条例上是说不过去的。对此,“官方”没有给予合理的解释。第三,如果潘景寅不只就说了“给飞机加油”这一句话,其他还有什么话?显然,如果潘景寅说了是林家父子让给飞机加油这样的话,“官方”在说明林彪“叛国投敌”时是一定要引用的,看来潘景寅没有说过这样的话。讲一句题外话,笔者很佩服山海关机场有关的当事人员,他们没有往潘景寅身上泼“污水”,潘死后,说潘讲过林家父子如何如何,完全是死无对证的事情,但他们没有落井下石,在当时的政治高压环境下,这是非常不容易的。

反复推敲这样一个细节,笔者发现潘景寅说过什么话对判断林彪等人是否要“投敌叛国”是一个重要的间接证据。排除林彪父子给潘下命令,或潘擅自做主给飞机加油(这种可能性极小,潘极为熟悉加油的程序),对潘要求给飞机加油这一细节,应该有实事求的合理解释。为什么机场人员痛快地服从潘的命令,立刻就给飞机加油?潘景寅到底还说了些什么?对此,是山海关机场的当事人保持沉默,还是“官方”直到现在还有不能公开的“苦衷”,外人不得而知。但如此一来,也就不能够排除这样的可能性:有第三方下命令要机场有关人员给飞机加油。这一细节的真实性到底如何,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三,“五七一工程纪要”

这是林彪父子阴谋政变最重要的物证了。在揭露“林彪反党集团”的罪证中,笔者发现,其中“口供”超过50%(从证据学的角度讲,“口供”实在太多了。),这样,“五七一工程纪要”就应该算是第一“物证”了。对这样一件“物证”可谓看法两极,“官方”直到现在仍坚持这是林彪一伙企图谋害毛泽东主席,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铁证。而“民间”发出的声音不尽相同,但有不少人认为,这是证明林彪父子反对“文革”,企图制止“文革悲剧”的最好说明。笔者无意卷入出于“政治立场”不同而引发的争论中去,而是想从“五七一工程纪要”这件“物证”引出一个另外的话题:如何看待“林彪事件”中的证据认定。

文革中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第一书记,北京卫戍区第一政委,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吴德在其“回忆录”中讲到,他曾是“林彪反党集团”中央专案组的负责人之一。谈到“五七一工程纪要”,吴德有几句话值得玩味。他讲到,“五七一工程纪要”是在空军指挥学院林立果的“据点”,由一个清洁工无意中发现的,这个清洁工捡到了一个“笔记本”,上面记录了“五七一工程纪要”。他看了”纪要“的内容之后极为震惊,认为里面有许多”恶毒攻击“的语言,纪登奎(“林彪反党集团”中央专案组的负责人之一)和他都认为这个“纪要”是不会被公之于众的。最后连他们也没有想到,毛泽东批准把它做为“林彪反党集团”的“罪证”向全党,全军和全国人民公开了。这样一个细节却说明了一个大问题,在当时,证据的公开不是依据“可信度”,而是以当时的政治需要为第一标准,这样,证据的客观性必然大受影响。持这样观点的文章和论述太多,笔者就不再费口舌了。

1980年,成立了公审“林彪反革命集团”的特别法庭,等于是“官方”对“林彪事件”做了最终的定论。此后,海内外不少人仍然在置疑“林彪事件”的真相,但一些被称为研究“林彪事件”专家的人坚持这个审判非常公正,证据都非常确凿,是一个“铁案”。持这种观点的人以曾是图们将军的助手(图门曾是中央军委法制局第一任局长,林彪反革命集团审理办公室负责人之一,特别法庭公诉人。)的肖思科为首。肖思科自己写了不少有关“林彪事件”的文章,但他却回避了许多重要的事实。这里仅举一个例子:审判公正的前提是程序公正,但那时为被告辩护的律师们的“辩护词”一定要先经“两案审理办公室”审查通过才行,这样的做法显然有违程序公正。肖思科不可能不知道这个事实。抛开这样的事实,去奢谈审判的公正和证据的确凿,怎么能够让人信服。笔者无意苛求这次“大审判”,毕竟这比“无法无天”的文革要进步多了,但从“法制”的观点来看,其“公正性”仍是个大问题,连带着,“证据”的确凿性也必然受到置疑。


从上可以看出,“林彪事件”证据的认定经过两个阶段:一是文革期间,那时以“政治需要”为第一标准“选用”证据,证据的客观性肯定受到歪曲。二是公审“林彪反革命集团”期间,尽管对许多证据进行了核实清理,但取证和认证的程序公正性不能够取信于人,证据的确凿性肯定要受到置疑。笔者认为,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九四九年以来社会进步,文明提高和法治完善最好的时期,因此对于“林彪事件”的证据经过法律程序进行重新认定的条件是成熟的。即使象“五七一工程纪要”这样的“铁证”也应经由严格的法律程序再次认定。理由是,“五七一工程纪要”是否直接涉及林彪本人这样一个细节至今“官方”也没有特别明确的结论,这说明既使是如此的“铁证”,也还经不起细节上的推敲。

让我们就从那些看上去微不足道的隐蔽细节入手,去重新认识“林彪事件”的历史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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