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攻击养病的老同志

(2005-07-05 01:52:39) 下一个
 四、少奇同志的组织路线方面也有很多错误。
1、不传达不执行主席的指示;(如文化大革命)
2、对主席不请示不报告,搞独立王国;
3、安插私人,有宗派圈子;
4、包庇坏人(如彭真包庇罗瑞卿,对小型会所定的清规戒律,都请示过少奇同志),彭真在刘的支持下,非常狂妄,例如在65年彭德怀调离北京时去西南前,竟对彭德怀说:“如林彪同志身体不好,你还是国防部长。”
5、打击镇压革命左派,实行白色恐怖;(文化大革命就是典型例子)

  五、思想作风
1、惟我独尊,一言堂,但又拿不出什么办法;
2、经常拿帽子、棍子压人、打人,很多人说他是阎王;
3、吹棒老婆,达到非常庸俗、低级的地步。如王光美在桃园大队蹲点后,少奇带着她到全国各地去作报告,要中央批发了她的报告,并加上很多按语,说她的经验“带有普遍意义”。要全国县以上各级常委和所有社会主义教育工作队的队员阅读。
少奇同志给江渭清的信中又提出要“学习王光美同志的报告”,因为她手里有“真理”。王光美作报告时,少奇同志也当众大肆吹棒,很多话说的肉麻。
4、少奇同志的岳母是资本家老婆,常住在少奇同志家里,享受常委的待遇,少奇外出时,也带到各地游山玩水。这是丧失立场的事,影响很坏。

  六、攻击养病的老同志。
  一九六三年五月底,少奇同志在昆明说:“不作工作比什么错误都大。”又说,“这些人已经不是无产阶级了,现在他们已经有产了,有产不只是有钱,老资格、名义、地位、功劳、文章写得好都可以成为资本”等等。这些话中有无影射攻击林彪同志之意,值得怀疑。

  肖思科的《超级审判》,是采访了图们以后写的。但以“图们、孔弟”署名的《共和国最大冤案》与肖著所述有更多交待的是,图们、孔弟说,雷当时写了一封致“林副主席并报主席”的亲笔信,“有关少奇同志的材料”,是附在信后的。图们曾看过雷英夫亲笔信的影印件,发现林彪在雷信的天头批道:“江青同志此件请阅。并请酌转主席阅。林彪8月14日”,江青在信上面圈阅了。毛泽东也圈阅了。(15)

  官方舆论多数认定,“诬陷材料”是林彪、叶群找雷写的,但也有认为是雷主动送上门的。笔者认为,两种可能性都存在。惟“诬陷材料”为什么会出自雷英夫之手?令人好生疑惑。以现有材料来看,雷与刘勉强可以扯得上有些关系的,仅是1940年代中期雷在北平军调部,刘后来的夫人王光美亦在此时参加军调部中共方面工作,与雷短期共事过,而中共建国后雷与刘、王便没有直接的工作关系。难道真的是叶群告诉他的那一句话起了刺激作用?况且,雷不是中央委员会成员,当时尚未对外公开的八届十一中全会上中央高层的变动,以及毛泽东的真实意图,他揣测得如此迅速、准确,政治嗅觉如此灵敏,真是匪夷所思!

  此外,人们也许会问,雷送刘少奇的材料是在8月14日,为什么相距不到半个月,又因“8·25事件”被林彪下令撤职查办呢?笔者认为,让刘少奇靠边站,是毛泽东本人的“战略部署”。在雷英夫材料的上报过程中,林彪只不过扮演了一位中间人的角色。林彪将雷的材料送到毛处之时,八届十一中全会已经结束,刘的靠边站已属必然,雷的材料对此过程并不会起到什么大的作用,更多的只是成为林的一种政治表态。而“8·25事件”突然发生,林彪一旦要在杨成武与王尚荣、雷英夫之间作出抉择,他无理由不支持前者而支持后者, 不管他雷英夫是否在十多天前还有“功劳”。

5、“我那个问题是毛主席批准的”

  雷英夫1978年10月到后勤学院任职,时训练部教育长是李汛山,副教育长除雷外,还有周复,董荆玉,翌年又增加了北沙,尤继贤。(16)

  李汛山是参加过长征的红四方面军老人,1955年的少将,颇具资历,建国后曾历任军事学院后勤工作教授会主任,高等军事学院后勤教研室主任。文革前,为后勤学院副院长,文革中又任总后军政干校校长。雷虽很得后勤学院某些主要领导器重,但李汛山却不卖他的帐。其中原因,除李看不惯雷经常“握住女同志的手”陋习不改及两人在工作中或人事问题上的分歧外,更重要的是,李认定雷并无吸取文革的教训,在干部中拉一派打一派,一心想坐上教育长的位置(教育长相当于兵团职。笔者注意到,在雷口述回忆录的作者简介中,亦自称“离休前任解放军后勤学院训练部教育长”。顺便说一句,雷在此简介中还将曾任周恩来军事秘书一职,提升为“军事顾问”)。

  李汛山不满后勤学院主要领导对雷的偏袒,于1980年6月越级向军委纪委去信,反映雷英夫的问题。信中说:“我今年已经七十岁了,应该让贤了。但是如果让给雷英夫同志这样的人,我是很不放心的。为了党的事业,为了后勤学院的建设,我不得不写信反映上述问题”。(17)

  雷英夫得知李汛山对他的态度,背着李汛山于当年9月28日签发训练部党委向学院党委的报告,借其他党员干部的名义,“建议院党委报请上级党委免去李汛山同志教育长的职务,另分配适当工作,这是刻不容缓的” 。并建议“院党委要立即调整训练部领导班子” ,“现在训练部工作处于瘫痪状态,没人抓总,别人代理又说是夺权,建议快点调整,否则爱莫能助” 。(18)

  非常值得庆幸的是,就在雷英夫的目的眼看就要达到之际,其“诬陷刘少奇”的问题暴露。9月29日,军委命令将雷英夫隔离,10月3日,经中共中央批准,免去雷英夫训练部副教育长的职务。(19)

  这回,雷英夫是彻底地完了,李汛山以为。但他完全没有想的是,事情的结局是那样地出乎所料。

  “两案”办在“林彪指使雷英夫诬陷刘少奇”此一案例的查证起诉过程中,触犯了一个“潜规则”?——毛泽东本人批示同意或圈阅过的文件,是万万不能拿来作为“罪证”的。雷英夫签名的上报材料虽然没有经毛圈阅的字迹,但毛已圈阅在雷报送材料的“亲笔信”上。而所谓“圈阅”,从某种角度上说,完全可以视同毛没有提出不同意见,更或者可以视同为毛已默然同意。如果把这一材料作为“罪证”并公开审理,岂不将“伟大领袖”也牵涉其中?

  “两案”办为什么会发生这一本来不应发生的差错?笔者推测(仅仅是推测而已),可能因为找不到其他林彪“迫害”刘少奇等更好的材料,一旦发现了这一份,欢喜若狂,如获至宝,以致有欠周密,只注意了材料本身而没有注意到雷的信。而在起诉书的起草阶段,没有发现这一漏洞,待重新过滤一遍“证据”以及再三质询过雷英夫本人后,漏洞显现,对此一指控,已不能再进行所谓的“庭审调查”,但在最后的判决书上似乎又不能不提及起诉书上已有的这一“最大冤案”的最主要案例,最后只能一笔带过,草草收场。

  据说,在起草起诉书前,“两案”办已找过雷英夫核实情况,雷已说过:“我那个问题是毛主席批准的,总理和叶副主席也知道”,但雷的话没有引起“两案”办人员的重视和警觉。

  说到这里,其实已经表明了存在两个标准——同是“诬陷刘少奇”的事实,如果没有毛的“圈阅”,那就是“罪”,毛圈阅了,就仅是“错”了。所以,雷只是犯“错”,没有犯“罪”(而转信的林彪,横竖都是罪)。

  1981年春,雷英夫经总政批准解除隔离。夏天,雷在青岛疗养后回京路过济南时,有人请他吃饭,雷说:“我是受冤枉的,军委要派人给我平反,我揭发刘少奇是周总理叫我揭发的”。还说:“现在院里将取消教育长,训练部设部长,回去要我当训练部长。”(20)

  回京后,雷倒没当上训练部长,后勤学院将其列入了“待分配干部”名单中,编入待分配干部支部过组织生活。1985年7月,雷离职休养。

  雷英夫未能入罪,几乎被雷整倒的李汛山很不甘心,多次整理雷的材料在军内上报,但均无回音。李汛山转而以其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向国家权力机关提议对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此,1982年1月28日,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致函最高人民检察院,函件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
  转来的全国人大代表李汛山要求追究雷英夫刑事责任的提案已收到。现将我们向有关部门了解的关于雷英夫的问题报告如下:

  一九八○年中央领导审理林彪反革命集团案过程中,除查明雷英夫按照林彪、叶群授意写了诬陷刘少奇主席的材料外,未发现参与林彪反革命集团的其他阴谋活动,也没有发现雷英夫是林彪反革命集团成员的证据,因此,没有认定雷英夫是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从犯。鉴于发生问题时的特殊历史条件,诬陷刘少奇的主要责任在林彪、叶群,根据中央对参与林彪反革命集团阴谋活动的人要区别对待的政策,没有追究雷英夫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书中涉及的人,有的也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如王宏坤等。对雷英夫的上述问题,总政领导已责成后勤学院党委在党内要进行严肃处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一九八二年一月廿十八日

  该函当然没有道出因为有毛的圈阅故此对雷难以入罪这一事情的真相,但所传递的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事情到此为止,请李汛山闭嘴。(21)

  翌年1月,李汛山被令离休。

  时间飞逝,有如白驹过隙,“两案”审判距今已近四分之一个世纪。据可靠消息来源透露,雷英夫已于今年1月9日在北京离世,其与早些年已去世的夫人刘革非两人的骨灰,现合葬于京郊万佛华侨陵园。至今,尚未见官方媒体对雷的离世有任何报道。

  国人讲求盖棺论定。其实,有时未必要待盖棺,方可论定。刘少奇早在四十年前,就对雷英夫作了非常精当的论定——“雷英夫有些能力,但意识不好”。笔者始终认为,刘少奇此言,一针见血。

  在上世纪中叶的中国政治舞台上,雷英夫不过是一个小小人物,本不应值得我们如此关注。但人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的是,由于雷英夫身处的特殊环境,在这么一个小小人物身上,不仅可以反映了人性中极其丑陋的一面,而且,还可以相当程度地折射出当时中共高层政治斗争的波谲云诡。(2005年6月)

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纪实》(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页5、45。
(2)雷英夫口述  陈先义执笔:《在最高统帅部当参谋—雷英夫将军回忆录》(南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7),引子。
(3)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资料丛书编审委员会:《总参谋部 回忆史料(1927-1987)》(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5),页357-371。
(4)同(2)书,页145-152。
(5)[韩]徐相文:〈关于“毛泽东预言美军仁川登陆”的时间考〉,《中共党史资料》总第73辑(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3)。
(6)卢建东:〈对雷英夫有关抗美援朝回忆若干问题的质疑〉,《党的文献》2001年第2期(北京:《党的文献》杂志社,2001.2)。
(7)司马璐:《中共历史的见证——司马璐回忆录》(纽约:明镜出版社,2004),页565。
(8)罗点点:《点点记忆——红色家族档案》(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9),页180-181。
(9)《中央批转中央工作小组关于罗瑞卿同志错误问题的报告》附件四(1966.3.23),见中共中央文件  中发(66)268号。
(10)陈虹:〈总参“八二五”事件真相〉,《党史博览》总第63期(郑州:党史博览杂志社,1999.9)。
(11)同(2)书,页213-236。
(12)(16)(19)见后勤指挥学院编:《后勤指挥学院大事记》(1997.4)。
(13)本段及下段文字引自肖思科:《超级审判——图们将军参与审理林彪反革命集团案亲历记》(济南:济南出版社,1993)。
(14)图们  孔弟:《共和国最大冤案》(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页22-25。
(15)同(14)书,页21。
(17)李汛山:《致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1980.6),原信复写件。
(18)雷英夫签发的中共后勤学院训练部党委(80)训党字第11号文件:《训练部讨论团以上党员干部大会情况报告》(1980.9.18),原件复印件。
(20)李汛山:《关于雷英夫诬陷国家主席刘少奇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至今不认罪和后勤学院领导对雷英夫的重用包庇以及雷英夫来后勤学院后的阴谋活动的情况》(1983.2.22),原件底稿。
(21)与一般的正式公函不同的是,该函是手书的,不是打印件,而且没有编文号。另函中所举的王宏坤一例,与雷英夫也有所不同。王宏坤只是起诉书点了名,判决书没有再提及。王政治上、生活上均降了待遇,雷待遇未变。
[ 打印 ]
阅读 ()评论 (1)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