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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克拉玛依的灾难负责?

(2006-12-10 03:43:14) 下一个

1994年12月7日,一场大火,吞噬了三百多个天真烂漫的孩子。“克拉玛依”,从此成了令人心颤的“字符”。旧事重提,人们多是谴责“请领导同志先走”等等,而搜索相关信息,这场灾难的有关责任人已经得到了法律和纪律的惩处。

我注意到,受到法办和查处的,有“文化宫”领导及相关人员、有那场活动的组织者、也有分管教育的上级领导。但是,我没有发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有人在此事件中受到“处理”(这里不排除“内部处理”的可能,也有可能没有搜索到有关信息)。

根据相关资料,发生这场灾难的“友谊宫”,是克拉玛依最大的公共娱乐场所,1992年改造装修后,未经消防部门的“审核检查验收”——这等于差不多两年的时间,直至被火灾烧毁,“友谊宫”都是在没有消防部门“执照”的情况下经营的——证照不全,竟然可以维持那么长时间,这是一奇!而深知此事的公安消防部门,这段时间采取了什么措施?

当然,在这段时间内,公安消防部门并没有放松对“友谊宫”的“安全检查”。就在事发的年初、以及事发两个月之前,消防部门对“友谊宫”还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意见”——对没有“消防执照”的单位,仍然进行“安全检查”,这是奇二!检查“不合格”,接着还是“不合格”,一直这样下去。对此,公安消防部门仅仅是发出“整改通知”了事。

火灾水灾风灾旱灾等等灾害,谁最了解它们的危害?谁最清楚它们的预防措施?当然是相关部门!“友谊宫”曾经两次发生“灯具烤燃幕布”的事故,所幸得到了及时处理。而第三次,仍是“灯具烤燃幕布”的原因,“幸运”却没有庇护那三百多生灵。——一而再,再而三。重复同样的错误,终于酿成灾难,这是奇三!“友谊宫”有关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麻木孰不可忍,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对这个“隐患”带来的后果,最清楚不过,可他们仅仅只是“例行公事”而已!可惜可叹!

当然,按照“常理”,当地的公安消防部门,似乎不应该对这场灾难“负责”——他们也“正规管理”了、也“通知整改”了、也“指出隐患”了。可惜,仅仅局限在文件来往。事后的“落实”工作,“似乎”与他们无关。无论发生任何“事故”,那张“整改通知”就成了他们的“护身符”——不会受到处分、甚至不会受到谴责。

我不知道如何评价这个问题——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如此这样的“监管”方法,能够起到“监管”的作用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不能!

“克拉玛依”之后,“长春的百货商场”、“洛阳的跳舞厅”等等,死伤数百人的火灾,处处可见。而跨行业比较,如煤矿,同样,设置有“安全监察局”;同样,“矿难”屡禁不止。

管理部门和被管理企业之间,似乎出现了一个“问题”——当管理部门对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之后,“公文”的落实是企业的问题,是“显性的”,出了问题可以找到“责任人”,进行处罚。而对“公文落实”的后续监督,理所应当是管理部门的责任,这却是“隐性的”——没有问题,不会彰显;出了问题,有企业代罪。

“有法不依”,是当代中国的特色。而“执法不严”无疑是当代中国的另一特色。从某种意义上说,“执法不严”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有法不依”的泛滥。我们悼念克拉玛依的死难者,声讨“让领导同志先走”,仅仅只是为了唤回当代中国失去了不久的“道德”。更深的层次,应该反思这场灾难造成的原因,从而避免类似的灾难再次发生。

克拉玛依公安消防部门“管理不力”,对“友谊宫”缺乏后续监管手段,也是造成那场“灾难”的原因——假如他们手段强硬一点点,假如他们多做一点点。。。可惜的是,没有多少人正确认识到这些。

其他行业,亦是如此。

不当家不知柴米贵,我们无法想象,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多做一些事,会遇到多大的困难。出不出“事故”,对于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和道德方面,似乎找不到他们的“责任”。而他们本身就是一些“行业条规”的制订者,那些东西对他们形同虚设。他们就这样一直下去,“灾难”也就这样不断发生。一直,,,不断;一直,,,不断;一直,,,不断。。。

对此,除了祈求,除了祈祷,我们又能作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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