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海归教授被谋杀 行凶大学生被判死缓惹争议
(2005-08-13 07: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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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31日,安徽省合肥市发生了一起绑架、谋杀案。安徽大学学报编辑部副编审、中文系兼职教师、南方出版社第一编辑部兼任主任吴章胜在其办公室内被三名有着较高学历的歹徒杀害,而策划并指挥此次绑架、抢劫、杀人案的严广吉,正是吴章胜手下的员工。
2003年5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严广吉、耿领死刑;判处陈李、张姝岩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书下达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反响,一部分人认为判决不公,尤其是熟知死者为人的亲朋好友,对同是主犯的两名歹徒被判死缓愤愤不平!
四歹徒丧心病狂:劫财又害命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下旬,被告人耿领由安徽利辛县来到合肥市,与被告人严广吉、陈李预谋绑架严广吉所在的海南南方出版社第一编辑室主任吴章胜,以勒索钱财。耿领还将其在芜湖市学习的表弟——被告人张姝岩邀来参与绑架。后四被告人商定了绑架计划,准备了乙醚、手套、胶带、神州行手机卡、二节棍等犯罪工具,并同时预备了车辆和位于芜湖市内的空房以运输和关押被害人吴章胜。
2002年10月31日下午,耿领将所购的神州行手机卡放入陈李的手机中,根据严广吉的策划,打电话给吴章胜,谎称是涡阳县的书商,以购书为由和吴章胜约定傍晚在吴的办公室(合肥市安居苑小区38栋101室)见面。17时30分,严广吉通过公用电话告诉耿领,公司其他人已下班,抓紧时间去。18时许,耿领、陈李、张姝岩携带犯罪工具从陈李在本市五里洼租房处乘出租车前往安居苑。到达吴章胜办公室后,耿领佯装与吴章胜商谈购书事宜,陈李和张姝岩乘其不备,分别持二节棍猛击其头部,吴章胜大声呼救,三被告人将其按倒在地,用胶带捆绑其手脚、丝棉封堵其嘴。此时,严广吉用公用电话打耿领手机询问情况,并让耿领到院子里找箱子装运被害人。因未能找到打开院门的钥匙,三被告人遂逼迫吴章胜开据了三张金额分别为6万元的现金支票,耿领从吴的皮包内搜走现金2800元、四张银行信用卡及存折等物,又逼迫吴说出信用卡的密码。耿领又与严广吉电话联系,将搞到现金支票及信用卡的情况告诉了严广吉。因担心被害人认出,无法逃出,耿领提出杀人灭口,陈李先是表示不同意,后经与严广吉电话商议,决定杀死吴章胜。耿领在现场找到电脑连线和包装绳,三被告使用电脑连线和包装绳勒住吴章胜的颈部,致其死亡,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吴章胜系被他人堵塞口腔,勒颈致窒息性死亡。
被告人耿领、陈李、张姝岩与在“光明影都”等候的严广吉汇合后,返回陈李租房处。严广吉、耿领将从现场带回的胶带、二节棍及被害人的存折、现金支票、手表、钥匙等证据物品烧毁、丢弃。耿领、陈李分别到交通银行江淮办事处、建设银行四牌楼支行持被害人信用卡提款8900元,四被告人各分得赃款2800元。案发后,四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归案,追回赃款2800元。
“同途”却“殊归”:死刑变死缓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严广吉、耿领、陈李、张姝岩共同预谋绑架他人,以勒索钱财。被告人严广吉策划、组织,由耿领、陈李、张姝岩对被害人吴章胜具体实施绑架。在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捆绑,并逼迫其开具现金支票,说出信用卡密码后,又将被绑架人勒死,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绑架罪的罪名成立。
在绑架过程中,被告人逼迫被害人开具现金支票,说出信用卡密码等行为系勒索钱财;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系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故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的行为还构成抢劫罪、故意杀认罪的指控不予支持。
被告人严广吉、耿领、陈李、张姝岩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应予严惩。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判处严广吉、耿领死刑,而同样作为主犯的陈李、张姝岩却被判处死缓,中院的判决理由是:“根据被告人陈李、张姝岩在犯罪中的具体情节,对两人应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至于什么“具体情节”,判决书上没有表明,争议自此而起。
判决起争议:学者、专家、律师纷起质疑
沈敏特,安徽出版界的一位知名学者,同时也是受害者吴章胜尊师和上级。他对学生的不幸遇害十分悲痛,因此一直密切注视着案情的发展,当他在第一时间里拿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久久不忍卒读:“当判决书放在我面前的时候,我提醒自己,一而再,再而三地提醒自己,不要动感情,千万不要动感情。因为,法不容情。法是对事实作出判断的准绳,她的或是或非,只有一个标准:有无根据,是否准确。”“于是,我从头到尾看了判决书。我看每个罪犯的所作所为,我看法庭根据什么法律条款,对罪犯的行为的性质作出判断,根据什么法律条款对罪行作出判断。”
“但是,我疑惑了。”
这位资深学者感到疑惑的是判决书“对事实、对事实的性质的判断、对罪行给予的法律处罚,出现了裂痕,它们之间不衔接;并且,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沈敏特认为,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是清楚的,对事实性质作出的判断亦很充分。譬如说,“四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行为均积极主动,均系主犯,应按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又譬如,法庭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辩护人意在减轻罪责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这与法学界、新闻界、教育界、一些社会学家的看法完全一致;他们认为,现场的3个罪犯,只要有一人人性未泯,吴章胜就能保住性命。
沈敏特对法院两死刑、两死缓的判决感到意外,特上书新闻媒体,对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宣判后的质询”,要求法院给予合理解答!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唐大森结合判决书,从法理和事实角度,就判决书量刑和定性两个方面,谈了自己的意见。
首先从量刑上,唐大森认为判决书经不起推敲。陈李、张姝岩被判死缓的理由——所谓的“具体情节”没有在判决书中反映出来。唐教授认为,故意杀人分以下情况,即事前预谋、临时起意(又为突发性故意),而构成共同犯罪也须具备三要素: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彼此联系。陈李、张姝岩的所作所为,完全具备了以上特征。细读判决书,看不出两死缓与两死刑之间有什么性质不同。第一,“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均积极主动,均系主犯”;第二,两犯有关从犯、自首、立功等辩护意见法庭“均不予采纳”;如果法庭依据法定情节量刑,当无可厚非,然而,判决书量刑采用的却是酌定情节,法庭所述的“具体情节”未见多少,仅列举的一些,也只是“细枝末梢”,根本构不成“酌定”死缓的条件。除非有重大的酌定情节,两死缓的判决就失去了法律依据。
从定性上来看,判决书认为四犯的行为仅“构成绑架罪”,对公诉机关关于四犯的行为还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不予支持”。唐教授认为有商榷的必要。从本案看,最初是以绑架罪的形式出现的,因为绑架案的最基本特征是向第三者即被绑架者的亲友勒索钱财,而四罪犯在发现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将被绑架人运送到计划好的场所后,便在现场直接向被绑架者搜劫、掠夺钱财并成功,这是绑架罪所不能含有的,在实施绑架后又进行抢劫,本案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抢劫罪。
唐教授指出,四犯还犯有故意杀人罪。他们在钱财已经到手的情况下,为灭口仍将吴章胜杀死,已经构成独立的故意杀人罪。
担任被害人一审代理的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刘建福律师认为,四罪犯所犯绑架、抢劫、杀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四犯开始时绑架对象选择为项某(与吴章胜一墙之隔的某公司经理)的子女以及被害人吴章胜,经过分析对比,最终确定绑架被害人吴章胜。他们于2002年10月下旬制作了绑架计划,绘制了作案现场图纸,准备了乙醚、手套、神州行手机卡、二节棍、胶带等犯罪工具,此间,陈李、张姝岩不但参与策划、实施绑架行为,还用二节棍殴打被害人,在几名罪犯决定杀害吴章胜时,两人曾提着二节棍就要将吴章胜打死,后被耿领拉住。张姝岩参与了绑架策划、并准备了犯罪工具,还在事实犯罪时首先用二节棍殴打被害人头部,并和耿领、陈李轮流勒死被害人。在将被害人杀死后,张姝岩又用打火机照了被害人的眼睛、脉搏、心跳,说瞳孔已经放大,人已经死了。罪犯陈李不仅第一个将绳子套在吴章胜的脖子上,而且在长达几十分钟的勒杀战中均充当了主角。一审法院对陈李、张姝岩的死缓量刑是错误的,不能体现我国刑法惩罚犯罪和抚慰被害人的刑罚目的,对这样的罪犯判处死缓,不仅无辜死亡的被害人无法瞑目,而且也违反了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未亡人泣泪呼号:亲人远去,公理何在!
一个原本令人羡慕、圆满而又幸福的家庭,只因几名歹徒的一念之差,轻松地将其推入苦难的深渊。逝者已逝,远在天国,一切痛苦与悲伤随风而去。但死者健在的父母、妻小却永远生活在丧失至亲的痛苦之中,影响他们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生活,改变他们对社会、对人生的态度,甚至裂变他们的灵魂,扭曲他们的人格!
年过八十的吴章胜的母亲,至今也不能认同她的孝顺儿子会离她而去,事情虽然已过去半年,但儿子的音容笑貌却时时浮现在她的面前,在她的众多儿女中,数排行老 大的吴章胜最有“出息”,他是老人的骄傲,是她生活下去的动力,是她展望人生的资本。
也许是至亲血缘的心灵感应吧,吴章胜出事后,老人经常在梦中看到爱子:他高浮于云端,脖子上隐隐地勒着一样东西,嘴里堵着什么,两眼含泪,定定地注视着她,张着嘴,却吐不一个字来。她想上前抱抱儿子,儿子转瞬间不见了踪影。。。。从此,老人神情恍惚,儿子那痛
苦的身影成了老人永恒的记忆!
同样陷入痛苦深渊的,还有吴章胜年过八旬的父亲,本来身体就不好,现在精神和身体已彻底被摧跨,每天都在念叨着儿子的名字不能自拔。
与吴章胜相濡以沫数十年的妻子陆芬,现已完全改变了人生的态度和对现今社会的看法,原本五彩斑斓的万花世界现在已成了灰蒙蒙的黑白底照。这位原本热情、敬业,家庭幸福的的处级干部,如今是肝肠寸短!
陆芬是在出访美国洛山矶时得知这一噩耗的。10月31日,也就是丈夫出事的那天,当时她正在参加南加州政府协会举办的万圣节即当地人称“鬼节”的联欢活动,晚会上的鬼脸南瓜灯、奶酪骷髅、巧克力眼球以及与会的来宾鬼怪面具都让她产生了一种不祥的预感。出国时丈夫送她时怪怪的眼神始终徘徊在她的脑海—当时吴章胜赶来送一件被陆芬漏拿的物品,隔窗相递时,吴章胜眼不瞅那件物品,双目却深深地注视着妻子,久久不愿转移。。。。。。那临别的最后一瞥,不知道为什么始终让陆芬心慌意乱,郁郁寡欢。这种情绪一直伴随着陆芬踏进异国他乡。
在当晚为中国客人举办的联欢会上,陆芬全然没有了胃口,她悄悄避开欢乐的人群,默默取一杯清水啜饮。
当地时间晚上7点,代表团结束活动乘车前往中国餐馆,陆芬的随身手机突然响起,来自合肥的越洋电话为陆芬的种种不祥预感作了注解:吴章胜突患脑溢血住院,要其立即回国!陆芬确信丈夫出事了,泪水禁不住夺眶而出!她清楚,丈夫身体强壮,没有任何可以导致脑溢血的疾病。当她飞越千山万水,亡命天涯般地赶回合肥时,迎接她的已不是丈夫那深情的目光,而是独卧在血泊之中的冰冷的遗体。。。
让全家人引以为豪的、正在高校就读的儿子,目前也正承受着心灵的煎熬。他无法面对失去爸爸的残酷现实以及来自生活中的各种压力。为了不致引起同学们的异样猜想和谈论,他每每都要强装笑脸。这份酸楚,绝不是局外人所能体会到的!
杀人偿命,自古天经地义,作为受害死者的亲属,唯一能告慰死者亡灵的,就是希望将杀人凶徒送上断头台!他们也相信法律定会擎起正义之剑,让杀人凶手得到应有的惩处。然而,合肥市中院的一纸刑事判决书,让他们大失所望,亦使这些未亡人对法律的尊严产生了困惑与质疑!
判决书下来后,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抗诉,吴章胜妻子陆芬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她在阐述上诉理由中写到:耿领、陈李、张姝岩不仅是一审法院认定的“11。1”案共同犯罪中的共同主犯,并且还是在犯罪现场直接杀害吴章胜的凶手!他们杀人的手段极其残忍,灭绝人性。吴章胜不是由其中某一被告用凶器将其瞬间杀害,而是三人合力互动,用电脑连线轮流勒吴的颈部达数十分钟才致吴死亡的!
如果现场有一人人性未泯,或是犯意不坚决,或是终止杀人行为,吴章胜都不至于惨死。三被告犯同样的罪行,为什么量刑不一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张二人的判决,在量刑的使用上,没有体现《刑事判决书》中指出的严惩罪犯的精神。
陆芬指出,《刑事判决书》中既然对陈、李的辩护人关于陈系从犯的辩解、张姝岩的辩护人关于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辩解“均不予采纳”,陈、张二人也没有自首立功情节,为什么要对这二名罪犯从轻量刑,判处死缓?
风华正茂成凶手:反思永远沉重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唐大森说,透视此案,可以发现我国应急防御系统依然存在许多漏洞,综合治理任重道远。
让我们认识一下制造“11.1”惊天大案的四名主角。
严广吉,男,24岁,利辛县纪王场乡人,1999年毕业于安徽省物资学校经济管理专业,案发前在合肥一职业大学大专班学习;
忏悔录:吴老师一直对我很好,工作上对我指导,生活上对我照顾,没想到事情会到这种地步,我觉得对不起吴老师......
耿领,男,23岁,利辛县胡集镇人,某大学动物医学专业毕业,待分配;
忏悔录:我是学过法律的,知道这种犯罪的后果,但当时只想到能搞到钱,别的就不考虑了。案发后,一听警车叫就发抖,这才知道什么叫“做贼心虚”。
陈李,男,24岁,利辛县人,合肥某高校植保专业学生;
忏悔录:父母离婚后,我与母亲相依为命,这事发生后,我最担心母亲承受不了这个打击。
张姝岩,男,20岁,利辛县城南镇人,芜湖某高等学校学生。
忏悔录:出事之前,我正准备报考研究生,没想到跟我哥(耿领)干了这事,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啊!
四个风华正茂的年轻人,瞬间成了凶手;四双本该拿着书本的手却拿起了凶器,沾满了可做他们老师的受害者的鲜血!他们都受过高等教育,他们知道所犯罪行的后果,但在金钱邪魔的诱惑下,他们放弃了为人的良知,选择了野兽的凶残!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唐大森说,透视此案,可以发现我国应急防御系统依然存在许多漏洞,综合治理任重道远。一个有着保安系统的商住小区,罪犯居然可以杀人越货并来去自由。在合肥、在安徽、在全国,家家安装防护门窗,户户戒备森严,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安全体系,却由老百姓自己承担,这是很不正常的。
受害者吴章胜的一位至交说,吴章胜是从事文化教育事业的,多年来形成的职业道德,养成了谦和诚笃的为人,以及关爱、器重、信任青年人的思维定势 ,可他万没想到,几个他视为学生的年轻人,却是夺取他性命的刽子手,一个文教工作者的职业信念,竟被有着较高学历的年轻人利用,成了诱杀他的精神武器!
一位社会学家说,现在有某些年轻人张扬、浮躁,空虚失落,没有信仰。经济上向往速富型,感情上追求一夜情,交友以我为中心,缺乏远大的人生目标和精神理念,他们往往只有在过激的行动中才能证明自己的存在。而如何加强新时期的思想政治工作,无疑是摆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编辑附注:文中陆芬为化名)(全文完)
附:吴章胜简介
吴章胜同志,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安徽大学学报编辑部副编审,中文系兼职教师;兼任南方出版社第一编辑部主任。2002年,在安居苑“ 11.1’’案中被歹徒杀害时5l岁。
吴章胜同志治学严谨,学识深厚,著述甚丰,是有社会责任感的文化教育工作者。曾任全国美学学会会员,全国马列文论研究会会员,安徽省美学学会常务理事,安徽青年美学研究会副会长。在《文学评论丛刊》、《南京大学学报》、《江海学刊》《儿童文学研究》等刊物发表《文学批评功能论》、《中国古代爱情诗歌初探》、《论文学批评的世界化趋势》、《儿童文学也是人学》、《普列汉诺夫文艺思想探析》、《文艺批评与实践》等一批论文和专著,并合作出版了数十万字著作,主编过多种理论、文学丛书。在南方出版社兼职期间,编辑出版了《林焕平编选著作集《林焕平译文集》等一批有艺术价值的理论专著,以及《新编高中同步测控优化设计》等一系列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教育辅导丛书。
被告人张姝岩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等不构成绑架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均积极主动,均系主犯,应按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张姝岩及其辩护人关于张姝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严广吉、耿领、陈李的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系从犯的辩解、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严广吉所提其没有指挥其他被告人作案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所提杀死被害人属另三被告人在案发现场临时起意、严广吉并不知情的的辩护意见,经查,严广吉有关于与现场三被告人保持电话联系的在卷供述,在现场的三被告人也均供述,严广吉通过电话掌握着现场的进程,知道耿领提出杀死被害人的意见,并表示赞成,对此有电话记录单予以佐证。故被告人严广吉极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于严广吉辩护人所提,严广吉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严广吉是在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将其确定为重大犯罪嫌疑人进行留置盘问时,才对犯罪事实作了供述,因而不构成自首;另其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的情况,属于坦白,并非重大立功表现,故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张姝岩的辩护人所提,张姝岩是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了罪行,应视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姝岩是在其罪行已为公安机关所掌握的情况下,才对犯罪事实进行供述的,因而不具有自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