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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再次请求面见全国人大代表薄熙来

(2012-04-18 14:07:33) 下一个
希望大家能够转贴,特别是国内的人看不到这样一篇好文章,不是挺薄,是为了中国人民的平等,法治的未来。请转贴:
转贴与简评:再次请求面见全国人大代表薄熙来 2012-04-15 03:47:40
以下转贴的是北京某高校一位女教师致全国人大的一封信。目前它已引起了相当大的波澜,受到了国内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我的看法是,作者将中国的政治和法制现实想象得比较简单,当然,她更希望能够在这个问题上促使当局借机实现政治改革的决定性突破。毫无疑问,她抓住了解决问题的金钥匙——改革的头绪纷乱,治病的方剂繁多,而首付药剂便是确立法律对当前乃至今后一切人和事来说至高无上的尊严!然而,中国当前的最大弊端就是没有真正的法制和法治,而制造这个局面的恰恰就是执政党本身。如何突破这个现实,看起来“解铃还需系铃人”。
另外,对薄熙来是否实行公审可以作为检验胡温是否践行他们声称的政治改革的试金石。如果公审,将对现行体制造成巨大的冲击,因为以薄熙来曾经的位高权重和放荡不羁的个性,他绝对会宁可玉石俱焚也不会独自担罪。不过,如果能够排除一切困难实现公审并因此而体现对法律和事实的遵从,则可以减少日后对此案的质疑。如果不公审而是以党纪处理、幕后交易和私下暗判,一旦判后逐步推动政治改革,薄案将面临日后的重新检视甚至翻案。总之,如果执政党想要维持住长久的执政地位,这将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所以,从当前掌握实权的一方来说,是否公审将看时机是否成熟。
不管怎样,薄王事件的发生决定了现行政治制度的死亡,它必须脱胎换骨,而这位教师无疑是一位女中豪杰,值得人们称颂。她也注定将以这篇2436字的文章而名留青史。
让我们拭目以待。
转贴:再次请求面见全国人大代表薄熙来
http://08charterbbs.blogspot/2012/04/blog-post_7442.html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吴邦国委员长:
本人实名写给贵委联络局的《请求面见全国人大代表薄熙来》已寄出数日,并于同日在网上公开。4月10日晚,新华网发布新闻“中共中央决定对薄熙来同志严重违纪问题立案调查”,似乎是在公开回应这个请求。该新闻恰恰证明原信中判断无误,请求更加必要。鉴于网友的担心和呼声,现再次请求面见全国人大代表薄熙来,并做如下提醒:
1.宪法规定的是“依法治国”,不是“依党治国”
“中国共产党领导”只出现在《宪法》原文的前言中,主要为历史陈述,具体宪法条文中并没有,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具体条文规定了这个党必须如何领导人民。
宪法从来没有规定“以党治国”,从没给共产党任何特权,中国共产党只能“依法”领导,而不能随心所欲地领导。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绝大多数组成人员和领导都是共产党员,这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级党委只能在党内对党员思想施加影响,而不能对党员在国家机关的事务上指手画脚。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党员,必须依法办事,而不是按书记或党委的意图办事。党委书记兼人大主任在法律上没有问题,但作为人大常设机构的领导,人大常委会主任却不在人大办公,而总是在省委或市委大院办公就足以证明其“党大于法”的错误习惯。
执政党带头不守法,社会管理必定无序,国家必然陷入混乱,这才是目前社会不稳定的根源。没有依法的习惯,改革只能越改越乱!
2.一个政党对其党员的处理如果不受国家法律的约束,那么跟黑社会和邪教组织又有何区别?
任何政党、组织都有权制定内部纪律,甚至可以不合理,但不能不合法。现已清楚证明薄熙来同志受到的是党内调查,不是司法机关调查。而党内调查手段不能超出国家的任何法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若以调查为由使薄熙来失去人身自由,将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和立法机关,不能纵容执政党违法犯罪。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全国人民通过全国人大授予的。如果这个党不守法,人民完全可以将这个领导权收回。
3.“篡党夺权”可能违反党纪,但不违反国法,且有利于依法治国。
共产党员突破党内一些不合理的制度,会冒违纪的风险,但往往会有利于国家和人民。
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1999年后,上述国家领导人的产生,由于提名候选人都只有一个,导致连续两届国家领导人都是由全体代表“决定”产生,而不是“选举”产生的事实。这显然违背了《宪法》关于“选举”产生上述国家领导人的宗旨,同时也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选举法》。
如果薄熙来代表在党内有“篡党夺权”之嫌,可能会违反党纪,但并不违反国法,甚至相反,这种行为会有利于依法治国的落实,可以在即将进行的国家领导人换届中增加候选人提名,使国家领导人真正由“选举”产生。所以,其行为应予以鼓励,但应注意适度。
不听话的孩子往往是有才能的孩子,党内对这样的人才不应打击,而应疏导。温总理在3.14日记者招待会上曾强调“政治体制改革”,如果是真话真心,就应当理解和保护薄代表。都是共产党员,权力又没篡给外人,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呢?
如果尊重宪法,如果想继续保证党的执政地位,政治体制改革经应首先从党内开始。扩大党内民主,将权力暗斗变成党内公开、公平竞争。
其实,权力暗斗的结果通常是:谁更违纪、更违法、更犯罪,谁就会胜利!这个道理连小孩儿都知道。所以,对薄熙来的调查说是“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谁信呢?

4.领导人、名人、媒体的话都不是标准,法律是标准!中共中央不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才是!法律不是中共中央定的,是全国人大立的!
对薄熙来的最新处理,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撰文《坚决拥护党中央的正确决定》称:“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内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党员,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听起来义正词严,但是真是假要看如何对待这封信的请求。
如果不允许我们见薄熙来代表,就证明他已失去人身自由,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只有公安机关才可依法对公民进行“指定居所监视”(即民间所称“秘密逮捕”)。薄熙来目前只是被中纪委调查,中纪委不是公安机关,若利用方便条件剥夺薄的人身自由,就是党内特殊党员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铁证!作为曾经的政治局委员,能让其失去人身自由却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寥寥无几。如果他们触犯了刑律而受不到追究,他们便是法律面前的特殊公民。各地方的“特殊公民”今后会有恃无恐。
本人以真正科研的态度,用了八年的时间亲身验证我国的现行法制与实施,得出的结论是:中国的法律已足够多,身边的所有不公均有法可依,但法律对当权者形同废纸。法律,法“民”而不法“官”!当权者不守法,司法者不执法,老百姓却生怕违法,处处因法受屈。法律秩序完全颠倒,是非颠倒已到了令人深恶痛绝的程度。
所以,全国人大没有理由再熟视无睹。人民给了你们至高无上的权力,不是让你们去做摆设。食人民的俸禄,坐在最高权力机关的位置上,却一直充当橡皮图章。真那么心安理得吗?允许公民见人大代表会让你们有杀身之祸吗?
直到今天,老百姓没人知道薄熙来究竟违了什么法,犯了什么罪?但如果拒绝这个正式的见面请求,那么全国人民都会相信中纪委犯了罪,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愿这不是事实。盼复。
请求人: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王铮
联系电话:13810849783
已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大街1号
收件人:全国人大常委会联络局
邮编:100805
电话:010-63096581
全国人大邮箱:icc@npc.gov.cn
201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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