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正文

天职、天权与天理,儿童节再论国内苦难中的孩子们

(2007-06-02 18:20:54) 下一个
母亲作为孩子的孕育者,哺育者,抚养人,她们最有决定子女命运的天职与天权。理当如此,而且也当然如此。

但是,难道一个女人不论怎样对待自己的孩子,外人都是不当干涉、或者无权干涉的吗?

如果说,一个健康的7个,8个或者9个月大的健康胎儿,一个女人可以因为任何她在意的原因就把孩子打掉,而旁人不当有表态。那么由于同样的理由,当一个女人卖掉自己的孩子给人贩子,让他们拿她们的孩子去做补汤,旁人是否也因她们是最有权利决定子女命运的人,而什么话也不该说?

如果这个极端一些,我就举更具一般性的例子,如果,那个母亲对自己的孩子常年遗弃,忽视,是否当受谴责?而当这样的母亲虐待自己的孩子,把孩子打成遍体鳞伤的时候,旁人又该不该管?!难道都是因为她们作为孩子的孕育者,哺育者,抚养人,旁人就都不当管吗?

国内的情形,也确实是真的如此啊,多少孩子在父母的毒打下,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应, 谁听到他们的声音了?!真的是没有人管啊!

那么多孩子的利益,就这样因为一个母亲的天职的特权,全部都没有了?!

那若如此,为什么按美国的法律,就算是做母亲的对孩子不好,都会被剥夺抚养权的依据又是从何说起?孩子的人权,到底是不是人权?在中国谈孩子的人权,到底有没有意义?!若有意义,旁人该不该有维护、监督的责任?

有人说,中国也可以立法,让法律去管那些事情。但法律是人定的,如果所有的旁人都认为,不该管那些被虐待的孩子,他们的母亲一定是对他们好的,那相应的保护孩子的法律如何能被那些人制定下来,使他们面对自己的母亲的时候也依然有安全保障?又如何能够得以被所有人落实?

不要忘了,北美现在良好的社会秩序,可不是由立法造成的,而是由立法保障的!

法律,也是在有控告者的时候,才会生效的。没有人指控,哪怕是公诉也好,法律便是书架上的东西。国内有人会去管那种“闲事”嘛?留守儿童,应不应该有人管,有人问?若问,针对的又是什么样的人?

而且,就算有人管,执法的人会去听嘛?

这是一个民众意识的问题!

法律,其实就算是立了,很多在国内也是无效的。难道国内就没有故意致人伤残,就要判刑的法律吗?我相信是有的。若有,那为什么在马路上,会有被人致残的儿童?为什么,见了那些儿童可怜,行善的人却会把钱交到那些把孩子致残的人手里?这种事情,顺腾摸瓜,见一个,就能办一个,为什么没有人去做?不光是政府的问题,也不能光赖警察,连所有的大众都没有愤怒的意识,那些执法人也如此,谁又能怪谁?

是法律能够杜绝这种现象吗?因此不是。其实,真正能让那些畜生们害怕的,不是法律,国内死刑不少,审核也不是很严,他们都知道,可他们是不怕死的。他们所怕的就两样:一是没钱在人群里生活下去,二是怕民众的愤怒。他们可以在法律会严惩他们的情况下做着伤天害理的勾当。是因为他们知道,民众的眼睛是瞎的。如果他们能够感受的民众的愤怒,能够当他们想像如果那样做了,每个人都会问,那些孩子是怎样搞成那样的,而若他们回答不出,便会立刻法办;想像到他们如果那样做了,他们是一分钱也挣不到的,而且不但挣不到钱,还会被民众撕成碎片,那种现象就会很快消失。

因此,这不是法律的问题。

这种民众间的社会关爱,责任的缺失,才是社会罪恶现象在光天化日下存在的根源。

那种缺失,让人没有对社会的安全感。因此,很多人会借子女为未来寄托,将他们作为自己生存的工具,逐渐便失了很多人的本性。而借以手术的方法控制人口,更导致人性更大的下降,人与人之间便更加没有信心和安全感。

只要这种缺失依然存在,什么法律也不会有用处,光天化日下伤天害理的事件还会发生下去。

我们所能做的,只有祈祷。。。
[ 打印 ]
阅读 ()评论 (2)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