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金三胖杀其姑父的材料,里面还有一个对其姑父施以“犬刑”的报道。虽然,难以确定金三胖的姑父到底死于什么酷刑,但从抓捕到杀掉,只有十来天的这一事实,可以看出生命在那个世界里是不值钱的。我眼前出现了动物世界里,许多动物为争夺王位而血腥厮杀的画面。
过去学历史,老师教我们,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一部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些年来,我一直想搞明白老师们为什么这么说。结果发现,老师的老师忽悠了他们,他们又忽悠了我们,我们也许还要忽悠别人。中国的历史,看来看去,我所能看到的却只是一部独裁者以极其残酷手段争权夺利的历史。
现在常有人批评中国人缺乏创意,什么东西都是山寨别人的,这是不对的。中国人是有创意的,早在秦代,就发明了以“五马分尸”的办法消灭政敌,后来又发明了“宫刑”,“凌迟”,“活埋”,“吊半边猪”,“坐老虎凳”,“灌辣椒水”等一系列惩罚敌对势力的手段。据莫言说,他们那一带,还有一种独创,叫“檀香刑”,好像是用坚硬如铁的檀木从犯人的肛门里一根根打进去,直到犯人极度胀痛而死。
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以湖南人和四川人为主的红军到了江西,为了权力之争,毛泽东在一个土得掉渣的地方,发明了一个特别洋气的运动,叫打AB团。把江西籍红军和一些同情AB团的湘籍红军往死里整,许多古代的酷刑在这里推陈出新。据幸存者回忆,不承认是AB团的,有些男红军曾被被铁丝穿着睾丸,赤身裸体游街示众,有些女则被竹尖钉进生殖器而亡。红一方面军,4万多人,杀了4千多。加上地方干部,上万人成了刀下冤魂。文革时期时期,毛泽东的红卫兵又发明了“打伤内脏,外面看不到伤”的阴招,把彭德怀的肋骨踢断三根,还可以将其继续斗争下去。
在专制体制下,为了权力,父亲可以杀儿子,儿子可以杀父亲,妻子可以杀丈夫,丈夫可以杀妻子,亲戚之间可以理直气壮的杀来杀去。臣子们为了讨好独裁者,获取相关的权与利,也可以不择手段,以莫须有的罪名置同僚于死地。血雨腥风,杀来杀去,杀了几千年。
有一年,读者文摘曾经登过一篇文章说,过去中国南方有一种极为残忍的宴席,叫“猴髓宴”。就是把活生生的猴子关在宴桌中间的一个笼子里,只露出脑壳。宴席开始时,用一把锋利的刀,把猴脑打开,客人配以佐料,享用这难得的山珍海味。野味店进货,一次几十只,但凡穿着白大褂的工作人员往笼子跟前一站,里面的猴子都知道这是怎么一回事,会主动的将一只最弱的先推到门边。没料到,由此周而复始,结果谁也躲不过。
上个世纪,延安整风,毛泽东整张闻天,王明和周恩来,刘少奇,康生和彭真等一大批人,都很积极,口诛笔伐,义愤填膺。据王明自己说,还有人在他的药里下砒霜。再以后,高岗和饶漱石得到毛泽东的点拨,去整刘少奇,结果“投机不成,反蚀一把米”,被毛泽东抛弃。毛刘周联手,置高饶于死地。再后来,是文化大革命,林彪和周恩来帮毛泽东整死了刘少奇。随后,林彪也被毛泽东打击得死无葬身之地,如果周恩来不是及时地死去,其下场也不会比林彪好到哪里去。历次权力斗争,一旦有人被抛出来,几乎没有人不落井下石,津津有味地品尝着人血馒头。这种情况,在曾经的兄弟国家---前苏联也如出一辙。
古时,朝鲜是中国的番邦,受中国文化的影响很深。金三胖的爷爷也中国和前苏联呆过很长一段时间。他的政权几乎是中国的军队和前苏联的独裁者斯大林帮助恢复和重建的。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前那种体制,或者说,是中国秦以后几千年的专制体制的一种延续,只是加了一点极端空想的社会主义的佐料。在这种体制下,不是自己像野兽那样吃掉别人,就是自己被野兽吃掉。金三胖的姑父,为了维护金家的独裁统治,帮金正日和金三胖恶整和残杀其他同僚时,也不曾心慈手软。最终自己也成了被推出来的另一只猴子。
恩格斯说过,从猿进化到人的拐点是制造工具。我查了一下西方的定义,也大同小异。我觉得这样定义,对猿由动物转化到人类的要求也未免太低。在原始的生态环境里,绝大多数动物都是有着自己的生存群体的。有的动物甚至还有自己的特定的语言,母猫一嚎春,周围的公猫们都知道意味着什么,会蜂拥而至。忽略人类的特有的社群属性,是很难把人与动物区分开来的。
什么是人区别于动物或者说禽兽的社群属性呢?人类起码要具有明确和维护社群中每一个体的基本权利的能力。这就是个人身家性命安全的权利;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以及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反之,如果在一个社群里,权力的获得和维持,要依靠种种比动物世界还残忍的厮杀,个体的身家性命得不到保障,也不能自由表达自己的看法,随时随地都面临被同伙杀戮或吃掉的危险,与禽兽又有什么区别呢?中国有句成语叫衣冠禽兽,或许是对这一阶段的最准确注解。
进化,导致了人类的出现。还没有进化到人类社会的社群,不要动不动就谈什么复兴,谈什么伟大的理想,当务之急,是要实现自己的进化,使每一个体成为真真正正的人,把自已所在社群与动物世界区别开来。有进化,也就有退化。已经进化到人类社会的社群,则要防范退化。看来,做人确实不容易呀!
这个情景看了令人侧目,感情上叫人受不了。
但愿这样的野蛮饮食行为能通过立法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