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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要视之如贼

(2006-10-05 09:04:02) 下一个
对政府要视之如贼

张三一言

目录∶
一、重申不论对专制或民主的掌权者都要视之如贼
二、犯规,为甚麽人人罪款了事,总统可能要被赶下台?
三、玩弄文字游戏无补於事



一、重申不论对专制或民主的掌权者都要视之如贼


闲话∶「是不是有人主张:民主程序选出的掌权者就不要约束了呢?如果没有人这样主张,老张不是无对放矢吗?」

──“的”在这里∶有人反驳我说不能不区别民主与专制政府;意即不能反对民主政府。

“总统是靠不住的”,是民主精神的名句。不信任政府是民主常识和精神的ABC。不信任政府的形象表达可以用“视之如贼”。

闲话∶「宪政民主不就是一个制约掌权者的制度吗?」

──答案是肯定的∶当然是。但是,“宪政制约掌权者”与民众视政府如敌,不但不矛盾,而且精神相通,相辅相成。

闲话∶「由於宪政制度是一个限权的制度,所以民众可以通过正常的程式反对掌权者」。

──这不错。但是可以通过正常的程式反对掌权者,并不构成不准民众用你认为“不正常”的,但是,合法手段反对当权者。我再次重申∶民众运动反对掌权者并不是用“不正常程式”、不是宪政程式外、不是非法行为;根本就不存在「民众可以突破宪政程式反对掌权者」的事。

闲话∶「从历史上看,宪政危机有时就会导致突破宪政秩序。当人们的冲突大到无法在一个桌面上谈判了,这时可能会有战争与暴动,结果或者建立新的宪政秩序,或者宪政破灭。」

──这些冲突不都是由於民众运动罢免总统引起的吧?南北战争是民众反对政府引起的?

闲话∶「但是突破宪政秩序的代价是很高的。台湾现在并没有很大的宪政危机,此时突破宪政秩序,所得与所失太不能比例了。」

──突破宪政秩序的代价当然很高,但是,你不能把突破宪政秩序与民众运动划上等号。民众现在并不是发生宪政危机时挽救宪政,而是要罢免总统。罢免总统并没有制造宪政危机;现在根本就没有所谓“造宪政危机”的事,纯是“狼来了”;是与中共制造阶级敌人和“反华势力亡我之心不死”思路类似的产物。有甚麽理由说民众运动要总统下台就等於突破宪政秩序?

现在有两个可能,一是,如果陈水扁下台,吕秀莲接任。这一来,绝无“突破宪政秩序”,因为吕总统的政府还是原选民选出来的符宪政府(请问,吕总统政府就是突破宪政秩序的政府?)。第二个可能是陈水扁不辞职,在这样情况下你能说民众运动就突破宪政秩序?两种结局都不会出现“突破宪政秩序” 情况,把“突破宪政秩序”罪名加到和平理性的民众运动身上去,是莫须有。

闲话∶「无休止街头倒扁运动,即使成功,所得有限,而所失可能很大。」

──一如你说的民施明德的民众运动必然走向暴力一样,这是你的判断。我的判断是∶若台湾民众运动倒扁成功,所得极大,所失有限.

闲话∶「街头的群众运动是很容易发展成内斗的,从而导致全面内战,这样的代价是不是太高了?」

──又是以假想的可能为现行定罪。

闲话∶「台湾的蓝绿冲突是个定时炸弹,能不引爆,就尽量不要引爆,或者最好在有控制能力时引爆。」

──请凭良心说一句公道话∶台湾的蓝绿冲突的始作俑者是谁?现在不断挑拨本省人与外来中国人矛盾的又是谁?施明德等民运运动有那些事实证明他们在引暴这一定时炸弹?

施明德的民众运动正好是蓝绿和解融合的好榜样。不青红皂白指鹿为马,不应该。

我想说甚麽?以上就是我要说的。

2006/9/19

闲话 老张是混淆概念的高手。 2006-9-19 06:50
[http://www.haichuan.net/BBS_Data/1/700/40/4000/800/633798.asp]




二、犯规,为甚麽人人罚款了事,总统可能要被赶下台?


骑脚踏车载人违规,为甚麽人人都罚款了事,总统除了被罪款外,还有可能因这麽一点小犯规而被罢免?

我这里说的是“可能”被罢免,而不是一定要被罢免。

先举个例子。

通奸在很多国家都不属於刑事罪行,常人若犯了此事,大都“羞耻”了事。但是,总统高官犯了除了与常人一样,受到“羞耻”的难堪外,很可能被赶下台。这是常见的事;克林顿差点就因此被轰下台。

但这并不是必定的,我们也见到另一景象。不知道我有没有记错,好像是德国总理(权力第一把手)就在任期间,带着“二奶”和“私生子(女)”亮相。德国人并没有要求他下台,相反人们都以谅解心态对待他;有人还多少有些赞赏羡慕之情。

被赶下台合不合理?赶总统下台的人合不合法?

民众罢免总统没有触犯法律,相反还是民主社会中人民天赋权利,可见,合法。那麽合不合理呢?

有人说,只因为骑自行车犯规,只因为公款报销一条女人底裤就要罢免总统,简值是外星人糊閙。

这样说当然有其道理。骑自行车犯规和公款报销一条女人底裤都是极之微小的小事;总统可是由全国人民投票选出来的非常重要的人物,因这麽一些小事否定全国人民用选票决定的大事,大岂有此理了。所以,理应总统独法与民同罪,也罚款了事。这是常识也是常理。

但是常识和常理也有另一面。

先假设一下,倘若总统,骑自行车犯规罚款外,“合法”地辱骂执法人员,还用手中大权做出天知地知人人都相信但又查无实据的事,即暗中打击报复执法人员。人民怒火心中烧,一发不可收拾,於是群起要求罢免总统。

又或者,总统知错,乖乖受罚交款。本应无事了,可惜的是,这个总统平坏事多为,做尽人民看不过眼的事,人民借这个总统的小错机会,把心中积压很久的怒火暴发出来,於是要求罢免总统。

再或者,总统公款报销一条女人底裤後,还挑衅地向民众示威。比如总统如是说∶「你有本事你就报销一条女人底裤给我看,自己低能又对人眼红。」一语激起万重浪,民愤大暴发,要求罢工这个嚣张的总统。

上面讲的当然是虚构的东西,它要说明的是∶民不服,有民愤,就有“可能”要求罢免总统。

於是,就要谈谈这样的民愤民意罢免总统合不合理?(合法已经谈过了)

合理根据之一。总统是由选民多数决选出的,现在由选民多数决要求总统下台一样合理。(至於用甚麽办法罢免,用甚麽办法决定哪是人民的多数决,已经讨论过了,不再谈)

合理根据二。总统无需是完人、圣人,但是,总统也不能等同“人人”,人人无须作人人的表率,但总统则必须是人人的好榜样。他或她必须比常人要求高一些。所以,人人通奸可“羞耻”了事,总统除此之外,还可能要被赶下台。理由就在这里。

有人认为「要处罚依照违警罚法一律平等处理。为什麽总统就得下台?想不通?」

──这里有两个错处。一是,总统犯法与民同罚,是用於总统利用特权“免罪”的情况下用的;例如当总统通奸、骑单车犯规等不与民同罚时用。不是用来搪塞民众罢免总统用的;比如说,平民通奸,受到法律或道德“羞耻”的惩罚就了事了,若有人还想额外加罪就不合理。但是总统通奸後果又如何呢?是不是可以与民同罚就了事呢?当然有这个可能,如果人民认可的话。若人民不认同,要炒总统鱿鱼呢?那就只好请总统“执包袱”了。

二是,把总统降低到普通老百姓的要求。这种以降低要求为理由维护总统的作法是没有说服力的。

结论是∶总统载人违规、公款报销一条女人底裤;倘若人民可以容忍,总统当然可以高官好自为之。倘若人民不能容忍,叫他下台,人民合理;总统就应该“执包袱走路”!总统拒不下台,合法,但不合理。

2006/9/20


三、玩弄文字游戏无补於事




是人都知道要求与强逼有区别。

问题是∶

第一,请你明确不误地回答如下问题∶
现在的台湾民众倒扁运动到底是“强逼”还是要求“要求”下台?
香港反对23条立法大游行是“强逼”还是要求“要求”不立法?

更重要的是请你再明确说一次,你这里指的“强逼”和下面提到的“直接”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第二,台湾局势不是你“认为”是怎麽样就是麽样。台湾民众倒扁运动不是你加上“强逼”一词它就是强逼,你加上「直接决定总统的去留」,它就是「直接决定总统的去留」。别人做的事,总得听一下别人对自己行动的解释。人家说是“要求”你硬派一顶“强逼”的帽子给人家,是不是过分一些了呢?

第三,不论是要求还是强迫,民众都有这种权利──只要强逼或要求是合法的就可以。你一再说,没有指称施明德的民运倒扁运动非法,但又指他们是“强逼”、是「直接决定总统的去留」,而你又认为你所指的“强逼”、「直接决定总统的去留」是非法的。请你先理清你的思路和逻辑好不好?




请勿欲加之罪!「甚至“扣留总统”」,请问,「甚至」了没有?

人家的“包围”全等於围绕总统府游行一圈,这也构成“强逼罪”?

你把人家的“阿扁不下台,我们天天来”理解成为“阿扁不下台,我们天天来强逼你下台”;为甚麽不可以让当事人理解为“阿扁不下台,我们天天来要求你下台”?

你把别人的行动理解为「民众运动直接达成目标(张按∶扁下台)」;人家明明是要求扁总统按宪依法辞职,是通过总统辞职达到总统下台的目的,而不是如你说的“扣留总统”,也没有学泰国政变。扁没有意愿辞职,就不能成事,这中间明显地必须经过“总统意愿这一层”才能成事。要经过另一层、另一阶段(过程)才成成事就是间接而不是直接。可见这是100%的间接要求。你把人家说的和做的都是间接要求的事,硬是指为“直接”,不合理吧。

我回应你提出的问题点点到肉。

2006/9/21
闲话 要求与强逼的区别 2006-9-21 08:05
[http://www.haichuan.net/BBS_Data/1/700/40/5000/300/634256.asp]
闲话 除非革命,总统去留只能按程序--回张三 2006-9-20 23:08
[http://www.haichuan.net/BBS_Data/1/700/40/5000/200/634185.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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