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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程序就正当

(2006-08-30 04:19:40) 下一个
合法合程序就正当

张三一言

1.1
非程式≠就是非法。例如,投票选举是依程序和法;投票意向民调就是“非程式”,但是并不是非法。政府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是∶是否依法;做法律没有规定可做的就是不当。民众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是∶有没有违法,做法律没有规定不准做的就正当。

在宪政民主下,街头运动是合法的,“迫宫”也是合法的(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的就是合法)。既然施合法,也没有使用暴力,所以目前台湾倒扁根本就不与「民众采用直接非法手段来改变权力」、“非程式”、“暴力颠覆政府”无关。随意加人罪名有碍探讨真理。

台湾现在的倒扁是「既有人民代表不断修改程式,又有民众合法的街头抗争,不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倒扁者既然是在合法(合民主程序)的行为,就不能说他们是不讲程式、使程式成为一纸空文、毁了宪政秩序、罪莫大矣。


1.2
「宪政秩序本身受到威胁,如政府阴谋放弃宪政,走向独裁,或军政府崛起」,当然构成「动用非程式方式」的根据,但不是唯一的根据。

「当始终追求同一目标的一系列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的行为表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於专制暴政之下时,人民就有权,也有义务,去推翻这样的政府,并为其未来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也是理由之一。


1.3
同意「宪政社会的不合理之处,应该通过合法的街头运动与民主程序来解决。」所以应该支持今天的台湾街头倒扁运动的民众;因为他们是合法的。我希望通过这次倒扁运动,台湾的民主程序更上一层楼。


1.0
我们争论的分歧点是∶人民有没有在宪政程序和法规外行使权力的权利;其次才是这种行为合不合理。


2.1
现在的倒扁就是在宪政社会後没有触犯法律、程式的群众运动,当然合法。


2.2
我认为施明德的倒扁如果运用非法暴力,逼宫成功,是为台湾开创了一个公民维护宪政的先例。


2.3
「要总统下台,不能纳入公民抗命」,是随意判断。


2.4
甚麽是“宪政社会中民众没有暴力颠覆政府的权利”的正当理由,由当时的局势和主流民意确定。


2.5
用臆想的「运动最终会走上非法暴力逼宫,这就是暴力颠覆政府」的罪名,判定今天正在合法行动的台湾倒扁运动,是不是过分一些了?


2.6
「在宪政被政府颠覆的情况下,民众有通过非法暴力颠覆政府的正当权利,目标是恢复宪政。」这个共识很好。


2.7
现在的问题是你总是想在别人在民主程序内依法行为解释为程序外的非法行为。


2.0
你如下概括并不准确∶分歧「主要是一个理论问题∶在正常的宪政社会,有民主程序,也有合法的群众运动可借助的情况下,民众有没有正当的权利去非法(不合宪政的法)推翻一个政府。我认为没有,张三认为有。」我指的是“非正常的宪政社会”民众的这种权利是正当的;而不是你说的“正常的宪政社会”,若是正常的宪政社会,我认为运用这一权利是不正当的。

「我们争论的具体的问题是∶施明德发展到暴力逼宫时,他是否正当?我认为不正当,而张三认为仍然正当。(我们都同意施明德有权利合法开展群众运动)」你这一说不能自恰。
施展群众运动合法,“逼宫”也不为法所禁,即合法,既然合法,何来“不正当”。

2006/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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