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想起《政治经济学》关于商品的定义来,如果没有记错的话,好像是这样的:商品就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不过这个定义中的“劳动产品”概念还是很模糊,不然的话,我就可以对以下命题的对错加以判断了:可以用于交换的都是商品。
假如这个命题是对的话,商品的涵括范围就大了。要是你对此细心观察,认真研究,没准就能从中找出很多别人不知道的商机来。
现代社会可用来交换的东西太多了。汽车可以交换,房子可以交换,权力可以交换,感情可以交换,美色和身体也可以交换,似乎在这个世界上能找得到的东西都可以交换。你要是用心,还可以用你现有的东西交换到你连想都不敢想的好玩意儿。 网上 有一位年轻人用一只曲别针竟然换到了一栋豪华别墅的一年居住权。
过去一年里,张钰和“潜规则”把中国电影界搞得纷纷扬扬。其实说到底,也就是个交换的事情。主动把自己的身体交换出去的张钰之所以要把内幕拿出来公布给大众,只是因为交换过程中对方不守规矩而愤怒而已。如果她一下子交换成功了,成了像章子怡一样的耀眼明星,估计她那些偷拍的性爱录像也就不会公布于众了。现在除了用录像揭发以外,张钰还写文章气愤地说:“我已经忍无可忍了,娱乐圈的人都太虚伪了,都是一群敢做不敢当地孬种,对我们这些弱势群体来说有谁能为我们伸张正义!!!我现在谁的感受都不能管了,如果非要我豁出去那我就豁出去了,反正都到现在这一地步什么也收不回来了,我已经决定今天晚上在优酷网上公布最真实的 ‘ 录像带 ’ ,让全国人民都看一看这些平时道貌岸然的 ‘ 文化人 ’ 究竟是什么样的嘴脸!!!”
另外一个没有搞好交换过程的主人公就是赵忠祥先生和饶颖女士。由于饶颖女士没有达到所期待的交换要求,她把赵忠祥先生告上了法庭。尽管赵忠祥最终没有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名声上的损伤是不可避免了。现在不光战斗过一辈子的中央电视上不了,到各地用面子捞外快的机会也基本上没有了,弄得他只好灰头土脸地在家里印挂历玩。
现代社会很有意思,一个男人和女人一但出现了美色交换方面的纠纷,女方就迅速窜红,而男方却一落千丈。想象一下,当时张钰去找导演睡觉,饶颖给赵忠祥当二奶,主动权都是掌握在女方手里。从某种意义上讲,男方是完全被动的。再引伸一下,女方如同手拿丝网的渔夫,男方却如同浑水中迷失方向的胖头鱼。只见丝网在女渔夫手中一散一收,男性胖头鱼稀里糊涂就束手就擒了。
可能女士们要骂老飘了,这事情怎能全怪人家女人?你男人要是一心一意地守着你老婆,就是美女满天飞,你也不会上钩。这话没错,婚姻的确是一种保护。就拿上面的例子来说,要是饶颖是赵忠祥的老婆,不管他们之间出现了何种情况,饶颖也不能把赵忠祥同他说过的四级调情话录音放出来博社会同情,而赵忠祥也会依然故我地用他那浑厚的声音继续在中央电视台吸引千万观众。由此可见,现代社会中能够保护男人不受女人侵犯的锐利武器大概就是婚姻了。
不过,受婚姻保护的男士们也不能就此高枕无忧。完全翻身得解放的现代女性们难道就会被这婚姻大墙给吓住了?不能!用自由思想武装的现代女士们是无坚不摧无往不胜的。最近,她们就在对婚姻堡垒进行致命性攻击。我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在前线战斗的两员战将。
先看看我从新民网 zt 来的一段文字:
李银河昨日下午又在博客再挺换偶称没有道德问题,她称聚众淫乱罪已经过时,换妻是公民合法权利,应当受到保护。木子美力挺李银河,称将来结婚愿意尝试。
木子美女士我想就不用多介绍了。我们看看李银河女士的头衔:
李银河:中国社会科学院婚姻家庭研究室室主任,美国匹兹堡大学社会学博士,研究员,博士导师,著名性学家。
我不知道这婚姻家庭研究室属于社科院哪个衙门的,但至少知道李女士是婚姻家庭研究界的大腕。经过李银河女士多年的研究,把自己婚姻配偶交换出去这件事情不但不违法,而且还是合乎道德的。现在我 ZT 一下她的论述:
李银河认为,从法律方面来说,中国刑法中的 “ 聚众淫乱罪 ” 将所有三人以上的性活动规定为非法,而此法律已不再适用。她认为,这个法律条文与宪法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利(其中包括性权利)有明显的矛盾之处。李银河倡导尽早改变这一过时法律,同时她建议在法律改变之前,换偶者可以用两对分别在不同地点的方式规避这一法律。在李银河看来,只要一个地方只有两个人(无论他们是法定夫妻还是两个个人),法律是不能治罪的。
在道德方面上,李银河认为换偶与婚外恋、包二奶的性质不同,她觉得换偶是男女平等的,也不违反婚姻道德;而婚外恋、包二奶一般是男性欺负女性,违反忠实承诺的。所以,李银河说 “ 前者没有道德问题,后者却有道德问题。 ”
没有了法律的约束,也没有了道德的牵挂,把配偶像商品一样交换出去的做法估计会在李银河和木子美等现代女性的推动下蓬勃发展,并慢慢形成一种产业。 并且这种产业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社会产生巨大影响:
1. 减少单身人群,增加结婚率。假如你没结婚,有一天你看到了一位美人,很想和她亲热。但是你没有可交换的配偶,你说她身边的男士会愿意吗?所以,受此诱惑,原来挑肥拣瘦的单身一族估计都尽快结婚找个伴侣。不为所别的,就为了可以合法进入配偶交换市场。
2. 娼妓业会受到冲击。既然能够免费交换,谁还会提心吊胆地花钱去找妓女?弄得不好还让公安抓去游街。
3. 酒店业和鲜花业会由此受益。你想,交换配偶虽然让李博士证明了既合法又合理,但还是不便在家里进行。所以交换之日到酒店开房间是自然的了。另外,虽然这种交换可能就是一锤子的买卖,但浪漫情调还是少不了的,像戒指项链这样贵重的东西虽然可以不给,但一束鲜花还是需要的吧;
4. 各种中介公司会蓬勃兴起。你想,这交换也不是一次两次,总不能老在身边这些人头上打主意吧。为了找到合适的交换对象,类似于婚姻介绍所这样的中介公司就会及时切入市场,成了人们得到配偶交换信息的主要来源;
5. “潜规则”和“二奶”的纠纷会明显下降。你想,这种交换都受到法律和道德的保护了,张钰再要是拿出录像带来,饶颖再要是放出录音来,我们不但不需要害怕,还可以追究她们破坏公民的合法换偶权。总之,原来缠身的所有麻烦都可以交付给我们的法制社会了。
不过,这种交换按照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还是处于以物易物的初级阶段。随着事情的发展,货币肯定会出现在这种交换的流通领域。 也就是说,如果有一天交换的一方要是身体或精神不好,不想在那天享受,就可以把这个配偶交换权转换成和货币。等身体和精神好了,再用货币把配偶交换权转回来。如此下去,一系列市场经济规则就起作用了。 到那个时候,这配偶完全就是商品了。
不知道李银河女士在这方面有没有做过经济学上的考量。不过有一点老飘可以肯定,作为婚姻家庭中重要角色的配偶都成了商品,那婚姻家庭存在必要性就荡而无存了。如此,目前李银河女士的众多头衔恐怕只能剩下一个“著名性学家”了。
用权利话语来解读与评判李银河的言论,就是要站在权利的角度而不是以道德等其他标准进行衡量。权利是法律上的概念,是指人们在法律的范畴内可以为或可以不为一定的行为;道德是法外的概念,是根据社会群体中大多数人或某一部分人的观念,认为某一行为可以为或者不可以为,道德其实很难达成共识,其维系的标准也经常是变幻多端。李银河支持“同性恋、换妻、一夜情”是从权利的角度,只是说法律允许或者应当允许这些行为由个人自行选择,那么,无论支持还是反对李银河观点的人,都应当从这个角度与其进行论争,来说明法律不允许或者不应当允许这些行为的存在,而不是动辄大扣帽子,用道德的理由否认法律权利。当然,李银河的言论也波及部分道德问题,比如她说:“至于一夜情,只要是单身,不仅有这个权利,在道德上也完全没有问题”,这时就可以用道德标准与其进行论争。
用权利话语来解读与评判李银河的言论,就是不要把权利与义务混作一谈。权利是人们在法律的范畴可以为或可以不为的行为,而义务是人们必须为或不为的行为,因此,权利是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的,而义务是必须履行的。许多人一提到李银河支持“同性恋、换妻、一夜情”,就想到全社会的人都要去做这些事情,甚至连自己也不得不去。其实,这是天大的误解,李银河支持这些行为只是说想要这些行为的人可以为,而不是让那些不想要这些行为的人也要勉而为之。所以,李银河才会很有感慨地说:“其实,谁让你搞同性恋了?谁让你搞一夜情了?谁让你换偶了?我只是告诉你,想做这事的人其实是有权利的,就连你这个不想做这事的人也是有权利做的。”
用权利话语来解读与评判李银河的言论,就要理解到现代法治文明对于权利的基本认知。现代公法基本原理是“国家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公民权利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也就是说公民权利是“天赋”的,并不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国家法律只是为保护公民权利而存在,因此,国家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权利,公民当然享有。所以,一些性行为看起来惊世骇俗,但要追究其能否存在,仍然要看法律有无明文禁止,而不是法律有无赋予。
用权利话语来解读与评判李银河的言论,就要深刻地认识到现代社会对于自由底蕴的理解。公民的权利反映了公民在法律上的自由,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障自由而不是限制自由,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为了自由,我们才服从法律。”而公民自由的底线在那里呢?对此,穆勒作出了经典的剖析:“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自由。”所以,我们认为,不侵犯他人自由的行为是公民的自由当然也就是公民的权利。李银河在对待“同性恋、换妻、一夜情”问题上,始终是秉承了这一对于权利和自由的基本认识,她正是基于这些行为不影响他人的权利的基础上,认为这些行为仅仅是个人私生活范畴,因而也应当成为个人权利。所以,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者,都必须立足于这一对于自由的认知来展开论争。
李银河并不是具体鼓励或者提倡某种生活方式,如一夜情,换配偶,多人群交等,而是宣示一种权利,个体选择的权利。
以一夜情,群交,交换配偶为例谈谈:
一夜情,单身成年男女有权利选择两厢情愿的一夜性,这并不损害他人利益.
群交亦然,参加的人都属自愿,发生地点必须是非公共场合,参加者均是成年,一句话,个体的选择权利.
再谈交换配偶,很多人理解成了由两个男人自行决定的交换女人,这是想当然的臆断.比如楼主的话“假如你没结婚,有一天你看到了一位美人,很想和她亲热。但是你没有可交换的配偶,你说她身边的男士会愿意吗?所以,受此诱惑,原来挑肥拣瘦的单身一族估计都尽快结婚找个伴侣。不为所别的,就为了可以合法进入配偶交换市场。 ”这话非常的滑稽,你即使结婚了,看上了一位美人,这还远远不能构成交换。还缺几个条件,最大的,首先4人都得有交换的意愿.接下来,1,美人也看上你 2,美人老公看上你夫人 3,你夫人看上美人老公, 所有条件都具备后,4人参与的,自愿、私秘、成人之间的性,同样是个体的选择权利.
以上所说的生活方式,我并不认为应该被提倡,说那是道德的,也不敢苟同,但我认为都是非罪的.相反,法律还应该保护,保护的是什么,不是这样的生活方式本身,而是选择的权利,这样的生活方式不过是选择的权利下的产物而已。这是好事,一个多元的社会就是有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选择,才是正常和谐健康的,所有的人有共同的生活方式和思想反而是病态和不真实的。
那道德怎么办?道德自律不律人.谁让你一夜情呢?谁让你换偶呢?你有自己的道德标准,请在生活里实践你的标准,不要管理别的成人.
有的人想换一种生活方式,他(她)是有这个权利的,你怎么办?你能剥夺他们的权利吗?你不能。你必须得习惯于这个世界上有跟自己价值观不一样的人,你必须得容忍这个世界上有跟自己生活方式不一样的人了,你必须逐渐习惯于对一些事不是必须要做,但却有权利做的现代新秩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