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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内部行为谎言”诈翻法庭“内、外部”行为纠缠不清 九旬新四军遗孀新作

(2025-11-29 15:52:30) 下一个

Ⅶ“内部行为谎言”诈翻法庭“内、外部”行为纠缠不清

两份答辩状前后互搏自相矛盾大翻车

 


第Ⅶ集           

九旬新四军遗孀学用AI给法学博士后书记“反向普法”7
ダミー ばくだん“内部行为谎言”诈翻法庭“内、外部”行为纠缠不清


在业主张女士起诉罗湖区政府的相关系列案件里,2024粤03行初95号案件,罗湖区政府一直强调其“授权罗投控公司为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机构的行为系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70条和第72条的相关规定做出的;
按照骆奶奶等业主普法常识,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作为一般规范性文件“政府内部粮票”的“无效条款”,根本就不具备碰瓷民法典等基本法的法理效力。
故此, 不应该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土地整备模式里“授权实施机构”相关条款套用在旧改或城市更新上,从而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做出与前述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体系深度矛盾、毫不兼容的解释。
而本案,罗湖区政府恶意制造规范性文件无效条款与强制性法律标准的欺诈性混用,实际触及的是一场关于“内外有别”的城市更新决策权博弈。民众自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小区,要改建重建,谁才有根本的决策权?
业主起诉指责政府“无授权权决定”本应该由业主大会集体决策事项,这就是与政府无关的公开化决策的“外部事项”,在业主大会还没有集体表决和公开表决是否要整体上进行城市更新情况下,罗湖区授权罗投控公司强行上位推进整体城市更新就是违法侵权行为。
罗湖区政府却主张他们授权罗投控公司作为该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机构,这就是政府与国企之间的“内部决定行为”,两者内部分工不同。实际这就是罗湖区政府炮制出来的一枚以无效文件条款“诈歪”民法典的重磅诈弹。


          ダミー ばくだん Ⅶ.1 “内部分工诈弹”余震无穷:“该死条款”“诈歪”民法典
两份答辩自扇耳光震天响法官却只认识“内部行为”
骆奶奶等业主“代码即法律”(Code is Law)的梦想,在 府院合谋的“权诈魔法”(Law is Code)扭曲的现实中,遭遇了最无情的溃败。
    业主刚刚呈上诉状,罗湖区政府前后两份答辩状自扇耳光,就已经打的震天响……万般无奈,寇炳辉法等官却只记住了第一份答辩状里写明的“内部行为”四个字,对于业主起诉的2024粤03行初95号案件,根本不敢开庭,就以这四个字“内部行为”为借口,对于该案草草裁驳结案了。


◆【热梗开场】
见过庭审翻车,但是很少见到未等到开庭,府院磨合合谋情况下,竟然还就一起把车开成了“一翻再翻”的连环性翻车闹剧。
刚刚收到业主的起诉书,罗湖区政府就发布了两份前后矛盾的答辩状,自己就把自己先撞翻了车。但寇炳辉等法官却在一边大声呵斥原告闭嘴,说我就是看不到翻车,一边却还是把车轱辘卸下来硬生生地直接砸到原告脸上来了!
    深圳市中级法院受理的(2024)粤03行初95号行政案,堪称现实版《律政甄嬛传》——被告罗湖区政府还没有轮到上庭,前后两份自相矛盾的答辩状就上演“我锤我自己”之《悔恨的泪》:
【剧情梗概:比《消失的她》更烧脑的“内外”迷局】 
   Ⅶ.2◆第一幕:两份答辩状,罗湖区本来是要证明自己还拐得开“内”与“外”,但是实际上还没有分开拐,就抢先开翻了车,一记“左右互搏术”,明火火地燃爆了其“非逻辑核爆”。
罗湖区政府先是在其2024年7月1日答辩状第三项,称:“答辩人授权罗湖投控作为案涉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机构,属内部行为,对原告(业主)权利义务没有产生任何影响……(授权实施机构)属区政府内部所进行的职责分工……属内部行为;
这就是观点Ⅰ“①授权实施机构属内部行为,不可诉,对原告权利义务无影响”的——“切割术”——核心策略:将“区政府授权实施机构”这一行为,强行定义为“内部行为”,声称其“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试图切断该行为与公民物权、签约权之间的因果链条。
   其潜台词是——“授权实施机构?那是我们政府内部开会定的事,这是政府领导关起门来决定的事,百姓无权干涉!纯属政府领导和国企之间的‘内部行为’,不可诉!”
(关键词:闭门造车,乾坤独断)
目标:定格为不可诉,意图让法官直接裁驳,一剑封喉。
 过了一个月,似乎也感觉到“内部行为”这个说法太牵强,心虚的罗湖区政府在8月22日又补充修改了前述答辩观点,扬弃了‘内部行为’这一说法,改口承认这两个行为的链接关系:“案涉城市更新项目授权实施机构与确认实施主体所处环节不同,即先存在区政府授权实施机构的行为,待实施机构形成单一权利主体后,经实施机构申请,由区城市更新部门依法确认该实施机构为实施主体……”;
这就是观点Ⅱ承认“先有区政府授权城市更新实施机构行为,后有罗湖区城市更新局确认实施主体行为。两者所处环节不同,……”;该修改等于是直接承认了二者具有连续性以及该所谓内部授权行为也有“对外效力”,也即直接否定了先前“内部行为”的答辩主张观点Ⅰ。

◆旁观者清——AI观察 
观点Ⅰ vs. 观点Ⅱ:一场自我燃火的“行政逻辑核爆”:
观点Ⅰ(7月答辩)——“硬性切割术,装傻切割模式”——核心策略:将“区政府授权实施机构”这一行为,强行定义为“内部行为”,声称其行为“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试图切断该行为与公民物权、签约权之间的因果链条,以此试图证明罗湖区政府授权实施机构行为不应该被起诉。
观点Ⅱ(8月补充答辩)——“生猛打脸术,承认真相模式”,要点是:坦承“先有授权,后有确认”,明确指出2020年区政府授权行为,是2023年城市更新局确认实施主体的法定前提与事实基础,二者构成连续行政链条(因果链接),默示承认该链条直接导向逼签、强拆、剥夺业主选择权等外部法律后果。
  逻辑公式:“没有区政府当年盖章做背书,他(罗投控公司)应该还是上不了台。也不可能被确认为实施主体”


◆ 罗湖区抛出观点Ⅱ的内在逻辑:“自爆式辩护”背后的致命悖论
区政府本想“优化坦诚表述”,结果却塌陷了自身逻辑基础。
其修正答辩的内在推演如下:

若区政府授权城市更新实施机构行为是城市更新局确认城市更新实施主体行为的法定前提,则区政府授权城市更新实施机构行为必然对外产生法律效果,否则城市更新局确认城市更新实施主体行为失去合法性基础;
因为内部行为不可能成为外部行政程序的法定前提;如果区政府授权城市更新实施机构行为不会对外产生法律效果,则城市更新局确认城市更新实施主体行为作为结果行为则不合法,就应该属于程序违法;
换言之:要么承认授权具有外部效力,应该可诉;
要么承认确认行为不合法,应撤销——进退皆输,无解困局。
这种左右互搏,就是用行政权力的左手,砍断了右臂合法性经脉。


◆【经典台词还原】 篡改原告诉请
“授权是内部行为” ——政府7月自辩语录(已废弃)
“二者是连续行政链条” ——政府8月自辩语录(被法院无视)
原告明确说:“授权和确认是一体的(具有因果联系),我先告区政府授权行为违法没问题。”
法院却捏造借口说:“你诉请混乱,被告选错了!”
(实则原告早已厘清欺诈链路,法官故意曲解)
“这叫‘歪曲原意,倒打一耙’!”(#篡改诉请 #司法PUA)
◆【府院合谋的官家错误保留——官家不可能为非,为非也不算违法规】
街道办红头文件:“根据区政府授权推进签约”
业主签约文本:“基于信赖政府授权行为才与(被授权)罗投控公司签协议”
发改局批文:2020年就指定罗投控建设,老百姓焉敢不签约?确认实施主体也就是走个过场。

 


?法院滥权装死:
“我说是内部行为,它就是内部行为,我就是不原意审查!你老百姓又能咋地”。
“这操作,比‘已读不回’还离谱!”(#已读不回 #拒绝审查)
95号案件裁定书以政府授权文件为“内部文件”为理由裁驳业主无诉权,也意味着在他们的字典里,无论这个“内部文件”在现实中引发了多严重的“系统崩溃”(如业主流离失所、财产被无辜清零),司法系统都因给其贴身“内部”标签而拒绝审查。这种表面流于形式的司法审查,是系统性放任行政欺诈和司法监督者懒政弃权。
Ⅶ.3◆ 第二幕:法官的“选择性眼盲症”——司法“逻辑截帧术”强暴式裁驳,导致府院合谋也共同翻车。
眼看政府两份自相矛盾答辩状已构成完整的自供状,完整地呈现了本案最关键的底层逻辑——法学博士出身的审判长寇炳辉主导炮制的(2024)粤03行初95号行政裁定书却如一台老式录像机,只肯播放第一帧画面——精准复刻7月版“废弃代码”,对8月版“自首式陈述”视若无物。
他们在裁定书中写道:“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要起诉区政府授权实施机构的行政行为,但该授权行为属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故该授权属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依法应予以驳回。”就仿佛他从未看到过或者从未读懂过8月22日那份白纸黑字、亲口承认“连续行政链条”的第二份答辩状。
又仿佛他的法学博士导师,只教他认识了“内部行为”四个字,其余的字眼皆不熟悉。

 


◆旁观者清——AI观察家总结
?这波操作堪比:
“被告已经在法庭上当众脱衣自曝:我现在穿着的就是那件偷来的黄色龙袍!”
  法官却依旧很流氓:“我只看见你套在里边的白色内衣,清白得很,退堂!”

?真实场景还原:一场“反向剪辑”的司法戏剧
政府本想演一出《悔罪录》,
结果法院成功剪辑出一部《功勋榜》;
?更恰如,他仅仅是抄录了被区政府丢掉的第一个废纸团,就硬生生把区政府连续提交的两份“认罪伏法”的答辩状,剪辑成了范德繁书记“朕心甚慰”的大奖状。
(#权谋剧都不敢这么编 #司法剪辑术封神 #逻辑已死但判决照出)
◆【魔幻现实三连击】
◆降维打击1:“内部行为”变街道办逼签尚方宝剑
政府嘴上说“授权是内部行为”,可街道办5月30日发布的红头文件白纸黑字写着:“根据区政府授权,必须与罗投控签约!”且交给业主签约文本均是街道办与罗投控单方面炮制并强加业主的,街道办口口声声称我们无权修改啊,言外之意也不允许业主提出任何修改意见;翠竹街道办网络的66名干部组成了七个组的逼签大军、花费财政资金1100万招标外包“逼签谈判专家”,硬生生地把一份“内部纪要”玩成了行政垄断令箭,把“百姓自愿”演成了“全员配合,违者重罚”的强制通关副本。
           (#魔法打败魔法 #红头文件の千层套路 #内部行为外部化)

◆降维打击2:司法裁驳成“法律裁缝”
2020年,深圳市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2020]19号文件称“经区政府七届九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市人民医院周边片区拆迁安置工程(国家编码2020-440303-47-01-010646)项目建议书将该项目批复给罗投控公司投资建设”;由此到了2023年,罗湖区城市更新局对于罗投控公司的“确认实施主体”行为就纯属走过场的忽悠一趟,剧本都写好了,演员还得假装即兴发挥。
这就好比说:“结婚登记和领证是两码事,你登记了,不代表你结了婚。”
(#程序正义の变形记 #合法化魔术 #司法缝合怪)
◆降维打击3:上位法遭遇“集体隐身术”
《民法典》第 278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包括了)——(七)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突出了物业小区要整体改扩建,必须尊重业主自治权的核心规则。
《反垄断法》第 39 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禁止行为类型,包括直接限定交易:通过行政命令、文件或口头指示,强制要求单位或个人购买特定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例如,本案违法要求上千户业主必须接受罗投控公司为八个片区推到重建的投资建设单位,也就是一种指定交易对象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 34 条规定了被告举证责任与法院审查义务;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若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证据,行政行为可能被撤销。法院需全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仅限于被告提供的证据,还可依职权调取证据或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
?《深圳更新细则》第70条 vs 《民法典》第278条
下位法抵触上位法?法院:装看不见,直接采纳违法条款。
“这叫‘选择性依法’——
百姓依《民法典》——法无禁止皆可为。
政府依‘《深圳更新细则》”,但是法无授权当禁止。
(#法院选择性依法 #民法典躺枪);
95号案件的法官竟然捧着深圳地方规范性的无效条款当“九阴真经”,把《民法典》这些国家大法读成“空气法典”,这种位阶压制玩得比电竞团战还丝滑。   (#法律食物链 #位面压制 #上位法集体下线)
(#司法AI自动屏蔽打脸证据 #薛定谔的庭审记录 #逻辑已死但判决照出)

Ⅶ.4 ◆ 幕后戏法:法官的宕机“选择性混沌症”————
“概念混淆攻击”与司法“语义防火墙”的崩溃
(2024)粤03行初95号裁定书为维持其荒谬结论,强行实施了“概念混淆攻击”:其攻击手法是:机械地将“实施机构”与“实施主体”这两个原本在权诈魔法链条上紧密咬合呈现因果关系的“齿轮”,硬性拆解成两个孤立的、无关的“静态名词”
真实逻辑链:
政府授权“实施机构”(A) →翠竹街道办等伙同1100万元财政资金招标来的“一统公司”透支党和政府信用,为该实施机构借此身份逼签诱签 → 形成签约事实 → 政府据此确认其为“实施主体”(B)……   A是B的因,B是A追求的果
司法扭曲后逻辑链:
A是“内部行为”,B是“外部行为”,二者如同苹果和橘子,毫无关联。
因此,告A不行,告B你告错了对象。
95号案件合议庭做出这种割裂式的认定,使司法监督和司法审判彻底丧失了处理“连续性行政欺诈”的能力,致使得司法系统本来应该概念清晰、逻辑严谨的“语义防火墙”功能在府院合谋更复杂叠加的权诈魔法面前,形同虚设,俨然呆傻痴苶一般。

 ◆◆ 系统性启示:当司法沦为“权诈魔法”的“语法检查器”
(2024)粤03行初95号行政裁定书的深层危机在于——它将司法审查从 “实质性正义的守护者”,降格为 “形式性语法文字的检查工具”。
它不再关心:权力是否滥用?百姓是否被欺?程序是否公正?社会是否还需要公正?
它只关心:起诉状的名词是否“匹配”政府预设的“概念陷阱”?原告有没有“告错对象”?能不能用“不可诉”三个字一键封印?
这哪是判案?这是串通作弊!是伪造裁判依据!
网友怒喷:“建议法官去幼稚园复读吧,重拾幼儿信口胡说的快乐。”
这哪是审判?分明是照搬被告歪理,伪造裁判理由!
连区政府自己都已承认该文件具有外部效力,法官却仍敢照单全收,
为何?因为在他眼里:权力即真理,程序可摆设。
一旦府院默契达成——“官家所为,概不违法;即便违法,亦不可诉”,
承办法官便心安理得地“装睡装死”:“我说是内部行为,它就是内部行为;
我不愿审查,你又能奈我何?”
于是,一份本应接受司法监督的政府授权文件,仅因被贴上“内部”标签,哪怕已导致业主产权被清零、家园被强拆、生活被摧毁,法院也一概拒审。
这种以“内部性”为盾牌、行“免责式裁驳”之实的做法,不是疏忽,而是系统性放弃司法审查职责,是对行政滥权的默许,更是对公民权利保障宗旨的彻底背弃。这种由内到外卑躬屈膝的跪舔,更类似于那些误发到工作群里的女下属们给上司们急不可耐的求告,菊花更胜夜来香,媚骨轻摇等主来。
——一个“内部行为”标签,就等于免责金牌。你们府院一家亲,但是基于“内部行为”导致老百姓家庭资产与房屋或者被一夜清零、或者被迫流落街头又该怎么办。
问问天问问地,哪还有公理?为了献媚于官家,深圳市两级行政法官们勇敢地阉割了自己初心和贞洁,他们高唱曹操握的笔,搞出了比“劣质电”“更伟大的伪公正”。也标志着在深圳市行政审判领域,一种“合规性腐败”阉割司法监督基本功能的套路 已悄然成型:利用司法程序自身的规则和逻辑,来合法地掩盖和保护实质性的行政违法行为。当法学博士后书记政府团队的“权诈魔法”,与法学博士寇炳辉法官团队司法系统的“技术性裁驳”完成合流,公民的权利救济通道,便不再是被简单地“关闭”,而是被精心设计成一个 永无出口的“逻辑迷宫”。
此案证明:最危险的系统漏洞,往往不是来自外部攻击,而是系统自身规则被恶意利用后引发的“逻辑递归塌陷”。它让“代码正义”(Code is Law)的梦想,在“权诈魔法”(Law is Code)的扭曲现实中,遭遇了最严峻的挫败——不是法律不够先进,而是法律被这些法学博士们“先进地”玩坏了。
?网友怒喷:“这不是法院,是‘罗湖区政府法务外包合作部’!”(#法务外包 #司法沦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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