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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民法典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罗湖区却说建筑物区分“无有权”

(2025-11-29 15:20:53) 下一个

Ⅵ  民法典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罗湖区却说建筑物区分“无有权”

 “该死条款”碰瓷法律?公章挑战依法治国!

 

第 Ⅵ集           

      引题     Ⅵ  九旬新四军遗孀学用AI给法学博士后书记“反向普法”6

           “冲顶上位”不规范性文件的该死条款“诈歪”民法典

 

◎ダミーばくだんⅥ “无效条款”“诈弹”

   看不规范性文件的无效条款如何“诈歪”民法典

法学博士后书记范德繁主导的罗湖区政府不认识《民法典》,他们使用的内部执法手册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直接就打印成了“建筑物区分无有权 ”。
  业主大会?双95%同意?那都是流于纸面的“理论流程”,实操还是要看区政府会议纪要。

他们嘴上说“尊重业主权益”,转头就把“共同管理权”和民法典一起塞进了碎纸机,
在罗湖区,不存在什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只有只有“建筑物区分无有权”

你的房子你做不了主,都在我的棋盘里,公章就能说了算!一纸“会议纪要”,可代千户人之公决;
以一空壳国企,可夺千家房产。

这就好比你和邻居合买了一栋楼,每人一间房,楼梯、电梯、花园大家共有。
结果有一天,街道办带着这一伙子“裸偷空”上门说:“我们开会决定了,整栋楼归他了,你们赶紧搬!”
    你问:“那我们投票了吗?”
    对方一笑:“你们有啥资格投票?房产证早被政府后台注销了。” 

 说他们是法规碰瓷术?不!——那是“不规范性文件”诈弹!

“不规范性文件”的“该死条款”竟然诈歪《民法典》

 

代理骆奶奶等业主提起诉讼的王利南律师指出:

这个诈弹,这不是简单的“理解错的误诈”,

而是一场精心设计的“四位一体”复杂欺诈结构,

是不规范性文件的该死条款面向现代物权法治的“权诈”碰瓷术

◎ダミーばくだんⅥ.1 “无效条款”“诈弹”1  法规适用的欺诈性混用:

拿“土地整备”套路来“套路”“城市更新”

罗湖区政府欺诈性地生硬混用过去规制土地整备模式的的“不规范性文件”里明显违法的“该死条款”,来蛮横替代并规避民法典、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一系列法律规范里“城市更新实施主体”产生程序和拆迁补偿方案表决程序等贯彻实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强制性法律条款,从而排斥了作为宪法十三条私有财产保护制度现代发展产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适用;违反了我国三大最基本的法律框架。

《实施细则》第70条原本适用于政府已完成土地整合的“土地整备项目”。而本案有四个红本房小区,是典型的分散产权旧住宅区改造,涉及上千户红本业主。

罗湖区政府玩出的这一招,堪称史诗级碰瓷:他们拿“土地整备”的套路,套用到“城市更新”上,就像李逵拿板斧切牛排——虽然也吃到嘴了,但吃相太血腥、太难看!

 “你们不是在推进更新,是在搞‘李逵式拆迁’和梁山泊式山头重建!”

 

◎ダミーばくだんⅥ.2 “无效条款”“诈弹”2

 基础概念的偷梁换柱:“实施机构”假冒“实施主体”

罗湖区政府盗用土地整备框架里“城市更新实施机构”概念混淆并假冒替代“城市更新实施主体”概念,借此强逼包括原告在内的上千户小业主与其“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签约接受罗湖区政府滥用公权力一手安排其空壳公司罗投控公司承接该多个小区的旧改项目。

“实施机构”:政府内部指定的执行单位,无市场属性,民法典时代的法庭上没有这具“僵尸”的合法席位。

“实施主体”:经业主大会公开遴选的市场主体,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罗湖区政府故意混淆二者关系,让没有开发资质的国企罗投控公司来“冒名顶替”“借尸还魂”,实质是绕开市场竞争,欺骗业主签协议,搞行政垄断和欺诈上位。

 

◎ダミーばくだんⅥ .3 “无效条款”“诈弹”3 “程序混淆”欺诈:

“政府授权决策程序”取代“业主大会集体表决程序”


   罗湖区政府套用土地整备框架里的授权实施机构程序,来混淆替代城市更新框架里遴选实施主体行为和拆迁补偿方案表决程序必经的业主大会集体决策程序,也就是实际架空并规避了法定“城市更新实施主体”诞生前必须经过全体业主行使管理权的业主大会集体表决决定做出“城市更新市场主体”确认的民主化遴选程序;

罗湖区试图以多数业主受欺诈签约套路来掩盖业主集体并未对于共有产权部分进行集体决策的程序违法问题,这种欺诈套路本质上是以滥用行政权的手段来阉割、侵犯和剥夺了民法典等赋予公民自主的财产权,这就是滥用公权力用政府指令碾压市场机制监管法规的行政垄断行为;

他们不开业主大会不让业主讲话,罗湖区政府却自导自演召开了16场一言堂逼签的“促签会”

只为了敲锣打鼓推出那一具“借尸还魂”垄断上位的“明欺暗诈”

却造出“98%签约率”来假冒替换共有物权部分法定“集体意志表达”

法定流程:先开业主大会 → 表决是否更新 → 遴选市场主体 → 签约。

罗湖违法模式:不开业主大会 → 直接指定 → 逼签造假 → 声称“民意支持”。

政府指定自家国企上位,绕开招标,排除竞争,熬鹰断电,屎尿阵伺候,红头文件断水电……
把1276户业主变成“提线木偶”,把老百姓逼成“NPC”,
所谓98%签约率的数据比《羊了个羊》还假!(#泡沫民意 #虚假共识)

 

 

 

◎ダミーばくだんⅥ.4 “无效条款”“诈弹”4  

“主导者地位混淆”欺诈——通过“四种身份(或者说角色)混淆的欺诈”,  

公章护驾提线木偶上位“主宰百姓安居生活”。

前述三个层面的欺诈套路得以实施基础,其实就是源于第四层欺诈即策划和领导该虚假城市更新套路的欺诈,即该欺诈套路的主导者罗湖区政府人为制造或者说利用了“四种身份(或者说角色)混淆的欺诈”:

①罗湖区政府充当了该区域内行业规则制定者即立法者地位(出台罗湖区城市更新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并解释罗湖区具体实施城市更新的办法和流程);

②罗湖区政府同时充当了该区域内城市更新项目规划者的地位;

③罗湖区政府在承担该前两者角色过程中明显显化出政企不分等特点,实际上是同时混同了第三个角色——罗湖区作为区属国企的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角色之中,即罗湖区政府各部门实际在此项目里充当了营商者成为愚民牟利的主体,即实质性充当运动员全程参与其下属国企罗投控公司(罗湖区政府在答辩状里自称“是内部职责分工不同”混淆了政企之间天然的界限) 骗取和承揽该旧改以及大拆大建项目的经营过程(比如,姚盛实际上是作为建设局副局长瞬间又化身为罗投控公司董事总经理的身份还兼职罗湖区城市更新局工会负责人的三栖角色就是最明显象征,罗湖区公开网络宣传称66名党员干部分成七个工作组一对一与辖区内业主促签的活动本质就是政府工作人员政企不分参与罗投控公司经营,为罗投控公司承揽业务);

④罗湖区政府及其下属部门(住房与建设局——城市更新局)又承担了裁判员(比如2024粤0308行初2217-2218号案里被诉的确认实施主体行为)——这一点,也如同罗湖区城市更新局等提交的证据材料群众投诉信——《关于罗湖区相关部门在推进人民医院周边住宅“虚假城市更新项目”之中存在违法欺诈和行政垄断行为的抗议声明书》以及(异议处理告知书)内容:原告等业主早就针对罗湖区政府系统性欺诈问题提出书面抗议。但遭遇罗湖区城市更新局弃之如敝履。

角色

罗湖区政府扮演者

实质

立法者

出台政策解释权

自定规则

规划者

批准更新单元

控制方向

经营者

罗投控为全资子公司

直接获利

裁判员

城更局确认“实施主体”

自我认证

一手导演、一手投资、一手执法、一手颁奖,
这哪是政府公益项目?
这是“自我循环的利益闭环”!
网友怒斥:“这叫‘薛定谔的政企关系’——需要时是政府,分钱时是企业!”(#政企量子态 #猫头行政)

 

 

 

◎ダミーばくだんⅥ.5 “无效条款”“诈弹”5、“四位一体”的欺诈结构,三种话术上下通吃。

 

在以四种角色相混淆并实施这“四位一体”的欺诈结构过程中,他们分别以完全不同面孔和话术来套路示众——对于老百姓广大业主来说,他们说是城市更新,目的在于挂羊头卖狗肉哄骗老百姓让其与罗投控公司先签约——而另外一个角度看,就是让罗投控公司先射箭再按照射箭的位置去后画靶子;

对于上级政府(深圳市政府)他们说自己实际是在完成土地整备目标,给人民医院留医部扩建腾挪土地;

而他们关起门来就承认这就是为下属罗投控公司搞行政垄断,空手套白狼托举下属壳公司平地青云,直接让下属国企空手上位获得价值上百亿项目的开发经营权。

 

面对这套“法学博士后出品,必属精品”的权诈魔法,
91岁的骆奶奶只问一句:

“你们拿个内部会议纪要,就能把我房子拆了?那《民法典》是不是可以烧了?”

她不是法学家,但她知道:政府公章不能代替业主大会集体表决的选票,
红头文件不能踩碎物权。她的房子,不是公权力实验田;
她的晚年,不该被当成罗湖区经济发展的沙子和石子。

她说:“你们是法博士,我是无知老太太,

但是从本案就可以看出,个人的良知基本与学识以及职位无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来也不该有‘内部’和‘外部’之分。

是非善恶皆有后果,
你们集体讨论的‘内部授权’,也不是你法学博士后区委书记的‘免责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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