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25岁的翟曼霞跪在刑场,风吹乱了她的头发,也吹散了她心中最后一丝希望。她抬头看着灰暗的天空,声嘶力竭地喊道:“我是无罪的!”话音未落,一声枪响划破晨曦,热血飞溅在尘土里。
她的罪名,不是杀人放火,也不是贪污受贿,而是“流氓罪”:她谈了18个男朋友,她喜欢穿吊带和比基尼,她接受了西方教育后变得外向开朗,敢于表达情感和身体……这些“重罪”,将她判定为“女流氓”,被押送刑场。
翟曼霞出生于上世纪50年代末,家境殷实,是当地小有名气的“资产阶级小姐”。在大多数同龄人穿着补丁裤、住着土房子的时候,翟曼霞却有机会出国留学,接触到了那个时代鲜有人知的“外部世界”。她学会了化妆、舞蹈、英语,也学会了如何和男孩子交往,如何表达情绪和身体。在国外,年轻人可以在校园里拥吻,可以大声争辩政治,可以在草坪上穿着三点式晒太阳。自由不是一件需要争取的东西,而是如空气般自然存在。
可当她回国后,迎接她的却是全然不同的世界。那个年代,女性必须沉默,必须保守,必须“道德高尚”到近乎无欲无求。穿吊带衫就是“不守妇道”,谈多个恋爱对象就是“伤风败俗”。人们不是生活在自由中,而是活在别人的眼睛里、别人的嘴巴里、别人的审判里。
翟曼霞敢于在街上穿花裙,敢于在池塘边游泳,敢于和男性勾肩搭背,敢于公开说“我爱谁是我自己的事”。她的这些“敢”,被多数人看作是一种挑衅——对制度的挑衅,对传统的挑衅,对那个时代道德伪装的挑衅。在高压下,每一个敢于“做自己”的人,都是潜在的敌人。而翟曼霞的问题,不是她做错了什么,而是她“敢”——“你怎么敢这么活?”这是那个时代最无法容忍的问题。
在后来的判决书中,翟曼霞的“罪名”被冠以“流氓罪”。她的“罪状”包括:同时与18名男性有“暧昧往来”;穿着暴露衣物影响“社会风气”;多次与异性出入家庭住所,影响“邻里观感”;在公共区域游泳时“衣着不整”,损害“社会风尚”。
看看这份罪状,我们不得不怀疑,我们看到的不是司法文书,而是一份封建家族的“家法笔记”。在那个年代,恋爱本身并非罪,但“过多地”恋爱就变成了“流氓”;穿吊带本不是错,但若你长得漂亮,穿得出众,就可能是“引诱”;游泳本是健康行为,但若你是女性,又被男性看见了,就变成了“公然挑逗”。
这种审判逻辑,是对女性身体自主权的公开剥夺,也是对自由最赤裸的羞辱。翟曼霞说:“我只是爱美,我只是想爱人。”可那个社会,不允许你有选择的权力,不允许你做主自己的身体和生活。她活成了所有人不敢活的样子,于是就成了“错误的活法”。
翟曼霞在刑场上大喊“我是无罪的”,可没有人回应她。站在旁观席上的群众,有人低头,有人窃笑,有人咬牙,但没有人站出来说:“她无罪。”可以这样说,“枪响那一刻,我们都死了”。
因为那是1983年,一场全国范围内的“严打”运动如火如荼。为了塑造“铁腕形象”,为了制造“典型案例”,无数案件被火速处理,速度比真相快,审判比证据先。所谓“打击犯罪”,更像是一场“制造恐惧”的运动。
而像翟曼霞这样“不合群”的人,是最好的靶子。她漂亮、张扬、敢于表达,她不是个小偷,不是个杀人犯,也不是政敌,但她是个异类。她的存在,就是一种“对秩序的挑衅”。当她倒下去的那一刻,不仅是一个女子的生命终结了,更是整个社会中对自由、对人性、对多元存在的一次精准打击。她不是一个人的悲剧,而是一代人被训练得噤声、顺从、屈服的牺牲品。
审判她的不是法律,而是社会;枪决她的不是子弹,而是时代。可悲的是,她的死,并没有唤醒多少人的反思。相反,许多“正义群众”站出来,宣称这是“罪有应得”。“交18个男朋友?活该!”“穿成那样?不枪毙才怪!”“她死得不冤。”
“如果她活在今天,就不会被枪毙了。”是的,今天的女孩可以穿吊带、染发、化妆、谈恋爱,也不会因此上法庭。但我们真的走得那么远了吗?网络上仍有人喊“穿成这样不是勾引?”仍有人用“绿茶”“渣女”“不检点”来定义不合传统的女性;仍有权力在暗处,审视你活得是否“太自由”。翟曼霞不会拉到刑场,但她仍可能被拉到舆论场,被钉在网络耻辱柱,被社会话语审判。那不是刀枪之刑,而是话语与规训的软刀子。
在翟曼霞死后的40多年,我们的社会进步了很多,自由的边界也扩张了不少,但这段历史不该被掩埋。她不是“浪女”,不是“败类”,她是一个活生生的人,一个渴望爱与美的女子,一个不愿屈服于群体规则的独立个体。她之所以成为“女流氓”,只是因为她活得真实。她被枪决的,不是“罪行”,而是一个自由灵魂的张扬。我们回忆这段荒唐历史,不是为了悲情,而是为了警惕:一个不允许恋爱自由、穿衣自由、思想自由的社会,离枪响并不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