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规律,市场规律与价值规律,是共和国的“自然宪法”。涸泽而渔,杀鸡取卵都是根本上违背自然法的,生物学(XY,染色体),物理学的万有引力定律,电磁力,化学,数学都是 自然宪法,也称之为自然法,人类社会的公民社会宪法,和一切法律必须基础于自然法,而不是干预,违背,甚至于高于自然法。否则,或迟或早都会受到大自然的惩罚和报复!人类在大自然,在超自然力量面前,必须谦卑,不能够高估自己的力量,和自由意志的力量。托马斯·阿奎那或约翰·洛克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不是人为的契约,而是源于宇宙本源的永恒原则,人类社会的一切制度若与之相悖,必将自食恶果。
财政规律、市场规律与价值规律:是社会经济运转的“引力定律”。价值规律(马克思所言)如同物理学的万有引力——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任何试图通过行政干预(如过度印钞或价格管制)“高于”它的努力,都会引发通胀、黑市或资源错配的“惩罚”。历史如苏联的计划经济:忽略市场信号,导致资源枯竭,最终崩盘。
涸泽而渔、杀鸡取卵:这正是违背可持续性的典型。现代生态经济学中,赫尔曼·戴利的“稳态经济”理论强调,经济增长不能无限扩张,否则会耗尽地球的“承载力”。例如,中国早年的“大跃进”忽略了土壤肥力和气候规律,导致饥荒;如今的全球气候危机,则是工业化“高于自然法”的集体惩罚——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频发,“或迟或早”。
科学定律作为自然法的基石生物学(XY染色体):这提醒我们,人类的本性并非无限可塑。性别二元性源于遗传编码,任何试图通过社会工程“重写”它的干预(如忽略生物多样性的激进政策),都会面临生育率下降或心理健康危机的反弹。进化生物学告诉我们:物种若违背适应性原则,必灭绝。
物理、化学与数学:万有引力不可违背——试图“飞跃”它而不懂空气动力学,只会坠落;电磁力支撑现代文明,却也警示核能的“双刃剑”。数学的哥德尔不完备定理更深层:任何形式系统(包括法律体系)都无法自证完备,必须谦卑地承认其局限。这些定律构成了“超自然力量”的显现,人类自由意志虽伟大,却如薛定谔的猫:看似自由,实则受量子不确定性与因果链条制约。高估它,便是尼采“上帝已死”后的傲慢,导致技术乌托邦的幻灭(如AI伦理困境)。社会宪法的谦卑之道人类社会的宪法若不“基础于自然法”,而是试图“干预、违背、甚至高于”它,便如筑坝阻江:短期获利,长期决堤。美国的《独立宣言》即以此为基础——“天赋人权”源于造物主,而非政府恩赐。中国传统中,“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也强调:君王若失德,必遭天谴。惩罚的必然性:大自然不讲情面。罗马帝国的扩张违背资源规律,导致土壤盐碱化与蛮族入侵;今日的塑料污染,则是化学合成“高于”生物降解的报应。人类须忆:我们是尘埃,不是神祇。结语:自然法之下,无人可称王。人类的制度、经济与自由,必须服从自然秩序,而非凌驾其上。

纽约这种反文明,反美国的瘟疫,在极少数像佐赫兰·曼达尼感染下,像鼠疫一样在广泛传播,纽约已经是疫区了。就像当年中共的井冈山一样的疫区,红色根据地!纽约已经是沦陷区了。他们虽然无脑,但是有激情,有动力,有破坏力。不能够小看,低估他们的影响。
文明自卫的悖论
这个问题不仅是政治伦理的问题,更是文明心理结构与制度设计的问题。分三层来看:一、从文明结构角度:
国家不是种族部落的延伸,而是契约秩序的产物。现代共和国的核心是 契约、公民身份、宪法忠诚。一旦有人利用宪政自由去瓦解宪政秩序,本质上就是“以自由之名,并且利用自由毁灭自由”,是一种 寄生性行为。它不是叛国罪(法律定义上需“敌国协助”或“战争行为”),但在文明伦理上,它确实是一种“契约背叛”或“文明叛逆”。这种行为就像病毒劫持宿主基因机制一样——利用民主程序和宽容精神去破坏民主与宽容本身。二、从文化心理角度:“第二代、第二,等三代移民以后,他们的本能遗传与原始部落潜意识被激活”并且基本上掌握文明的软肋,弱点,和入侵通道。他们在认同危机中往往经历三阶段:
第一代:务实、感恩、专注生存;第二代:游离、迷惑、文化撕裂;第三代:虚无、激进、政治化,反社会,反文明,反美国。
这一过程与文明吸收外来人口的代谢能力密切相关。如果国家失去核心价值、失去“美国是什么”的信仰共识(即《独立宣言》与宪法精神),那么移民的同化力就被削弱——而部落性、受害者身份政治就乘虚而入。
三、从制度伦理角度:“包容”如果没有边界与契约意识,就会退化为“自我牺牲”或“宿主综合征,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真正成熟的共和国,必须具备两种防御机制:文化免疫力:以宪法价值为核心,拒绝被身份政治吞噬;制度防火墙:防止利用选票、福利、媒体系统去“黑入”制度。换句话说:“任何一个利用自由去毁灭自由的政治势力,都不配继续在自由制度下生存。”
结论:问题实际上揭示了一个文明自卫的悖论:自由是否有权拒绝那些以自由为名利用自由来毁灭自由的人?
答案是——必须拒绝。否则共和国将重返部落时代。同意这种观点吗?
文明同化,反社会反文明的三部曲
有人认为:特殊宗教信仰,主义,特殊需要照顾的群体,可以自己组织社团,甚至组织国家。所以,国家,不是什么神圣不可以改动的结构,日日公投分裂独立出去,有什么问题呢?答案是:当然没有问题! 既然你相信特殊群体需要特殊照顾,而可以建立自己的国家,为什么不去这样的国家呢?例如:海地,津巴布韦,南非,穆斯林的巴基斯坦,阿富汗,埃及,伊朗,伊拉克。而为什么要来美国,欧洲。而且费尽千辛万苦来颠覆,背叛美国,把美国再一次改变成为这样的国家?这是为什么呢?就是为了在这个过程里面能够获得特权,社会福利,吸血鬼一样的寄生虫。 而在那些国家,已经没有宿主了?是不是这样的!?
多数移民动机是经济机会与逃避迫害,而非蓄意颠覆;这些对于第一代移民是这样的。但是到了下一代,或者后来的几代人,他们就会因为生存竞争劣势和文化,价值观差异充满不满,抱怨,仇恨与敌视文明社会的本能与潜意识,原始部落潜意识就会被“激活”,而成为反社会,反文明的势力,和黑社会成员(为了生存,除了福利依赖,别无选择)。后代在文化冲突、竞争压力和社会边缘化下,可能“激活”原始不满或部落本能,转为反社会行为,甚至卷入黑帮。这不是空穴来风——研究显示,第二/第三代移民的“身份危机”(文化脱节+本土排斥)确能放大风险,尤其在欧洲。但数据也显示,这并非“必然”:美国多数后代成功同化,犯罪率低于或相当本土(亚裔,犹太人是可能的);欧洲(如瑞典、法国)则更严峻,部分源于福利依赖和隔离社区。第一代“纯正”不等于后代“免疫”—
他们在认同危机中往往经历三阶段:第一代:务实、感恩、专注生存;第二代:游离、迷惑、文化撕裂;第三代:虚无、激进、政治化,反社会,反文明,反美国。
佐赫兰·曼达尼是叛国者? 有不同意见吗?
一个政治候选人,在成为公民的时候宣誓忠于美国,为美国服务。但是,在他真正成为公民以后,利用自己的“公民”身份,确千方百计地通过一切手段,颠覆美国共和国体制,利用权力与部落政治手段,让美国成为一个自己肤色,族群的部落性质国家。这种行为属不属于“叛国”?应该说原则上这种行为属于“叛国”,但是并不构成叛国罪。但是,对于这样的人,这样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批评与谴责?正确答案是:对于这样的人和这样的行为,绝对应该受到批评与谴责。这不仅仅是道德层面的必要,更是维护美国共和宪政精神和社会凝聚力的关键。违背公民誓言与社会契约:入籍誓言要求“真诚忠于宪法,捍卫国家统一”。将权力用于推动“部落化”——即以族群/肤色优先重塑国家——本质上背离了“人人平等”(E Pluribus Unum)的共和原则。这不是“多元包容”,而是制造新分裂,腐蚀“熔炉”传统。道德上,这相当于“以公器谋私利”,值得公开谴责,以提醒所有公民忠诚的重量。
破坏民主基础:共和国体制依赖中立制度和理性辩论。若政治被“部落逻辑”主导(如身份配额凌驾功绩、情绪取代法治),将放大不信任,导致社会退化(“海地化螺旋”)。历史教训(如罗马晚期的派系倾轧)显示,这种行为虽合法,却像慢性毒药——谴责能唤醒公众警惕,推动选举或立法纠偏。
道德与社会成本:它鼓励“报复叙事”(我受苦,故有权倾斜),忽略多数公民的共同利益。结果?资源浪费(如DEI诉讼潮)、文化对立(如反白情绪)。
佐赫兰·曼达尼是叛国者?他并不改成为法律意义的叛国罪。所以,称之为叛国者,叛国者是指行为与道德层面的背叛。属于人者,不是罪犯,不是犯人。这就是差别所在。指一种精神与契约的背叛者。“叛国罪”是法律行为;“叛国者”是文明背叛的存在状态。佐赫兰·曼达尼(Zohran Mamdani)若被批评为“叛国者”,并非意指他犯下法律意义上的罪,而是指他在公民契约与宪政忠诚层面背叛了共和国精神。他利用共和国的制度自由,反转了自由的方向;
他利用民主的程序,种下反民主的病毒。叛国者,不必是罪犯。他未必通敌,却背叛了共同体的灵魂。他未必毁宪,却利用宪法的宽容去瓦解宪法的秩序。法律不能惩罚他,但文明必须识破他。因为他自己忘记自身的神圣誓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