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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云南杜培武案谈无罪推定

(2025-10-30 12:13:04) 下一个

杜培武是云南昆明戒毒所的一个民警。

当年他的冤案轰动一时。

1998年4月22日,

昆明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与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女民警王晓湘被发现在昆明郊外的一辆昌河牌面包车内被枪杀。

警方一时无法破案,就将王晓湘丈夫杜培武作为犯罪嫌疑人抓了起来。

杜培武坚决不承认杀妻,称他们夫妻感情很好,且当天也没有作案时间。

开始几天警方对他还好,后来杜培武被测谎仪测定撒谎后,就对他开始刑讯逼供。

专案组将他反吊在审讯室的梁上,折磨了整整二十天,杜培武被毒打时惨烈的号叫声响彻了整个大楼。

生不如死,求死不得,杜培武实在坚持不住,没有杀人的他只好认罪。

 

第一次开庭,

杜培武突然从内衣里拉出血衣,向法庭指控警方刑讯逼供,他没有杀人。

整个法庭大哗,庭审无法继续进行,庭长只好宣布休庭。

一个月后,庭审继续进行,检方提供了十几个专家证人,证明他有罪。

一审判决杜培武死刑。

杜培武不服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主审法官力排众议,将其改判为死缓。

 

2000年5月,

昆明警方又破获一起案件,以原昆明铁路公安分局车站派出所民警杨天勇为首的抢劫杀人团伙犯下惊天大案,先后杀害19人,抢劫钱财无数。

主犯交代,上次王俊波、王晓湘两人是他们杀的。

随后警方在杨天勇家的保险箱找到王俊波的佩枪——七七式手枪。

26个月后,杜培武无罪释放,重获自由。

如果没有杨天勇案件的破获,杜培武将牢底坐穿。

 

杜培武这个冤案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公检法机关有罪推定的结果。

值得深思的是,我国法律是规定无罪推定的,但在现实中却往往走样。

无罪推定最早是意大利刑法学家、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提出来的。

西方黑暗的中世纪将有罪推定发展到了极致,无数人在黑暗的司法中碾转沟壑。

贝卡利亚无限同情这些受苦受难的穷苦人,

他认为,一个人有没有罪,应由指控他犯罪的人提供证据证明,在没有证明他有罪之前,应推定无罪。

从此无罪推定慢慢成为民主国家的一个司法原则。

美国有个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即警方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会告知对方,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对警方陈述的每一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

无罪推定不仅仅是个口号,也不仅仅是个理念,它是法治社会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制度。

确立无罪推定制度,公民从源头上就有权拒绝自证其罪。

这样,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承担。

为了保证无罪推定的落实,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往往从程序上作出保证与规定。

 

美国世纪大案“辛普森杀妻案”之所以美国公诉机关最终败诉,就是因为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违反法定程序,将原本应该将在犯罪现场带回警局的血样带到了辛普森家里,并参与了对辛普森家的搜查,由此不能排除警方栽赃陷害的可能性,使警方所采集的证据失去了唯一性,法庭裁定这些证据不能作为辛普森有罪的依据。

美国有个毒树之果有毒理论,具体是说,司法机关通过不正当程序取得的证据,即使这些证据是真实的,也不能将此作为被指控人犯罪的证据,因为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这个行为在程序上是违法的,也是有害的,从总体上最终是有害人权保护的。因此坚持程序正义,为了保障无辜的人不受追诉,他们宁愿错放一千个坏人,而不愿冤枉一个好人。

所以辛普森被无罪释放。

我国有二千多年封建历史,汉民族的历史文化心理一直有个概念:法律是针对老百姓的,官府是用来管民的,一旦官府找到你,不管什么事你都得老老实实交代。

当代中国经过这么多年的普法教育,许多人的法律意识大大提高,但是有些司法人员的特权意识根深蒂固,对每个被指控举报的人都戴副有色眼镜,作有罪推定。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近年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刑讯逼供所得证据不得作为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如何证明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很难证明。

再说杜培武,如果后来杨天勇案没有意外破获,他很难洗脱罪名。

所以说法治中国,任重而道远。

现代法治,通俗来讲,不是用来治民,而是用来治官。

官,法无授权不可为,民,法无禁止皆可为。

治官最要紧的,就是预防公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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