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应石头村网友关于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
看到石头村网友《回应江天云月网友的关于言论自由的界限?》一文, 我最初的反应是苦笑了一声。 因为从石头村网友的文字中可以感受到他曲解我的 文章,并非出于别有用心的恶意,而是因为对基本常识和逻辑的缺失,换句话说 ,就是理解力没有达标。对此我本无意专文回复, 只是在他的博文下面反复指出了他的逻辑不同之处, 商榷过后, 这件事也就搁下了, 未料到他又把他的博文发在了论坛, 从他文下的跟帖看, 与他有同种念头的人应该还有, 所以写这篇小文回应 也就不是多此一举了。
A、石头村网友说我“故意将两类不同事情混在一起的逻辑混乱,明显的帮闲的口气。”这显然是指我谈言论自由的边界, 不应该把珍尼特·兰金反战的故事与对无辜死者幸灾乐祸的言论放在一起,因为二者是两类不同的事情。
从这句话中就可以看出石头村网友的理解力有待提高。 不错, 这二者不是一会事, 但恐怕只有脑筋进水的人才会把这两者看成一会事吧, 石头网友大惊小怪实在多余。 如果有点理解力, 就应该明白, 我那篇文章的主题是说:对公众认为有道德瑕疵(是不是真的有道德瑕疵姑且不论)的言论,只要不践踏法律的红线, 就应该受到公权力的保护。 从这个意义上说, 珍妮特的反战, 与有些人对于无辜者死亡的幸灾乐祸,属于同一性质(珍妮特当时也是被许多人视为大失公德的内奸的)。我原来以为这么明显的主题不需要特别说明, 但我低估了人类理解力的差异。
B、这里我要特别强调一下, 对无辜被杀者的一般性质的幸灾乐祸, 并非如石网友所臆测的一定就是对暴力的欢呼赞美, 这二者是有着质的差异的。 给大家讲一个故事, 大家就会很轻松的明白其中的道理。
比如说, 杨佳刺杀7位警察那件事, 当时社会上就有两种声音, 一种声音是为那些被刺不幸身亡的警察站队, 痛斥杨佳应该千刀万剐。这种声音当然有其道理, 因为那些死者绝对有无辜者, 即使不完全无辜, 那也罪不当死。 但这种道理并不能说服另一类声音, 社会上也有不小的声音说杨佳是英雄, 那些警察该死。 这种幸灾乐祸的声音固然对于那些无辜的死者而言是不道德的,但你是不是就可以因此认定这些人犯了煽动暴力罪?!
C、我从来没有认同煽动暴力, 我也完全认同对社会对引起公愤的缺德的幸灾乐祸言论予以社会惩罚, 我不知道为何石头村会对此选择无视。
为了正视听, 我不妨把我的那段言论复制在这里, 请公众评判我是不是在支持暴力:
【不言而喻,世界上并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为了保障言论自由, 就要为言论自由设置明确的边界,而这个界限, 应该只有一个标准:是否违法。那些直接导致人身伤害或公共秩序崩溃的言论,(比如在电影院谎叫“着火了“、公开煽动打砸抢烧之类)、那些煽动种族灭绝情绪、那些对其他个体真实威胁和恐吓 的言论,以及那些公开散布色情、触犯法律的诽谤和造谣、泄露涉及国家和社会安全的机密的言论,等等,都应该被法律明令禁止, 一旦冒犯, 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治。
简言之,法无禁止即自由。
回到现实的柯克之死,江天想要探讨的是: 对柯克之死的幸灾乐祸算不算超越了言论自由的边界?
这个问题还可以说得更简化更普适一点:同一个社会的两个公民 ,平时关系不睦, 一个死了,另一个说了幸灾乐祸的话, 属于不属于冒犯了言论自由的边界?
江天以为,这种话只要不涉及煽动仇恨和恐怖主义,(比如 “如此恶人今天才死已经太晚了,我恨不得亲手让你们家全灭。”就明显带有了煽动仇恨和恐怖主义的色彩)而只是一般性的冒犯,(比如:“他早就该死”能看到他死是我人生的幸运“之类)这类话绝大部分固然有道德方面的瑕疵、甚至是很缺德、令人反感憎恶,甚至会激发某种社会矛盾,在社会层面应该受到谴责,包括在社会上孤立他,让他失去工作,骂他是人渣,都是可以理解的。 因为一个人在社会上的言论, 必须承担其社会责任。
但同时也不能不考虑到, 这种情绪和言论,?并没有直接煽动暴力,也没有形成任何现实的威胁。甚至连散布虚假事实(诽谤)都谈不上,因为“某人之死”是真实的事件。则这类言论就理应仍属被公权力保护之列, 而公权力如果对这类言论都出手打击, 无论使用的是什么样的借口, 就都构成了对于言论自由的侵蚀。不要小视这种侵蚀, 公权力对“幸灾乐祸”出手遇不到阻力,那么以后它对于比之更轻微的“表达不满情绪”的言论,就未必不施予打击。】
D、我们不要无视一个常识, 一种倾向常常会掩盖另一种倾向, 当人们为公众人物悲愤的时候, 激越的情绪就有可能会成为多数人暴力的温床。因此, 越是这样的 时候, 就越有立法严格确定什么是违法的煽动暴力言论 的必要。 我的《?言论自由该如何守护??》一文的全部意义正在于此。
我要声明, 我的《言论自由该如何守护?? 》一文, 柯克遇刺事件只是一个触发点。 我对柯克在我的《也谈柯克之死与刺客泰勒的命运归宿》一文中早就表达持有敬意的评价,网友们不要被石头村情绪激越的粉丝立场带偏。 同时, 我还有多说一句话:我认为现在还不是臧否柯克的时候,我与石头村都没有为柯克盖棺论定的资格。 臧否政治人物需要时间沉淀,这是常识。
E、石头村回应我文章中最可笑的一段文字是:因为我没有 对拜登政府的某些违法失政发声就是双标。 原来双标还可以这样论罪!
大家从石头村的这种表述中不难看出他常识的缺乏。
我印象中的双标应该是因为立场之故对同一类事件发出相反的声音。双标,就是同一件事却用两套截然不同的标准来评判, 而所谓评判,则必须有明确的言行为证据。 这是最起码的常识。
而如果按照石头村的逻辑, 沉默,无言, 都可以做为双标的证据。这就意味着, 每个人必须对所有政治事件发声, 而且,仅仅发声还不够, 还必须形之于公众,最好向石头村报备一下。否则, 一旦石头村没有看到你的表态,那你就是双标。这种莫须有的逻辑, 红卫兵早就用过了。
最后, 我实际上是曾经数次批评过拜登的,但我这里无意对石头村网友报备,因必要性似乎还不大。等石头村网友有权规定这样做的时候我会照办。但 如果石网友认为此刻就能定我为双标, 则请便吧。
视频:毛弄权误算邓小平, 周恩来两胜哀兵 计—— 解析周恩来的不归之路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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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的边界难以用法律严格界定”这句话确实有其合理性, 因为法律面对语言、表达、文化差异时的确实存在灰色地带,
“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严肃对待容易引起激烈反应的语言”也确实有实际的操作性, 因为社会环境本身也可以对言论边界发挥塑造作用。
其实从我这篇文章的文字您也不难看出, 对这些我并无异议。
但有一点我不能同意您的观点。
不错, 美国的法律确实不是一次性写死的,而是通过大量案例不断修订、澄清模糊点。但这并不等于“无法确定”。在某一时期,美国的法律界限是明确的、可操作的。例如,在 Brandenburg 案之后,美国法院就明确:只有“意图并可能引起即刻违法行为”的煽动言论才不受保护。这个标准虽然会随着历史环境再被检验,但在当时和相当长的时期内,它就是明确可执行的。
换句话说,法律不是完全无法确定的,在当下总有一个确定版本。这正是法律和语言模糊性之间的差别:语言本身可能漂浮不定,但法律通过判例和制度,把模糊的语言压缩成一个可执行的、有限度的规则。
也就是说, 在没有新的判例出现之前, 法律是有明确可依的条文,而公权力只能在法律的框架下发生作用, 这是民主和言论自由社会的最基本原则和底线。 公权力不能用“法律的不确定性”为借口,公然介入对言论的打压。 至于“你咋就会认为其某些言论没有超出法律的界限呢?”———— 你我不能确定,但法官有能力确定啊, 而且,正是因为普通人不能确定才需要讨论、甚至相互批判啊, 这里面唯一应该警惕的是:这类事不能让公权力说了算。
如果哪一天真的公权力说了算了,则标志着言论自由已经萎缩, 像我们之间这样的讨论也会逐渐受限, 以至于消失。
通俗的讲左的思维方式是由面及里,而右的方式是由里及面。左派往往很虚,右派往往很实,这里的虚和实没有褒贬的意思,是现实的存在,都有道理。
回到楼主的问题
一个社会真的能用法律的形式定下言论自由的严格边境吗?当然不能!这是语言属性本身所决定的。法律只能泛泛的规定哪些言论不属于自由的范畴。
楼主的观点当然是一个美好的设想,在法律严格的框架下行驶一切权力包括语言,问题是连美国这么完善的法制国家都定不出这样的法律界限,你咋就会认为其某些言论没有超出法律的界限呢?所有这样的争论根本就不会有什么结果。
我的观点是,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严肃对待容易引起激烈反应的语言。而不易从无法掌控法律角度谈论自由。
希望有朝一日,社会真能到达楼主的理想境界,我们不再争论这种无结果的争论。
互相咬是好事, 关键是要遵循法治的原则, 把什么言论是触犯了法律的边界这个问题搞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