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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易新闻和腾讯新闻上看到两则官方信息,不清楚是措辞问题还是读者吹毛求疵,总感觉有点歧义。
国家卫健委表示摘取未满十八周岁公民活体器官将追究刑事责任,这句话也是有问题的。
1、刑事法定原因。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严格由刑法规定,民法和刑法最大的区别就是裁判权,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解释刑法规定。国家卫健委作为一个非法律部门,如此解释法律明显是不当的。
2、措辞容易引发误解。摘取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将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摘取年满十八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是不是就不追究刑事责任呢?前几天法院刚判决几名医生因摘取活体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刑,这也说明,摘取活体器官是不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应当是年龄界限上的问题。
3、对刑事案件定性太随意。如果一对双胞胎姐妹中的其中一位生病,必须移植部分器官才能救命,在姐妹双方同意,家长也同意的情况下,医生成功采取器官移植手术,保全了姐妹的生命,是否应该追究医生的刑事责任呢,这就是一个问题了。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要结合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综合考虑造成的危害后果,不是像卫健委说的那么随便的。
紧接着又看到公安部规定精神病院未经警方允许不得收留正常人,这个新闻的标题存在的问题就更大了。
1、精神病院不能收留正常人。这不是要不要经过谁允许的问题,而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如果将一个正常人送进精神病院,是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对于精神病院来说是丧失人性的行为。
2、精神病院就是有了警方的允许也不能收留正常人。警方为什么要把正常人送进精神病院,这是一个执法犯法的行为,精神病院应当有独立自主的能力,而不能做出违背良知助纣为虐的事情来。
3、一个人是否正常不是由警方认定的。一个人是正常人还是精神病人,这是一个医学问题而不是权力问题,应当由专门的医疗部门严格按照程序认定,而不是单纯依照外表行为任性指定,如果警方有权随意指定一个人是精神病人,那么历史上很多伟大的人才都可能被成为精神有问题的人。
我有一个非常不好的缺点,每当听到有人胡扯八道,就有种想放屁的冲动。唉,还是忍着点吧,肚子不好的时候,要小心每一个不经意间的屁。
臧启玉律师:实力派业务型律师,教师、建造师、物业师。擅长分析案件,精于风险预判和证据分析,有偿法律咨询和案件委托联系微信18811988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