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过的该倒霉吗?纠错应彻底!
疫情防控三年后,突然放开了,看似过去的三年白忙活了。随着疫情放开国家政策也做出了调整,经国务院最新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国务院明确规定,解除防控措施不再按照传染病管理,以下行为也不再像此前政策所说的构成犯罪。在隔离期间擅自逃脱并进入公共场所的不构成违法犯罪;拒绝隔离或者逃脱隔离治疗,造成对他人传播的不构成违法犯罪;拒绝执行防疫措施引发传播的不构成违法犯罪;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就诊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拒不接受社区报备、社会随访、检疫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居家或者集中医学观察等妨害疫情防控措施的,不构成违法犯罪。违反政府核酸检测的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核酸检测,不构成违法犯罪。
出行方面,在公共交通场站,以及商超农贸市场等等,拒不执行场所扫码验码等疫情防控措施者不构成违法犯罪;拒绝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或者拒不落实场所码扫码查验要求,不构成违法犯罪。
遗留问题,所有因为传染该疾病尚在诉讼中的案件,所有案件应撤案、不起诉或者判决无罪。自该文件生效后,涉及传播疫情被公安机关刑拘的,应撤案并立即释放;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撤案或者检察院不起诉处理;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检察院撤诉或者判决无罪;二审案件,判决无罪;判决已经生效的,不再改判。涉及治安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案件,没有生效的,立即撤销。
我觉得处理后续工作方面存在问题,判决已经生效的,无再改判,难道有罪无罪只是一个时间节点吗?而且这个时间节点的过错不属于被宣判人,是政策问题造成的,不应该由个人买单。我们可以举个例子,网上曾有东北的司机因感染后传播新冠疫情被判四年,他们在服刑期间肯定表示不服,认为自己和别人同样的行为,却造成了牢狱之灾,而别人被判无罪。然而,这只是一个时间差,但都是在疫情防控严厉的政策下造成的传播。
该事件发生在2022年1月22日,被告人贺某和韩某驾驶辽PC2438号大货车从绥中县前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送货,1月25日返回绥中县。二人得知牡丹江绥芬河市暴发疫情后,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对去过牡丹江绥芬河市的行程进行报备。后被告人贺某和韩某均被确诊患有新冠病毒肺炎,造成绥中县183人被感染,7865人被隔离,全县陆续划定34个封控区、管控区和重点防范区,启用隔离场所61家,县财政共支出各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
有人可能认为贺某和韩某二人违反疫情规定给当地财政造成了严重损失,这种说法并不完全对。很多时候疫情防控支出的资金本身就是毫无意义的,就拿我们小区来说,在2022年11月中旬,顶楼有一人确诊,五天后社区通知上下三层都要隔离,在业主的强烈抗议下未能执行。随后,又玩出了花样,要把我们整栋楼全部封条在家,任何人不能出门,好像我们这栋楼出了大事一样。令人很搞笑,当天晚上封条贴到16层用完了,通知第二天一上班接着往上面贴封条,没想到凌晨通知我们小区解封了。这是什么样的一个操作?如果大家都被带走隔离,产生的费用是不是浪费了?这是政策的失误,而不是个人的问题。
我认为官方这样做并没有彻底纠错,不愿意承担政策方面失误造成的责任,如果把已判决的人无罪释放,释放的人会要求国家赔偿,我觉得这才是已判决的不再改判的主要原因。这样的纠错不能令人信服,那些已经被判入狱的人,在精神方面再一次受到不公,他们的家庭要承受四年的严重经济损失。
政策应该考虑更全面,既然承认了此前的防疫规定存在问题,就应该给那些已判决的人释放的机会。说那些人给国家财政造成了严重损失并不成立,因为在疫情放开的同时,全国很多地方还在大建方仓和隔离区,浪费资金都是当地官方自己造成的,不应该把自己的失误推卸给社会和确诊人。
无论从法律的角度去考虑,还是人性的角度,判决已生效的不再改判是不公平的。官方应该拿出一个完善的方案来解决这些疫情防控中遗留的问题,例如判决过的人无罪释放,适当补助一些损失。凡是在过去的三年疫情防控中同类的案件都应该得到赦免,这方面的赔偿并不多,但可以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让所有人都能够公平公正的享有疫情违规的赦免政策。
国家政策是为老百姓服务的,有失误的地方及时改正是好事,防控期间投入的资金应该早已过万亿,这个损失是政策造成的,也是那些所谓的专家教授们把疫情防控引导偏了。他们在疫情防控期间说的一套又一套,看是谁敢反对他们就有可能被抓起来,现在我们才发现就是他们制造了过度紧张,给国家和老百姓造成了严重损失,应该让他们为过去的错误引导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