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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曾经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连续九年提出了卖淫合法化的建议,引发了大家对于人权和道德之间的争议。卖淫这个职业虽然在过去的几千年里都是合法的,直至新中国成立以后才被禁止,但显然现在卖淫合法化还是存在重重阻力,不管是在道德上还是心理上,我们都会无法接受。我们平常买东西的时候如果不付钱,会产生法定之债。法定之债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不付钱,会强制要求付钱。但是嫖娼不给钱,产生的是自然之债。自然之债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会强制要求付钱。
明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看第三款即可明白,只有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才是有效的。卖淫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嫖娼和赌博都是一样的,不付钱也不会产生任何债务,对方也是无法追讨的,因此不是违法行为!!嫖娼不给钱虽然在民事上没有关系,但是会不会造成刑事方面的后果?比如会不会构成诈骗罪?如果构成了犯罪,那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三,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第四,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嫖娼不给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嫖资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失足妇女与嫖客之间并没有财产处分,就算失足妇女因为被骗而免除嫖资,这也不构成诈骗。但是要注意一点:如果已经付钱了,通过欺骗的手段把嫖资骗回来,这是构成诈骗罪的。自然之债虽然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如果已经付钱了,法律也会承认。这钱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通过欺骗手段要回来,就构成了诈骗罪。强奸罪其实是很容易构成的,只不过因为这种隐私很难进行举证,也不公开开庭,所以觉得似乎离我们很远。梁法用将近十年的法学功力,将强奸罪换成通俗一点的说法:只要时间、地点、人物、方式、方法等有一项违背女方的意志,就会构成强奸罪。只不过可惜的是,嫖娼不给钱是指在动机这一项违背女方的意志,而动机违背女方的意志是不构成强奸罪的。综上所述,嫖娼不付钱,在民事上没有任何责任,在刑事上不会构成犯罪。既然嫖娼不给钱这也构不成,那也构不成,那是不是太爽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为我们除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嫖娼是要负行政责任的,是要被拘留的!!!
至于“不给钱就不算卖”的说法,这只能在电影里出现。看一下上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规定卖淫、嫖娼需要给钱才能算,只要谈好价格就算了。比如2013年因为嫖娼被抓的微博千万粉丝大V薛某某虽然喜欢经常拖欠嫖资,但是并不影响他的嫖娼行为成立,最后在央视上向全国人民道歉。 点击在看不迷路,轻轻点赞添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