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失求诸野”这句话出自东汉史学家班固,但班固却说是孔夫子说的。虽然今天很难查到夫子说这句话的详细记载,但想到他老人家念念不忘的“克己复礼”的说法,看来身为史学家的班固当时应该是有考证根据的,何况这句话也的确反映了儒家“仁者,人也”的思想倾向。
对这句话的通常解释是:如果官方或主流社会文化失去了传统的法治和人治,就应该到“野”——也就是民间——去寻找那些已在社会普遍丢失的社会伦理规范。这种解释当然说得通,但我觉得这种解释,通则通矣,却不彻底。
哪里不彻底?先来思考一下这个“礼”字。孔夫子与老子是同时代的人,他们对这个字内涵的理解应该是差不多的。那么,老子对“礼”又是怎么定位的呢?这个大家都耳熟能详,“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正是基于这种对“礼”同样的认识,老子批评了孔子对于周礼孜孜不倦的追求,曰:“子所言者,其人与骨皆已朽矣,独其言在耳。”
在拙著《性空緣起: 生命和宇宙的秘密》(ASIN: B07VS8N21X)一书中,本居士用唯识理论对社会的出现及其本质做了玄学分析,是对老子所描述的从“道”到“礼”这个社会堕落过程详尽的解读。按照老子的说法,当一个社会从“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道”的层次堕落到“礼”这个层次,社会的混乱就要开始了:“夫礼者,忠信之薄也,而乱之首也。”
那么,我们现在是处在“乱之首”这个社会堕落的初级阶段吗?这一点看看我们现在社会的“礼”就可以知道。从两千多年的儒家理论及其实践我们可以看出,这个“礼”其实包含着两方面:社会伦理规范和社会政治规范,这完全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谓“一阴一阳谓之道”的思想。前者就是所谓的人治,而后者则被称为法治。
近代深受专制独裁祸害的中国人一般对人治嗤之以鼻。其实,专制独裁并不是真正的“人治”。这就好比挂羊头卖狗肉,上当者吃的是狗肉却把羊肉错骂了一顿。一个真正“人治”的社会,才配得上是“乱之首”。看看我们今天这个社会:大屠杀、大饥荒、活摘器官、地下通道、杀婴虐婴食婴、腎上腺素、人造病毒、人造地震、人造沙尘暴、权贵们的泼天巨富、底层百姓或者跳楼或者用刀斧送陌不相识 的人上路。。。我们好意思说当下还是处在“乱之首”吗?
回忆一下八仙之一的张果老对“鬼势滔天的末法时期”的描述,倒和今天的社会很有几分像呢——“在官则不顾公家,只知贿赂。贿赂可以公行,苞苴不必暮夜,是即鬼魂抢夺羹饭的情况也。在普通人民,则孝道可以废除,淫风可以倡导。只求有利于己,不问廉耻礼义。又犹之于鬼物无心,任意捣鬼,绝不顾人的难堪。此等鬼心鬼肠,鬼谋鬼智,将来必一一传于生人。于是人鬼无别,而偌大宇宙,真个成为鬼世界了。”
人治高于法治,所以,从“乱之首”到“乱之尾”,就是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一个社会的治理,如果法律越来越用不着、从而越来越少,那这个社会就是在进步;反之,如果法律越来越多、越来越详尽,那么这个社会就是在堕落。这后一种情况就是社会——这个衍生生命(这是我在拙著中对社会的定性),这个妖魔——逐渐长大的过程,同时也就是人的自由越来越少的过程。《黄帝阴符经》中说“万物,人之盗”,就有这一层意思。
中国人对法律条款越来越多的情形早就熟悉到麻木了。欧美当然要好很多,但法律越来越多的情形依然存在。一般认为,美国的法律是两套体系的结合,即自然法(natural law)和普通法(common law)。自然法被认为是建立在自然、理性或上帝意志之上的普遍的道德法。相比之下,普通法通常被称为 “法官制定的法律”。所以,即使没有明确援引自然法,自然法仍然被普遍看作是普通法的核心理念和道德目的。虽然今天从法学理论基础的角度对自然法的解释很复杂,但显然,自然法给予人更多的自由。
瞎掰了这么多,该回到主题了。“礼失求诸野”中的“野”如果不是指、或者不仅仅是指民间,那么它指的是什么?那就要想想“乱之尾”时期的社会像什么。像不像丛林山野?美国这些年来每年都有约46万儿童失踪,英国每年有11万儿童失踪,德国每年也有10多万儿童失踪。(墙内的数字就不用说了。)试问,在地球上,有哪一个物种对自己的幼崽有如此贪婪残忍的攫取?这些数字说明,现在所谓的人类社会已经混进了大量不同物种的生命,他们披着人皮却以人类为食,社会已经成了它们猎取人类的狩场,而被主流媒体长期洗脑的人类却仍然对腐败的社会政治抱有幻想。
所以,人类必须像野兽学习。“礼失求诸野”这句话中的“野”,至少在当下这个时代把它看作是“丛野”更合适。人首先是个动物,其次才有其社会性。只有抛弃已经成为桎梏的社会政治,同野兽一样,成为真正生活在自然界的动物,才能在这些生活在丛林里的人身上重新发现我们失去的人性,而社会应该仅仅是具有这种人性的人之间的契约。那些披着人皮却丧失了人性、甚至以此为欺压人类之社会优势的政客权贵,一旦被褫夺去寄生虫的地位,他们将在真正生命的丛野中毫无生存能力,这些人类的坏种很快就会被自然界淘汰。
人的动物性是第一位的,社会性是第二位的。所以,如果欲从法治回到人治而不可得,那就从普通法回到自然法吧。如果这仍然求之不得,那就干脆回到丛野法则吧!在这种由社会剧烈进步所带来的混乱中,可能会有很多人死去,但那悲剧不是社会进步造成的,而是社会堕落造成的——没有这种进步,那些人在社会堕落中也活不了多久。这种来自于大自然的淘汰,对人这个物种将是一种净化和保护。
你愿意做一个被奴役、甚至被强迫成为药品疫苗实验品或器官供体的“人”,还是愿意做一个无忧无虑奔驰于山野的自由的狼?另外,别忘了,那些逃避暴秦而走入丛野的人,并没有成为狼,却建成了桃花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