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疫情进入高峰期的时候,在厉害国那里,大白,尤其是部分大白的权力也被夸张的进入高峰阶段,他们可以随意的入户消杀,随意的强制隔离,随意的游街示众。
同样,当疫情进入高峰的时候,在美丽国那里,一位大爷轻松的“打败”了入户的警察。
在2020年10月,Flathead县警局的一名副警长Mark前往蒙大拿州的一处私人住宅,询问在附近的学校停着的一辆白色福特车主的情况。因为这辆车停在路边长达两周,车上留下了一张纸条,纸条上说有人搞砸了,车钥匙放在在油箱盖旁边,在车前的仪表盘上留有一部手机。从任何一个角度来看,这辆车的车主都有着让人有着无限的令人担忧的联想。按说,如果有车牌的信息,警察方面是很容易知道发生了什么情况:是失踪?是被杀?自杀?或者是被绑架? 等等。
当然,警察很容易就找到与车或者车主相关的信息。
这不,警官Mark就来到了一个名为诺瑞斯的家来查询。
看到警官的靠近,房屋的主人诺瑞斯走出住所面对着Mark。
诺瑞斯: 我可以问问你来这里做什么吗?
Mark: 我是Flathead县警局的Mark。我正在寻找一个叫Eli Tully的人。你认识这个名字吗?
诺瑞斯: 他在监狱里。
Mark: 他在监狱里?你知道那辆车属于谁吗?
诺瑞斯: 那是Eli的。……你是怎么进来的?
Mark: 通过大门。
诺瑞斯: 它被锁上了。
Mark: 门只是被一条铁链子挂着。
诺瑞斯: 在这个时候,我不想回答你任何更多的问题。只是出于,你知道的,法律方面的考虑。我不知道这是关于什么的。你可以联系Flathead县监狱,我相信Eli在那里。我不想回答任何问题。
Mark: 我只是试图调查一下,确保那辆车属于谁,想知道有没有需要帮助的人。
诺瑞斯: 好的,你可以在我的财产以外进行调查。但是现在你是非法侵入,所以请离开。
Mark:好的,那你报警并备案吧。
诺瑞斯: 你的名字和徽章号是什么?
Mark:我不想告诉你。我不提供信息。
在拒绝向诺瑞斯先生提供自己的姓名和警徽号码后,Mark副警长闷闷不乐,很不情愿的开车离开了该处私人财产。
与部分有执法权的大白警察或者没有执法权的大白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公民家长的情况相比,诺瑞斯成功的打败了警察的“入侵”。那么,诺瑞斯靠的是什么?不是枪,不是炮,靠的就是一句话,是一句有着宪法条文支撑的话语,那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所以,诺瑞斯先生要求警察Mark离开他的财产,这是诺瑞斯的权利范围内的事情。
总体而言,Mark被诺瑞斯打败,首先是败在执法的程序上有瑕疵, 因为他没有携带搜查令而进入私有财产的范围。如果Mark作为一名警官尽到了应尽的职责,他就应该知道他所寻找的那个人就在附近的监狱里,这样就可以避免在整个事件中被诺瑞斯“打败”。虽然Mark副警长可能正在开展一项合法的调查,但他通过非法行为获得的任何信息在法庭上都是无效的,
其次,Mark被诺瑞斯打败是因为他对公民权利的漠视。尽管Mark副警长在调查一辆被遗弃的车辆,但无法证明他有权进入被锁住的大门询问市民,而他拒绝离开表明他对诺瑞斯先生的权利漠视。在被要求离开诺瑞斯先生的财产后继续留在那里只是一种权力的展示。而且更糟糕的是Mark副警长对诺瑞斯先生行使保持沉默权利的反应很不友好。如果诺瑞斯先生向副警长提供了任何信息,他可能会成为朋友犯罪案件的元素,而保持沉默的权利旨在保护个人免于自证其罪。
那么,警察到底有没有可能去了解一些基本情况?答案是,有的,但是只能做为一般公民的询问。这种方式在法律上被定义为“敲门说话”(Knock and talk)。根据“敲门说话”原则,警察有权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有权敲打普通公民家的门,可以问问题,就像其他公民一样。 “当没有携带搜查令的执法人员敲门时,他们只是像其他普通公民一样行事。无论敲门和请求交谈的人是警察还是普通公民,居住者都没有打开门或交谈的义务。即使居住者选择打开门和警察交谈,居住者也不需要让警察进入房屋,并可以随时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2011 case of Kentucky versus King)。尽管“敲门说话”原则未明确说明个人有权要求警察离开他们的财产,但它确实说明没有携带搜查令敲门的警察是在行使授予所有公民敲门的权限,并且个人不需要打开门,与警官交谈,或允许他们进入。基于这些信息,诺里斯先生这样的个人请求进入他的财产范围的警察离开是合乎逻辑的。
民主制度就是给少数人以说话的权利。当然,它也体现出效率不高的缺点。所以,如何正确的运用和行驶公民的权利,不同的教育背景和成长经历的人可能对诺瑞斯的行为有不同的看法。
美国人会认为“诺瑞斯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冷静、从容,和平、尊重地行使他的权利,并质疑副警长的行为合法性,没有变得粗鲁或敌对。我对诺瑞斯先生处理这个事情的方式赞不绝口。诺瑞斯先生完全有权要求副警长离开并拒绝回答他的问题。他以从容和专业的方式做到了这一点,这是令人钦佩的。我赞扬诺瑞斯先生有勇气挑战副警长的行为,并且以正确、高效的方式地行使他的权利。”
做为新一代移民,我们对美国的法律制度的理解和运用还处在一个适应和学习的过程。
如果是我,我可能不会对警察处理问题中的瑕疵过于纠缠,而会配合警察,回答相应的问题。但是,我在最后也会告诉警察:你的闯入行为是错误的。
当然,我也支持诺瑞斯的较真, 也支持当年的“秋菊打官司”中的秋菊去通过法律的渠道奔波着一定要讨个“说法”的不屈不挠的行为。说矫枉过正也好,说得理不饶人也好,毕竟,社会也需要这样认真的一根筋的人,正是因为有他们的存在,公权利才不得不收敛而不至于肆无忌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