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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国内博主盗版,还替我编辑

(2023-03-10 07:50:29) 下一个

被国内博主盗版,还替我编辑

 

几天前发现21年初的博文被国内博主盗版,十篇系列,在“水木社区中国近现代史栏目登了九篇。第十篇有台方空军的一份悼词,含有剿匪两字,盗版者没敢登出来,倒是特意编辑文章,将该文标题也从目录中删除。自我保护意识挺强,不想被有关部门请喝咖啡。

 

盗版者bluesmaster,蓝调大师,昵称高速公路上的一条苏北狗IP地址70.75.152.*。蓝调大师大概是个爵士乐爱好者,难得也对中国近现代史感回兴趣,不过招呼也不打一个、登也不登全、错别字也懒得改。最后还删改编辑原文。本不想曝光大师、帮大师增加流量,打不成狐狸没准还惹身骚。

 

一时没有忍住,把截图和链接发到朋友圈,果然盗版者收获一片同情 - “真心喜欢才会盗窃大概他也是想了解那段历史吧国内有很多喜欢此类文章的人对这样的文章感兴趣且行盗的人,应该是有一定学术思想的人咱这里网络自由,只要不说反话就行“ ……  转眼间大师扮演起道德君子正义化身,作者灰溜溜成了个闲极无聊无理取闹的朝阳大妈,就差说人家帮你转发,你就乐吧。

 

查阅国内90年公布、2022年第三次修正的《著作权法》,洋洋洒洒上万字,要点有几条: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承担第五十二条的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第十六条)。

 

简单归纳,转载应经原作者同意和署名。未经原作者同意,只属于民事责任。法律说的是应当而非必须取得作者同意。

 

也有例外情况,一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可以再发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二是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自然人版权保护期终结(第二十三条)。

 

前一条比较搞笑,如果只是个人使用,应当向谁在哪指明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谁又知道、在乎你指明了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蓝调大师到今天为止,已发贴84百篇,工作繁忙、日理万机,哪里有时间跟我这个不到百篇的业余作者纠缠?而且也确实在文章题目后署名“zt”。问题是,我何时改名叫zt了?国内博主对zt有两种解释,一为转帖,二为猪头,不乏贬义。

 

附上蓝调大师的盗版,及被删掉的第十篇文章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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