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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所谓的“国会暴乱”案作一个了结

(2026-01-02 05:32:33) 下一个
“国会暴乱”被炒作至今多年,法律战、舆论战此起彼落,却始终缺乏一个冷静的总结。事件本身并不复杂,复杂的是情绪与政治立场。若要给此案一个了结,最基本的问题必须先被回答清楚。
 
首先,选举欺诈能不能质疑?
在任何现代民主制度中,对选举过程提出质疑不仅不应被视为犯罪,反而是制度自我校验的重要一环。法院是否采信是一回事,公民与候选人是否有权提出疑问是另一回事。把“质疑选举”直接与“煽动暴乱”画上等号,在逻辑上并不成立,也在法理上站不住脚。
 
其次,川普能不能有支持者?
一名政治人物拥有支持者,是现代政治的常态而非异常。支持者表达立场、集会、示威,原则上都在宪法保护的范围内。政治竞争不能同时要求选民“要投票,却不要情绪”;更不能把某个候选人的支持者整体妖魔化,从而为一切后续政治操作提供理由。
 
第三,到国会前示威是否合法?
和平示威与暴力冲击是两个概念。前者是权利,后者是违法。但不能因为后续发生了冲突,就把整个示威前提一并定性为“犯罪行为”。界线在哪里,必须依法厘清,而不是用情绪与标签去替代判断。
 
再谈责任问题。
示威最终失控,冲突出现,这是事实;但失控到底由谁导致,并不是一句“没有某某就不会发生”就能解决的。执法机关是否充分准备?警戒是否存在明显疏漏?现场引导是否失职?这些问题都不应被忽略。简单把一切归因于“某个人的存在”,在逻辑上属于反果为因,在法律上则是一种危险的滑坡。
 
特别检察官史密斯宣称:“如果没有川普,就不会发生国会暴乱。”
这种说法在修辞上有冲击力,但在法理上却显得空洞。因为按照这种逻辑,只要“某人参与或被喜欢”,就能对他人行为负全部责任——那还要个体责任何用?川普是否组织暴力?是否指挥冲击?是否奖励违法者?是否明确号召暴力行为?这些才是司法体系必须回答的问题,而不是情绪化的定性。
 
质疑选举结果,本身并不等于组织暴力;
号召集会示威,也不当然等于煽动冲击议会。
 
把合法权利与非法行为混同,是讨论此案时最大的认知陷阱。
 
更何况,从社会比较的角度来看,全美多地发生的“黑命贵”运动中,打砸抢焚的暴力行为客观存在,造成大量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与之相比,国会冲突在暴力程度与破坏范围上并不算最严重。然而,前者被大量浪漫化、包装为正义之举,后者却被无限上纲到“民主存亡”的高度——这种显著的不对称本身,就值得反思。
 
如果司法被政治化、标签化,那么真正受损的不是某一位政治人物,而是制度自身的公信力。
案件终究需要法律的解决,而不是仇恨的输出。
 
是时候让“国会暴乱”案回到法律本身,也让这场长期被消费的事件,真正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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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新林院 回复 悄悄话 香港反北京的示威者冲击香港立法大楼,Nancy Pelosi 说是 'a beautiful sight to behold',令人愉悦的美景。
美国示威者冲击到她自己的国会办公室,她就要把每个人都抓起来,关进监狱。
香港警察没有枪杀一个冲击香港立法大楼的示威者。
而美国警察枪杀了一个冲击国会的示威者。女复员军人Ashli Babbitt 正在试图钻过一个窗户,被一名黑人警察开枪打死。后来官方调查,结论是那黑人警察开枪杀人合法。
试想,如果香港警察枪杀了一个冲击香港立法大楼的示威者,西方会怎么说?一定是“屠杀人民”吧?

在家上班 回复 悄悄话 1)选举欺诈能不能质疑?
当然可以,但是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把质疑当结论反复传播;不能在法院、州政府、选举官员已裁定无效后,继续宣称“结果非法”,把不服输包装成民主权利。

2)川普能不能有支持者?
当然可以,但是不能把“有支持者”当作免责护符;不能纵容或默许支持者因政治立场对制度、个人或公共秩序施压甚至威胁。

3)到国会前示威是否合法?
当然可以,但是不能突破时间、地点、方式的法律边界;不能在国会认证选举结果这一特定节点,阻断程序、冲击建筑,却仍坚持自己只是“和平表达”。

4)责任能不能只怪某一个人?
当然不能忽略执法与安保问题,但是不能用“别人也有责任”来抹去煽动、动员与持续施压的核心责任;在法律与政治中,“可预见后果”本就意味着必须承担后果。
京华人 回复 悄悄话 那场所谓的国会暴乱就是猪党利用大众对川普的支持,安插内线一手导演的。可以说,猪党其心可诛……
大荣确 回复 悄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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