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弢——在德国做老板不容易三则(一)
在德国做老板不容易 三则
金弢
之一:一个灭火器
文革时期我们是阶级斗争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到了德国三十年,总结起来发现德国的政策是年年变、月月变、天天变。就说今年年初,所有商店、餐厅的收银系统一律强行改制,收银机卷纸一律加宽,实行标椎化。这意味着,凡是尺寸不符的,全都作废,不管你库存有多大。作为企业不象家庭,购物买货都是批量而进,一旦碰上促销,买三箱送一箱,如果进货时间赶的不巧,这四箱卷纸可够你消化的。碰上这种事,老板只好自叫命苦,落得个贪便宜反而失便宜。
有一年换灭火器也是一样。以前餐饮业厨房都使用水性灭火器(Wasserlöscher),突然有一天Brandamt(防火部门)发来通知,出于安全考虑,厨房一律禁用水性灭火器,必须改用抑油灭火器((Fettbrandlöscher)。那些卖灭火器的公司,消息非常灵通,往往赶在老板接到通函之前,已打印好一份貌似官样的信函,来店蒙人,佯称是官方例行公事,更换灭火器势在必行,否则罚款。
这些人往往选定中午生意高峰。那年夏天好天气,花园客满,一开花园,送菜上酒水的就得多跑路。你忙的焦头烂额,他来浑水摸鱼了,碰上有些新老板,没经验,一时紧张,信以为真,想想既然是新规定,反正早晚要换,办了了事,便问价钱,说要370。怎么那么贵? 那就290。心想,一句话就一下子便宜了80,反正有生意,买了。账单一开就付款。说着话,灭火器已被稳稳当当地挂上了墙。直到忙完了这一阵,才得闲好好地来欣赏欣赏这个价值370欧的灭火器。
时隔不久一次去大公司进货,无意中发现在售的灭火器中有一款怎么那么眼熟,细细一端详跟自己新买的一样,一看标价:啊,才19 欧!这是那种最便宜的粉质灭火器(Pulverlöscher)。脑子里当时轰的一声。为了不冤枉好人,我抄下商标及各种数据回去一比,果然一模一样。他 X X ,这骗得也忒狠了!我给公司打电话,要把事情问个明白。对方采取迂回周旋的手段,或称当事人不在,或称老板出差,或称企业休假,来回一拖一折腾就是两个多月。
碰上这种事情,我们国人不习惯书信往来,为了省事儿省时间,一般都打打电话,然而这么做,如果一旦走法律程序就很被动,咱们手中没有证据啊。千百次地去电话,没有任何结果。考虑找律师吗?得先预付律师费,但官司最后打得怎么样,是赢是输,谁都没法保证。律师的一句行话:上了法庭就象出了大海,万事难料!本来灭火器上已经吃了大亏,能不能讨回公道还杳然无知,这儿又得出钱,关键还没保证,弄得不好官司打到一半,再来个费用追加,到时更骑虎难下。但就此罢休,当然于心不甘。痛苦就痛苦在患得患失,难以定夺。
一天来了四个客人,一女三男,席间谈的全是法庭上的事。一了解,原来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来得早不如来得巧,我正好有事儿要投诉呐!听我说完,那个女的手一指对过的年轻人:这事儿就交给他办吧。官司打赢了,对方出钱;若拿不到钱,就让我们好好吃一顿,律师费算了。律师插手,事情就轻松多了。作完彻底的陈述,交走所有的材料,剩下来就等着预约开庭了。
开庭那天,被告来了,就是那两个骗子,也没请个律师,象两只瘟鸡,耷拉着脑袋,那天行骗时的风火劲儿荡然无存。当时还谎称是他们老板接到政府部门的通知派他们来的。我电话打过去,他们一会儿推到张三身上,一会儿又说该是李四管的,一会儿又说问问老板,一会儿又赖财务不在,不知情的外人还以为是多大的公司。其实只不过就是个个体户,有了生意或出什么事儿,叫来哥们儿来帮帮忙而已。法院开庭。虽出席人少气势不大,也没别的旁听,但法庭的威严依在,程序照常:原告人入席法官左侧,被告人落座法官右侧。
法官先把案情陈述一遍,见原告、被告双方均无补充,便向被告提问:您知道您出售的灭火器市场价是多少吗?不知道。我们作了调查,就是零售价也只有十九欧元。被告嘟囔一句:公司也得挣点儿,我们也得活啊。法官提高了嗓门质问道:售价与成本您应该有个比例吧!一个十九欧元的商品要卖三百七十欧元,这已经不再是正常的生意,而是在行骗。被告自卫:我只卖了二百九十。法官打断被告的话:但您首先提出的价格是三百七十吧?!如果原告没有异议的话,您还不三百七十欧元成交了?你应该明白,在德国不仅欺骗是犯罪,企图欺骗同样有罪。只要您提出了售价三百七十欧,我们就有权力按三百七十量刑。
之后,法官宣布休庭十五分钟,原告、被告可以各自私下交换意见。然后继续开庭。在征求完原告、被告双方的补充意见后,法官宣读判决:被告必须在两个星期内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抑油灭火器、被告承担全部的开庭费用以及原告方的律师费。然后让被告作最终辩护。一旦被告放弃,法官则宣布审判结束。
事后,我和律师留下来还跟法官聊了一会。我问,公司这么欺骗,难道就不怕被人告吗?法官说,这种公司已处在破产与行骗的十字路口,若不行骗,只有破产。与其说甘心自动破产,不如侥幸地试着骗,而且这样的公司还不少哪。公司卖了假货后,如果餐厅不及时发现,或正好没碰上官方的例行检查,三年期限一过,法律责任失效,就是事后发现了,老板也只好自认倒霉了。
结果两个星期过去后,公司并没有来换灭火器,我去电话催促,对方挂电话不接。我只好又联系律师,律师去信,说是买不到货。又过了两个星期,那家伙来了,一脸怒气,好象欠他得多,还他的少,老大不乐意地把灭火器换了。
事也凑巧,不久又来一家公司推销灭火器,我把同样的商标、型号写给他,他报价才186欧,我想这只是个叫价,其中肯定还有25%的讨价余地。但再去找那家公司说理,时间和精力都已经不可能了。
此案看点;
1:轻率地相信人危险,不能因为这家公司曾几次帮助我们换过TÜV,就觉得是熟人了, 结果还是轻信上了当。德国人有句老话是对的:相信人是不错,则小心无大过;
2.凡事不能太快,应慎酌行事,尤其是找上门来的生意更应慎而又慎。一句话:天下只有买错的,没有卖错的;
?3:能不付现金尽量不付现金,汇款是个缓机,汇款也能挟制对方,一旦出现争议,只要没付钱,主动权就在自己手里。说句荤笑话,在钱上,西方人就象男女那事儿,一提上裤子就不认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