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很多人都看过了各方发布的视频,加上大量媒体的渲染,不少人开始转向那位受害者刘女士是在撒谎,所以得出这是一个仙人跳的结论。那到底是不是仙人跳呢?可能性极小。如果真是仙人跳,刘强东强大的律师团早就会把刘强东描述成受害者,而不是为了洗脱强奸而只是强调两厢情愿了。那如何解释刘女士在视频里和刘强东貌似亲密的举动,然后又报警被强奸呢?这两件事其实并不矛盾。我下面给出一个自认为合理的心理分析,首先声明这完全是我个人的猜想,没有任何实际证据支持。
绝大多数年经女生面对刘强东这种级别的成功男士自然是非常崇拜和尊敬的,这种对英雄对权力崇拜的基因,根植在很多女性的内心,相比西方女性,中国女性尤其严重,这可以从宫斗剧,霸道总裁剧在中国大有市场反映出来。一个有钱有权一个温柔漂亮,初次见面就产生互相的吸引也属于人性使然。只不过,刘女士这种还在校园的女生真正想要是爱情,而不是色情。也许用“爱情”这个词有点过,但至少是双方互相喜欢并投入感情的那种关系,在现在这个社会,对方是否已婚已经没有那么大的约束力。刘女士的主动亲近,有对英雄对权力崇拜的因素,也可能有希望自己未来能得到贵人相助的想法。而刘强东先生想要的只是色情,而不是爱情。刘女士内心最为气愤的是:自己对刘强东是崇拜之心,而发现刘强东只是把自己当一夜情的泄欲工具,这极大的伤害了她的自尊。所以那些目前发布的视频,并不能解释刘强东没有强迫女方的行为,也不能说明这是仙人跳。也许刘女士的初衷有不太符合道德的一面,毕竟对方是已婚男士,但这并不应该影响强迫刘女士发生性关系是违法行为的判断。
至于刘女士的证词和视频不一致,也许是受到笨蛋律师引导而说的谎言,也许是出于受害者角度出发,夸大了自己的痛苦回忆。这在实际案件和生活中并不少见,记忆并不如我们想象的那么可信,人的大脑常常会脑补证据才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比如夫妻吵架时常有一方发誓说对方那时候说过什么,做过什么,而另一方发誓说自己没有。有兴趣可以去youtube上看Ted talk “How reliable is your memory?” by心理学家Elizabeth Loftus。
我们想要客观真实地看待一件事,就要尽量避免被情绪所影响,在这个案件中,很多人看了视频后觉得被刘女士欺骗,被欺骗会让人产生愤怒的情绪,从而影响了客观的思考。
谢谢您的评论。但对于您直接人身攻击的交流方式我不敢苟同。如果真是水军,倒是可以理解。如果您不是水军,而这就是您日常生活中的交流方式的话,我只能报以同情。衷心希望您只是在网上如此,而不是生活中也这样。人生不如意事十之八九,善待他人也就是善待自己,别做自己负面情绪的奴隶。
谢谢您的回复和评论。您可能误解了我最后的一小段话。我提到”可以思考一个问题,如果性行为的前半段有强迫的行为,后半段被迫接受并配合“,并非是说这个案子就肯定是这个情况,而是想说明并非所有判断都是前后一致黑白分明,即使当事人自己的判断,也有模糊不清的时候。我并没有说“刘强东肯定是前半段强迫,刘女士肯定是后半段被迫接受”这样的话。不过,这本身就是个很小但很能说明问题的例子:一个人的主观判断和与实际情况的差异,人们会对一段话加上自己的理解,然后再冠以“肯定”这样的字眼。
我回复的重点是:“目前的事实还并不足以证明性行为中没有强迫的成分。如果完全出于两情相悦的自愿,又没有仙人跳的局,那似乎很难解释为什么女方事后马上会向友人求助,而友人听了刘女士的陈述就要报警”。这是我有疑惑的地方,而且觉得是一个重要的细节。我的猜测也基于此点,和女权也没什么关系。当疑点没清楚的时候,我觉得应该允许讨论,而不是“绝对”,”肯定“地盖棺定论。我只是提出了我的猜测,并没有说那就“肯定”就是事实,欢迎就事论事,平心静气的讨论,谢谢!
你的这种写法和思维并不少见,而这正是我们的悲剧:西方好的东西没学到,这种极端女权主义倒是接受的真快。
瞧她的身材,她的仪态,熟得很!
您说得很对,说强奸的证据很不充分。我之所以提出文章中的这种可能性是基于目前的事实(就是您列出的那些项)还并不足以证明性行为中没有强迫的成分。如果完全出于两情相悦的自愿,又没有仙人跳的局,那似乎很难解释为什么女方事后马上会向友人求助,而友人听了刘女士的陈述就要报警,刘女士应该是分享了一些痛苦的经历才会有此结果。一个年轻女性从有些喜欢到被强迫发生关系这个过程的内心变化可以非常复杂,尤其是心理本身容易摇摆和脆弱的那种。而且一个人对一件事的判断并非始终不变,周围人的言论会有很大影响。可以思考一个问题,如果性行为的前半段有强迫的行为,后半段被迫接受并配合,那这算不算强奸?也许当事人自己很难都给出确切的答复。
忽然想到了《12 angry men》这个电影,“事实再清楚不过了”就和“绝对”,“一定”这些词一样,这种判断也许的确反应了事实,但也许就会让人忽略一些重要的细节。
1. 不管刘女士坐在刘强东的身边与否,对方敬酒与否,她在晚饭结束时并没有大醉
2. 刘女士清醒地,热情地引导刘强东进入酒店和自己的房间
3. 两人在房间之中有性行为
4. 刘女士未报警,是另外一个男生报警
5. 警察到时,刘女士将此事陈述为自愿
6. 警察并未当时逮捕刘强东,而是送他回自己的住处
7. 刘女士事后推翻自己的陈述,改为强奸
8. 警方调查后认定事实不足,不予起诉
9. 时隔多日后,刘女士重新起诉
10.起诉书中的陈述与录像中的画面严重不符。
根据这些,强奸与仙人跳都没有充足的证据。刘强东因而无强奸之罪,刘女士无敲诈之罪。这样的基于事实,不加主观猜想,先入为主的臆断,难道不是很容易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