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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以文會友,以友輔仁。」《論語·顏淵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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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歌手《羽泉》(六)(完)

(2018-11-20 17:57:51) 下一个

我看過一個研究報導,説明人的貪念,會隨著財富的增加而擴大。大意是說,譬如有十萬財富的人,會希望財富是一百萬才滿意;財富一百萬的人,要有五百萬才滿意;財富一億的人,要有二億才滿意。財富越多,慾求越高。

貪念與人的關係,好像是漫畫中,吊在車前的胡蘿蔔,與拉車的驢子的關係。驢子想要吃胡蘿蔔,不停的拉著車子走,其實永遠滿足不了,要吃到胡蘿蔔的慾望。

《羽泉》在與公司簽約時期,公司已經給了他們極爲豐厚的經濟回報。在2002年左右,他們倆就在東二環邊,保利大廈對面的新建大廈,各自購買了一戶豪華公寓。在當時購買這座豪華公寓的客戶群中,他倆是最年輕的兩位客戶。

這兩位歌手,也是“財富越多,慾求越高”的典範型案例了。

袁濤與《羽泉》私下接單的做法,分幾個階段:

1.  前期正常階段,通告合同由我簽名,蓋公司印章;

2.  通告合同由袁濤與《羽泉》私下簽名了事;

3.  他們私下刻了公司印章,蓋了偽印章胡亂簽名了事。

我想像,一些通告的邀請方,大約知道所簽的通告合同是有問題的,大家心照不宣而已,這是這個行業,在大陸運作的“潛規則”,也就是所謂的“與人方便,自己方便”,公司受到損失,或者説,這樣做是不對的,不是考慮因素。

我逐漸聼到了一些風聲,開始收集證據,我拿到了一些非法通告的複印件,但是很難拿到正本。在法院訴訟中,複印本是沒有法律效益的。

這段時候,《羽泉》私下接了兩個大單,一個是美國摩托羅拉公司的手機代言人,另一個是美國通用汽車別克品牌的代言人。

他們明白這兩個大單,一定會曝光,滾石公司一定無法接受,訴訟會隨之而起。所以他們做了安排,就是投靠到北京華誼兄弟公司旗下。

他們必然做了盤算,以成名歌手的身份與華誼兄弟簽約,可以得到很好的條件。至於滾石公司會對他們進行訴訟,他們可以依托華誼兄弟,與滾石糾纏到底,就算滾石勝訴,法院所判決的經濟風險,也可以承受得起,不會不划算。

何況在内地打官司,對境外人士十分不利,有理的未必會贏。

我之前在北京與某一國内音像公司做版權貿易,對方賴賬不還,還自信滿滿的跟我説:“在國内打官司,你們怎麽可能打的過我?”我對此説辭,印象深刻。

我想,《羽泉》依托在華誼兄弟之下,與滾石打官司,也是有這樣的想法。

我在北京任總經理期間,有一個構想,就是在“滾石唱片”的品牌之下,建立一個純粹大陸歌手的子品牌,以備公司在大陸長期經營。這個子品牌叫做“戰國音樂”。我在國家商標局,為這個商標,做了注冊登記。在《羽泉》的專輯《最美》的發行盒帶與光碟上,都貼印了“戰國音樂”的商標。

在滾石與《羽泉》的合約依舊有效情況下,《羽泉》投靠了華誼兄弟公司。《羽泉》在加盟華誼兄弟後,竟然還公開使用,我已注冊登記的品牌商標“戰國音樂”。

我很訝異,作爲一個國内知名的股票上市公司,華誼兄弟在知情之下,竟然會配合《羽泉》使用我們的商標。這個行爲,等同於公司的夥計帶著公司的藝人跑了,還沒忘記要偷走與盜用公司的招牌。

滾石公司與我,對於《羽泉》違反藝人合約,與違反商標權的問題,都在北京法院提請訴訟。   

境外人士在中國大陸打官司,非常辛苦。譬如說,最簡單的原告身份的適法性,就要經過海峽兩岸的《海基會》與《海協會》的重重認證。原告身份要得到海峽兩岸的共同認證,才具備原告資格。這一個認證過程,就要耗時一個多月。

法院審理訴訟案件,要看證據。歌手違約演出,吃黑單的有效證據,很難取得。就算是拿到私刻印章的合同複印件,不是正本,法院也不接受。要想拿到正本,難度很大。

《羽泉》幫美國通用公司做廣告,在北京街頭,會看到公交車體上,漆有《羽泉》兩人的圖像。但是要把這個經常可見的事實,轉化為法院可以接受的有效證據,困難度就很高了。就算是拍了照片,對方律師也會提出各種刁難與質疑。

《羽泉》對於訴訟案的對策,就是胡纏狡賴到底。境外人士在國內打官司,舉證困難,成本很高。而《羽泉》做爲北京知名藝人,以華誼兄弟為後盾,具備了天時、地利、與人和的優勢。《羽泉》胡纏狡賴的對策,就是要我們師老兵疲,知難而退。

滾石與《羽泉》的歌手違約訴訟案,從2003年開始,一路折騰,三審三判,耗時七年。一直到2009年,經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終以 (2009高民終字第2019號) 民事判決書裁定滾石公司勝訴。

法官的判決書上寫道, "當事人間的契約應得到尊重, 信守和履行"

從《羽泉》後來的表現來看,判決書上的諍言,並沒有使他們產生任何悔悟之念。因爲在之後的“戰國音樂”商標侵權訴訟案中,他們依舊是明知理虧,卻硬是胡攪蠻纏到底。

這個商標侵權案,先是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09二中民初字第15369號) 判決,宣告我方控告華誼公司侵權勝訴。被告不服上訴,再經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0高民終字第1831號)判決我方勝訴。對方仍要繼續申請更審,被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駁回,支持原判定讞(2011 民申字第1319號)。

《羽泉》等的商標侵權案,在法院折騰了三年之久,一直到2011年10月底,才完全結案落幕。

這兩個訴訟案,法院的判決,伸張了社會公義。實際上,公司投入了高昂的律師費,耗費了巨大的時間與精力,在經濟層面,公司並沒有因爲勝訴,而得到足夠的回報,來補償公司的實質損失。

我不是好訟之徒,在北京打官司,是我人生第一次直接步上法庭,成爲原告。訴訟行爲勞民傷財,也得不到合理的經濟回報,“予豈好訟哉,予不得已也”。

但是,如果我不對他們提出訴訟,我無法對公司交代,也無法對自己交代。

在人的一生中,常常會有些很不愉快的回憶。很不愉快的回憶,好像是美人臉上難看的一塊黑痣。黑痣的主人,實在是不想面對黑痣的存在,可是又無法讓這塊黑痣徹底消失。

如果有人對我的説法有所質疑,認爲我誇大其詞,可以調閲法院檔案來做核實。事實上,因爲舉證困難,我相信《羽泉》一夥私下抱團接單的數量,是我們所提供給法院的證據的數倍以上。

在中國大陸,有兩個主要的百科網站,一個是百度百科,一個是互動百科。在這兩個百科網站上,對於《羽泉》,都充滿了溢美之詞。

至於《羽泉》如何發跡,如何與滾石打官司,在這些網站上,完全沒有報導。

在我與《羽泉》的官司結束之後,我企圖在百度百科與互動百科,發佈一些關於《羽泉》早期的經歷,與訴訟的訊息。

我做為當年滾石中國的總經理,把以下的一段關於《羽泉》的資訊,提交給百度百科與互動百科,請予公佈在《羽泉》的百科介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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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泉》與滾石公司合約期間,多次在公司不知情之下,違反公司的合約,私下接演出活動。後來在企宣部袁濤的攛掇帶引下,私自脫離公司,並將滾石公司的品牌 "戰國音樂",公開違法使用。

滾石公司對於《羽泉》違約行為提起訴訟,華誼兄弟公司也成為被告。最終法院判決,滾石公司勝訴。

法官的判決書上寫道, "當事人間的契約應得到尊重, 信守和履行"。

關於《羽泉》的違約判決,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9高民終字第2019號)的民事判決書。

關於違法使用滾石品牌 "戰國音樂",見北京二中院(2009 二中民初字第15369號)、北京高院 (2010高民終字第1831號) 的民事判決書。

參考連結:

http://ent.qq.com/a/20100129/000166.htm

http://www.zwszzz.com/DCFB/bkview.asp?bkid=189918&cid=575922

****************************************

百度百科回應,百度上關於《羽泉》的資訊,已經飽和。百度不再接受任何其他有關於《羽泉》的資訊。

互動百科先是公佈了我所提供的資訊,大約在三個星期之後,就“鏟除”了我所提供的資訊。我做出詢問,表示不理解互動百科爲何會“鏟除”我提供的資訊,互動百科沒有回應。

同樣的資訊,我也提供給谷歌(Google)。谷歌放上了我所提供的資訊,沒有被消音。也許是因爲谷歌在大陸是被封鎖的,才沒有被消音。

我認識到,大陸的百度百科,互動百科,有比較高的偏頗性、選擇性、與人爲的操控性。谷歌的資訊,相對來説,比較完整與可靠。

最後,我要説,我在寫這篇文章的同時,心存感激之心。我的感激之心,在於兩個方面:

第一, 我感激中國大陸司法體系的公正判決,打破了“境外人打官司,贏不了内地人”的迷思。如果司法判決我方敗訴,我對於中國政權,會有截然不同的評價。

第二, 我感激網路的興起,使我們在網路上,可以暢所欲言,不會受到媒體公司的鉗制。我才有機會娓娓道來,這段類似於“美人臉上難看的一塊黑痣”的故事。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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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中鼎 回复 悄悄话 回复 '海笛' 的评论 :

很多藝人是《既要當婊子,又要立牌坊》。《羽泉》一方面在跟滾石胡攪蠻纏的進行訴訟,完全沒有是非與羞恥之心,另一方面還在辦《感恩滾石》演唱會。

若是真的感恩,爲何還在法庭狡賴胡扯?若是堅持對立訴訟,恩斷義絕,又何必辦什麽《感恩滾石》演唱會?

同樣的,藝人一方面做所謂“公益性”反毒宣傳,另一方面自己又在吸毒,豈不荒唐?

我熱烈支持中國政府,對藝人進行大力查稅動作,並且從嚴處理有關《劣跡藝人》的問題。

《羽泉》是名副其實的《劣跡藝人》。




海笛 回复 悄悄话 总觉得冥冥之中皆有定数。从来都对那个组合无感,可前段时间的家事和今天的新闻应验了此报来得有点快。
家宴 回复 悄悄话 多谢分享这些人的另一面。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人在做,天在看。
石油附中啊 回复 悄悄话 谢谢分享。

个人的感触,国内最大的问题就是人对法的不敬甚至不屑。接私活也好,侵占商标权也好,受到的惩罚太轻,难以为诫。

还有,这两个人合同在身的时候可以换经纪公司,这个难道是演艺行业特别允许的行为?为什么楼主没有就此提告?所谓"贵圈"的事情还真是看不懂,当年香港李家公子为买断一个尚未大红大紫的,基本上还是新人的合同,都要几个亿;而贵公司看上去是默认了这两个人的行为... 试想,假如法律够严,判这两个人也要赔偿几个亿,恐怕就足够以敬效尤了?
孤湖 回复 悄悄话 感觉写得很公平和真实,而且心怀善意。您对大陆的分析很客观很中肯!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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