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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多年的民事诉讼案件以及近十年的行政诉讼案件,揭开了中国行政、司法相互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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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武汉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显著错误(图)

(2018-04-28 08:22:26) 下一个

 能够给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周玉珍局长写信,同样也可以给武汉市市长写信。当时的武汉市市长是唐良智先生。我给他写信。

针对28号文件的第一封信:《文件难道规定双方完成房屋买卖后产权归第三者所有?》。信中写到:28号文第三大点 “区分情况,严格执行政策”之()……也可由新租户与房屋发还后的产权人双方协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回购,回购后的房屋产权为区属直管公房,承租户享有继续承租权,并按规定向房管所缴纳房租。”,“新租户与房屋发还后的产权人双方协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回购”说明买卖双方是在租户和产权人之间进行并完成的,紧接着的一句为“回购后的房屋产权为区属直管公房,承租户享有继续承租权,并按规定向房管所缴纳房租。”我百思不得其解,难道新租户出钱买房,产权又变为第三者所有,而且还要向第三者交房租?您觉得我是否理解错误?应该如何理解呢? 期待着您的指教。

武汉市房管局代市长回复:这里的“回购”是指房产公司用货币方式向业主回购。

针对28号文件的第二封信:《谁是产权所有人?》。在信中向您咨询为什么“房屋买卖后产权归第三者所有”的问题,市房管局代您给予的回复是:“这里的‘回购’是指房产公司用货币方式向业主回购”。唐市长,文件规定就是标杆,是准绳,怎么由得房管局任意解释呢?他们在“落私”工作中是否也是这样任意而行呢?28号文件中 “双方” 清清楚楚注明是“新租户与房屋发还后的产权人”,关房产公司什么事?因此可以确定文件的表述确实有问题。我认为要么对文件进行修正,要么重新起草文件。望您采纳为盼。

针对28号文件的第三封信:《“解私”和“落私”》。大意是: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口中的“落私(将党的私房政策落实到实处)”、“解私(解决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私(处理私房历史遗留问题)”可以任意切换。现在武汉市房管局到底在做什么工作?请市长回答: 1 武汉市的“落私办”在什么地方?2、“解私”和“落私”之间到底有什么关系?“处私”又是个什么东西?
         市房管局带市长信箱回复:“解私”、“落私”提法虽不同,但工作性质和任务是一样的。

武汉市房管局怎么能够回答这种问题?除了耍赖他们还能做什么?问他们的问题的工作在继续,武汉市房管局耍赖的答复也在继续进行。一个简单的文件几乎被我问了个底朝天,太多太多的错误了。武汉市房管局的自以为了不得的领导被我这种非常不起眼的小民一再的追问,也觉得压力很大。当时产权处张国安副处长作为“解私”工作的“领导”,幻想“干一番事业”出来,力争从副处长的位置上晋级到“处长”的位置,最好能够达到副局长的地位。而他工作的主要方法就是以“骗”作为工作的基础。

我拿着28号文件到市房管局去向他“请教”:为什么新租户与房屋发还后的产权人双方协商,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回购,回购后的房屋产权为区属直管公房,承租户享有继续承租权,并按规定向房管所缴纳房租?张副处长趾高气昂地说道:你几苕哟(武汉市土话,意思是怎么这么笨),这都看不懂?

我说:你管我苕不苕?你这个聪明人能够把我这个傻子讲明白了才能证明你是聪明人。

张副处长说:回购指的是区房产公司回购。

我说:哪个地方有你说的意思?

张副处长说:后面,看见没有?回购后产权归区属直管公房。

我说:前面咧?“也可由新租户与房屋发还后的产权人双方协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回购,回购后的房屋产权为区属直管公房,承租户享有继续承租权,并按规定向房管所缴纳房租。”也就是说:“双方协商”指的是新产权人和新租户,与房产公司有什么关系?难道房屋买卖的双方交易后,产权不仅变更到第三者手上,而且还要向第三者交房租?(我故意用“第三者”而不是“第三方”)

张副处长面不改色地说道:你不晓得不买?(你不买就是了)

我说:我当然不会买,如果别人买了,既出了钱又没有产权,而且还要交房租,这一切都是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完成的,你不是个骗子又是什么?

张副处长说:我就是骗子又怎么样呢?

从此以后,“张骗子”的名字越来越响亮,他也以此为荣,甚至经常到外面去“传经送宝”,讲述他如何骗的经验。很多人对我说:张副处长太急功近利了。

我一再要求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公开武汉市房管局局长接待日的时间和地点。

现在张国安副处长也慢慢感受到来自于信访者的压力,为了让别人替他分担压力,也为了让周玉珍局长可以不接触真实的情况,他向周玉珍局长请示,要求各个处室的领导,也就是处长、副处长轮流出来接待。这样,一轮下来,一个月他也就面对群众一两次。

他有他的做法,我有我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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