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217)
2007 (225)
2008 (142)
2010 (96)
2011 (174)
2013 (239)
2014 (120)
2017 (1)
2023 (348)
2024 (102)
SC 2000,第26章
同意 2000-06-29
为落实加拿大最高法院在《魁北克分离主义参考》一案中提出的明确要求而制定的一项法案
鉴于加拿大最高法院已经确认,根据国际法或加拿大宪法,魁北克国民议会、立法机关或政府无权单方面实现魁北克脱离加拿大;
鉴于任何有关解体民主国家的提议都是极其严重的问题,对所有公民都具有根本重要性;
鉴于加拿大任何省的政府都有权就任何问题通过全民公投征求其民众的意见,并有权制定全民公投问题的措辞;
鉴于加拿大最高法院已经裁定,关于一个省脱离加拿大的全民公投结果必须在提出的问题和获得的支持方面都不含糊,如果这一结果要被视为民主意愿的表达,从而产生有义务进行可能导致脱离的谈判;
鉴于加拿大最高法院已经表示,民主不仅仅意味着简单的多数统治,需要有明显多数的人支持脱离联邦,才能产生就脱离联邦进行谈判的义务,而且需要进行定性评估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明显多数的人支持脱离联邦;
鉴于加拿大最高法院已经确认,在加拿大,一个省的分离若要合法,就需要对加拿大宪法进行修改,而这样的修改必然需要就分离问题进行谈判,至少涉及所有省的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而且这些谈判将遵循联邦主义、民主、宪政和法治以及保护少数民族的原则;
鉴于加拿大最高法院裁定,在一个省份就脱离加拿大举行的全民公投中,应由民选代表来决定什么是明确的问题,什么是明显的多数,而下议院作为唯一代表全体加拿大人的选举政治机构,在确定什么是明确的问题和足够的明显多数以使加拿大政府就一个省脱离加拿大进行谈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鉴于加拿大政府有义务不参与可能导致某个省脱离加拿大的谈判,因为这可能导致终止居住在该省的加拿大公民作为加拿大正式参与者所享有的公民身份和其他权利,除非该省的人民已明确表达了该省脱离加拿大的民主意愿;
因此,女王陛下现根据加拿大参议院和下议院的建议和同意,颁布如下:
边注:下议院将审议该问题
1 (1) 省政府向其立法议会提出或以其他方式正式公布其打算在有关该省拟议脱离加拿大的全民公决中提交其选民的议题后三十天内,下议院应审议该议题,并通过决议表明其对该议题是否明确的裁定。
边注:延长时间
(2) 如第(1)款所指的三十天,全部或部分发生在下议院议员大选期间,则该三十天应当额外延长四十天。
边注:注意事项
(3) 在考虑公投问题的明确性时,下议院应考虑该问题是否能够明确表达该省人民的意愿,即该省是否应不再是加拿大的一部分,而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
边注:如果没有明确表达意愿
(4) 就第(3)款而言,一个省份的人民明确表达不再属于加拿大的意愿,不能源于
(a) 公投问题仅仅侧重于谈判授权,而没有直接征求该省民众关于该省是否应不再是加拿大一部分的意愿;或者
(b) 除了该省脱离加拿大之外,公投问题还设想了其他可能性,例如与加拿大达成经济或政治安排,从而掩盖了该省人民对该省是否应不再是加拿大一部分的直接意愿。
边注:需要考虑的其他意见
(5) 在考虑公投问题的清晰度时,下议院应考虑提议举行脱离联邦公投的省份的立法议会中所有政党的意见、加拿大任何省或地区的政府或立法议会的任何正式声明或决议、参议院的任何正式声明或决议、加拿大原住民代表(特别是提议举行脱离联邦公投的省份的原住民代表)的任何正式声明或决议,以及其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意见。
边注:如果问题不明确,则不进行谈判
(6) 如果下议院根据本条规定裁定,公投问题不明确,并且因此无法明确表达该省人民关于该省是否应不再是加拿大一部分的意愿,则加拿大政府不得就该省不再是加拿大一部分的条件进行谈判。
边注:下议院考虑是否有明确的脱离意愿
2 (1) 如果某省政府在就该省脱离加拿大举行全民公投后,寻求就该省不再是加拿大一部分的条件进行谈判,则下议院应考虑并通过决议确定,在当时情况下,该省人口的绝大多数是否明确表达了该省不再是加拿大一部分的意愿,但根据第 1 条规定下议院认定该全民公投问题不明确的除外。
边注:下议院需要考虑的因素
(2) 在考虑一个省的绝大多数人口是否明确表示希望该省不再是加拿大的一部分时,下议院应考虑
(a) 支持分裂主义选项的有效票数占多数;
(b) 参加全民公投的合格选民的百分比;以及
(c) 其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事项或情况。
边注:需要考虑的其他意见
(3) 在考虑一个省的人口中是否有绝大多数明确表示希望该省不再是加拿大的一部分时,下议院应考虑提出脱离加拿大全民公投的省份的立法议会中所有政党的意见、加拿大任何省或地区的政府或立法议会的任何正式声明或决议、参议院的任何正式声明或决议、加拿大原住民代表(特别是提出脱离加拿大全民公投的省份的原住民代表)的任何正式声明或决议,以及它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意见。
边注:除非明确,否则不进行谈判
(4) 加拿大政府不得就某个省不再是加拿大一部分的条款进行谈判,除非下议院根据本条规定裁定,该省绝大多数人口已明确表示希望该省不再是加拿大的一部分。
边注:宪法修正案
3 (1) 人们认识到,加拿大宪法没有权利单方面实现一个省脱离加拿大,因此,任何省份要脱离加拿大都需要修改加拿大宪法,而这又需要至少所有省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进行谈判。
边注:局限性
(2) 任何皇家大臣不得提出宪法修正案,使某个省脱离加拿大,除非加拿大政府在谈判中已经解决了与实际情况相关的脱离条款,包括资产和负债的分割、该省边界的任何变化、加拿大原住民的权利、利益和领土要求,以及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
(谷歌翻译: An Act to give effect to the requirement for clarity as set out in the opin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in the Quebec Secession Re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