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217)
2007 (225)
2008 (142)
2010 (96)
2011 (174)
2013 (239)
2014 (120)
2017 (1)
2023 (348)
什么是赢者通吃规则?北美选举,是按照选区选议员,一个选区选出一个议员。投票的时候,可以有五、六个候选人,来自不同党派,但选出的只要一个,这就是赢者通吃。一个选区,可以有不同族裔,不同阶层,不同宗教,不同利益团体,但只能选出一个议员。如果五个候选人,选票比较平均的话,可以一个得票30%的就能够被选出来。这样的结果,就是大党的选票效率高,小党选票效率低。即大党全国选票可能只要40%,却可以占据60%的议会席位。换句话说,议会议员代表性有两极分化趋势:大党是超代表,他们得到的议会席位比例高于所得选票比例;小党是欠代表,议会席位比例低于所得选票比例;弱势群体无代表,有选票无席位。
加拿大华裔占人口约4%,议会席位有308个。按照选民比例得出代表的话,华裔议员应该有12个,但2011年只选出7个,即华裔在议会中是欠代表的。但是,按照赢者通吃规则,2011年能够选出7个华裔议员已经是很不错的的情况了。华裔得以选出那么多议员,和华裔居住相对集中有关。一个是唐人街,一个是大学区,这样在许多选区没有华裔选票,华裔选票集中在少数几个选区,在这些华裔比较集中的选区,华裔选票就有较高的选举力量。但是,以华裔人口比例,无论如何不可能有华裔党,不能向魁人党那样以族裔组党。
所以,华裔组党是不可能的事情,选纯粹代表华人利益的议员是不可能的事情。因为华裔票仓太小,按照赢者通吃规则,以华裔利益为选举议题不可能产生任何席位。因此,华裔选举策略就是如果有华裔候选人的话,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投他的票。即便你是保守党,华裔候选人是自由党,你也投他的票。你或许会问了,这样的投票不是没有原则吗?实际上,加拿大政治就是没有原则的政治。
第一大党是执政党,第二大党是反对党领袖。但在加拿大议会里,反对党从来不会拿出意识形态原则反对执政党。反对党只是找错,说执政党这里忽略了,那里做错了,从来没有以意识形态原则提出替代施政纲领。美国两党还有意识形态区分,加拿大没有,有的都是第三大党和其它小党。如共产党,历史上就只得到过一个席位,而且上任没几天就比逮捕下狱了。绿党环保意识形态,得到2个席位,已经很了不起了。看看历届竞选,哪个有用意识形态原则拉选票的?没有。你问问上门拉票的他们的执政纲领是什么?他们说出来的议题都没有意思形态原则,甚至根本说不出来。加拿大选举,选的不是意识形态原则,而是候选人的个人魅力和流行风靡度。选出的执政党议员进入议会以后,都可以跨过地板加入反对党席位,平时为自由党拉选票,投票时候投NDP完全合法合理,这是加拿大政治。我在《华人认同哪个加拿大》一文中介绍过加拿大的镶嵌社会。加拿大是地域划分的政治格局。主要区域是5个:海洋地区,魁北克、安大略、产麦三省,和卑诗省。联邦大党的任务,就是要在政治上统一这个区域差异很大的镶嵌的区域社会,任何提出意识形态原则的都不能解决区域矛盾,能找到区域最大公约数的事情就这么几件事:社保,贸易、税收、预算等技术性事务性的议题,不能是意识形态原则问题。
那么,如此选出的不同党派的华裔议员有什么用呢?这要从议会立法过程来说。正式程序,是议会辩论,然后投票,这是形式上的立法程序。但是,实际上本质讨论议案议题的都是议会党(Caucus)闭门的背后小会里讨论,议会公开辩论都是不咸不淡的官样文章。所以,即便不同党派的华裔议员,完全可以组织成议会党(见文章《庄文浩议员的改革法案》一文中介绍的议会党和议会外党的区别),如美国国会有有色人种议会党,亚裔议会党等等,这些议会党和选举投票的党没有紧密联系,民主党、保守党和自由党的华裔议员组成华裔议会党小会磋商完全合法,不违法议会规则。
这只是议会立法程序上而言。但对政府立法的影响,并不一定要有议会席位。实际上,由于第一第二大党没有什么分明的原则,改变政府政策的往往是那些意识形态原则分明而没有什么席位的小党。如绿党,只有两个席位,但是,自由党抛出的碳税纲领,显然是绿党纲领,和自由党或保守党的意识形态都无关。少数族裔影响政府决策的方法,更有效的是游行集会。如美国的鸡毛秀事件和纽约市华裔警官被起诉事件,都是游行集会最有效。当然,这些游行集会也需要华裔议员在国会发言里应外合。国会有一般性的一分钟发言,可以讲任何事件和议题,华裔议员多就能多发言,加大影响。
华裔以不同党派进入议会还有个好处,就是执政党和反对党的议会党都有华裔,很大实质讨论是在闭门的背后小会上决定的,这些小会需要有华裔议员在场,需要华裔议员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