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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United States v. E. C. Knight Co. (1895)
1892年,新泽西州的美国炼糖公司购入骑士公司和其它三家费城糖厂的股票,形成对美国全国糖业的几乎完全的垄断。政府根据国会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对这一垄断行为进行起诉。联邦法庭认为找不到阴谋垄断的事实,因此政府败诉。政府于是把此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维持原判。
二、理由
没有发现美国炼糖公司有刻意限制其它州商业的行为。
三、讨论
此案是富勒大法官的杰作,奠定了他的“理性统治”教义。宪法规定国会有规范商业的权力,但富了大法官强调理性统治,解释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只针对合同价格,联合限制对手等垄断阴谋。像美国炼糖公公开购入股份的行为,不是阴谋限制对手。
此案作用之一是对国会权力的限制,即国会有权规范跨州商业,但这个权力要反映“理性”。
《吉本斯诉奥格登》一案中也是同一宪法条文,也是反垄断。如果说马歇尔是联邦主义者,主张大政府,那么此案中富勒的思想则反映了政府尽量不干涉市场,反映了亚当斯“看不见的手”的思想。
根据笔者《物质循环的世界》系列的思路,现代经济需要大政府。随着美国政府权力不断扩大,对反垄断的解释也不断变化。美国现代将美国电讯从贝尔公司中分解出来,就是对此案的否定。但是,对IBM和微软的反垄断案子败诉,却维护了美国计算机业的国际垄断地位,这点可以从美国起诉微软垄断败诉而欧洲起诉微软垄断胜诉中这两个事实体会出来。
实际上,宪法商业规范这一句话,此案和前边诸案中法院都旨在限制政府行为。前边诸案是限制州政府行为,此案是限制联邦政府行为。随着历史的进出,主导国家经济的亚当斯主义逐渐让位于凯恩斯主义,宪法这句话的解释也逐渐从限制政府行为转为为政府主动主导经济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估计后边几个案件我们将会看到这个变化。
通过此案看官也可以体会三权制衡。这是司法权力制衡国会权力的一个案例,法院监督国会有没有滥用宪法赋予的权力。
四、链接
http://www.landmarkcases.org/gibbons/usec.html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historics/USSC_CR_0156_0001_ZS.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States_v._E._C._Knight_Co.
http://www.infoplease.com/ce6/history/A08448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