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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的热门新闻之一,是路易斯安娜州六个黑人高中学生被判刑导致黑人大规模示威。作者在赓密里恩状告莱特福和贝克状告卡尔两案的讨论中,认为宪法内容与国内外局势互动。某些人或许认为牵强,认为法律就是法律,有法律逻辑可依。我所理解的法律逻辑,就是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反映经济基础。许多情况下法律是可以根据严密逻辑推理出来的,但推理的出发点是道德准则、即对错善恶的标准。而道德准则是有价值取向的,如伊斯兰案可兰经道德准则推出的法律就和美国法律不同,而美国法律也根据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的变化而变化,两百年了,许多社会观念改变了,法律也随之变化。这几天新闻黑人示威就是法庭判案受政治势力影响的例子,这就是美国社会中试图以政治力量左右法庭判决的活生生例子。政治势力强了,就可以改变法律。所以,法律是反映强势政治势力意志的。好了,这是多余的话,回到我们的案例来吧。
一、故事Coleman v. Miller(1939)
这是一个蛮有意思的案件。192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童工修正案,限制和禁止雇用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工作。根据美国宪法第五章,国会通过的修正案,要通过四分之三的州议会认可才能生效。1925年,坎萨斯州通过决议,不认可这一修正案。1937年坎萨斯州参议院又旧事重提,把童工修正案拿出来表决,结果40名参议员正好对半分,20票反对,20票赞成。当时主持会议的州长最后投下了决定的一票,通过了认可童工修正案的决议。随后这个决议被州众议院通过。
可乐门等反对通过童工修正案的议员们于是上告,要求最高法院下令命州委书记米勒抹掉坎萨斯州在童工修正案上的背书。状子的理由有三条,第一、州议会已经于1925年有决议不认可童工修正案;第二、州长不是参议员,投票无效;第三,1924年的童工修正案到1937年已经过来13年了,通过认可已经没有效力了。结果可乐门等败诉。最高法院判坎萨斯州认可童工修正案生效。
二、理由
最高法院讨论的第一个问题,不是该案谁对谁错,而是最高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受理此案。这是个三权分立问题。最高法院经过讨论认为该管。
第二个问题,是州长投那一票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这又是三权分立问题。不过这是州里的三权分立。州长是行政州行政首脑,不是州立法机构成员,按理投票无效。但是,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第五章规定,修正案的通过,可以经过议会通过,也可以经过大会通过。所谓大会通过,即可以包括非议员的其它与会代表。所以,最高法院判州长那一票有效。
第三个问题,坎萨斯州1925年的不认可决议和1937年的认可决议哪个有效?最高法院说,宪法第五章只说到认可一事,没有说否决认可一事,即1925年的决议不相干,只要1937年州认可了就是宪法承认的。即便一个州认可后在通过议会表决不认可,也不能取消原来的认可。
第四个问题,州认可有没有时间限制。最高法院说宪法第五章没有规定时间,所以多长时间都有效。
三、讨论
美国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宪法修正应该属立法机构的权力,不是司法部门的事情,这就是一个立法过程,是立法机构的事。然而,宪法第五章规定了宪法修正的程序,司法部门可以裁决此案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这又成为最高法院的权力。这种事情究竟属于立法权力还是司法权力,逻辑上是永远无法解释的,这是哥德尔逻辑不完备定律的一个例子。最高法院管这事,是干预立法权力;不管这事,是推卸司法责任。所以,这样的事情究竟哪个部门管,完全是约定俗成,由历史演变决定。
这种三权分立界线无法逻辑上划分的例子之一,就是美国退出与苏联签订的导弹协议。国际协议的参与和退出,是立法机构的事情。当时布什总统宣布退出,就有议员提出违宪,认为行政机构决定退出协议。但是,布什说他只是执行协议中的退出协议程序一款。后来国会争论半天,当然是逻辑上无法辩论的事情,最后只能投票论输赢。
此案的要点,是通过解释宪法第五章细化了修宪程序。如宪法没有提到州认可的时间问题,也没有提到州议会否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既然没有提,怎么解释都可以。由于解释了不受时间限制,以致童工修正案现在还在等待其它州通过。
四、后话
83年过去了,至今只有28个州认可童工修正案,还不足四分之三的州的数额,所以童工修正案还没有成为联邦宪法,这个修正案还吊在半空,有些州还是允许童工。事实上,我儿子小学时候就送过报纸,不是什么坏事。
五、链接
大陆好像用的是大陆法系,不是案例法。不像美国通过司法评论不断改变宪法。大陆要从文字上改宪法,所以建国以来就改了几回了。
中国现在是香港用海洋法。
中国走的路刚好和美国相反。美国是各州分权,联邦政府是逐渐强大,中央权力由弱到强。中国则相反,由原来的集权逐渐走向现在的地方分权。以前各省按中央规定办,中央没规定的就不敢干;现在是中央没规定的就干。
中国法律也一样,反映政治势力和社会经济发展。如民间资本大了,物权法就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