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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Hawke v. Smith
1919年,俄亥俄州议会通过认可了联邦宪法第十八修正案(禁酒案)。有些州民不愤,要求全州举行公投,看看俄亥俄州是否认可第十八修正案。公投否定了俄亥俄议会的通过第十八修正案的决议。支持禁酒案的人士豪克投诉州法院,认为公投违法无效,结果败诉。豪克又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豪克胜诉,判公投无效。
二、理由
最高法院援引宪法宪法第五章关于宪法修正的程序,该程序规定宪法的修正案的认可由应该由州议会两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以,公投是违宪的。
三、讨论
此案有几点值得讨论。第一是宪法修正的正式程序。但实际上,通过第五章的正式程序对宪法的修改只是美国宪法演变的微不足道的一部分,大部分对宪法的修改是非正式的,是经由最高法院裁决、国会操作、总统命令、约定俗成和应用等等修改的。如前边案例中最高法院获得解释权,和最高法院裁决选举规则等,都是实质的非正式的修宪。
第二、作为基本法的国家宪法,其制度和修改是议会过程,而不是公投过程。此案中有两个决议,最高法院裁决议会的决议有效而公投的决议无效,就说明美国本质还是一个共和体制,而不是民主体制。美国宪法不是公投出来的,宪法的修正也不是公投出来的,而是议会代表投票表决出来的。从此案的法理来看,美国基本宪法,是由精英和主导政治势力决定的,而不是由大众来决定的。所以,台湾公投遭美国白眼不奇怪。
第三,所谓正当程序是一个非常含糊的概念,给政治斗争和社会变化带来许多变数,全靠政治家如何应用。所谓政治艺术都从这来。如可里各洛夫状告格林这样的踢皮球事情,说的就是有法可依,但没有程序去落实。如此案中,议会表决是正当程序,公投不是正当程序。
四、后话
后来,这1919年的宪法第十八修正案又被1933年的宪法第21修正案否定了,所以美国现在有酒卖,也可以喝酒。
五、链接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conlaw/hawk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