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初晚9时30分许,山东济宁,陈丽的女儿2天3夜都没有回家。期间,她四处寻找孩子。直到第三天,她才在街上找到了孩子,在追问下,她才知道这几天女儿经历了什么:女儿被两名14周岁左右的男孩殴打后侵犯,事后还录视频威胁。两位男孩用计将11岁女孩引至家里,随后对其实施殴打侵犯,并拍视频威胁。2名嫌疑男孩中,殷泽(化名)是整件事情的制造、引导者,但由于他未满14周岁,因此已被释放,将不承担法律后果;另一名男生已被刑拘,将被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3月19日 凤凰周刊)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新闻中的主犯殷泽因未满十四周岁,不满足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年龄和犯罪行为,因此在被“口头教育”后释放,由家长带回家教导。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被“无罪释放”,迅速引发全网热议。
近年来关于未成年犯罪的新闻屡屡登上热搜,不断挑动人民敏感的神经,法律保护的究竟是未成年小恶魔还是未成年受害者成为此类新闻的热评和人们心中挥之不去的疑问。在此次案件中被释放的未成年人殷泽是性侵女孩的主谋,事先不仅制定计划引诱女孩前往他家,事后还拍视频威胁女孩闭嘴。作为整个事件的主导者,殷泽在这场犯罪中表现出远超一般未成年人的心理素质和恶劣狠毒,已经达到了成年人的标准,因此决不能因他未成年人的身份就将其释放。
轰动一时的十岁大连女孩淇淇被杀害的案件推动我国刑法修正案将刑事法定责任年龄下调到12周岁。此次事件再次让民众认识到未成年犯罪的残忍以及法律在面对未成年犯罪时所显现的僵硬和不足。同时,大部分网民认为现在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水平显著提高,12~14周岁的青少年已经具备对严重暴力犯罪之恶的辨认能力,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严惩未成年犯罪者,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成为多数民众共同的心声。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作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近年来,未成年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数量上升。2018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24.9万人,年均上升8.3%。同时,低龄犯罪上升,检察机关起诉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从2018年3534人上升至2021年5334人,占同年起诉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从8.9%上升至15.1%。而且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居前六位的分别是,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强奸和故意伤害,六类犯罪人数占受理总数的76.5%。
我国的未成年犯罪数量高居不下,且有些案件的严重恶劣程度丝毫不亚于成年人犯罪,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但因为我国未成年犯罪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导向是“宽严相济,以宽为先”。因此在未成年司法案件中,很多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恶性犯罪后,只是经过“口头教育”等简单处理,就可以被父母领回家。因此某些违法的未成年人就依仗自己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为所欲为,故意犯罪,再以年龄这张“免死金牌”逃避法律的惩罚。
未成年犯罪在全世界均有发生,其中也不乏手段残忍血腥的案件,同样也在本国引发巨大反响,那么他们是如何处理的呢?首先是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美国大多数州的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已经降到6-10岁,远低于其他国家。有些州甚至不设刑事责任年龄,还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其次就是增加恶意补足年龄法则,恶意补足年龄是指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行为是实施具有恶意,能够明辨是非、善恶,则对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也就是说,如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证据显示该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具有相当恶意,且自身能够明辨是非善恶,那么即便他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然可以将其视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进行审判。本新闻中的殷泽正适用于最后一条,其有预谋有计划地诱骗和威胁足以证明他在实施犯罪时具有相当恶意,且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犯罪,不过是依仗自己未成年的“免死金牌”为所欲为罢了。
年龄不该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免死金牌”,法律也绝不能让真正的行凶者逍遥法外,受害者却一生都留在被伤害的阴影中画地为牢。预防未成年犯罪,是否有必要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修改或完善未成年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值得国家和社会的重新商榷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