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辱母案发生在2016年的4月14日,山东聊城人于欢和母亲苏银霞被暴力逼债,因后者受辱,于欢遂怒而拔刀刺向四个逼债人,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今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院一审开庭,于欢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一审判决公布,中国媒体进行报道后,迅速引发舆论争议,称这是对依法治国的严重践踏。
我们注意到,媒体引用了大量的中外判例来证明聊城法官的判决不公,说明大家认为,判例在司法判决中的重要性,也同时说明英美法系,或者说判例法系的天然影响力。
但实际上,比较引用不同的判例是有很多制约因素的,因为:
1. 地域不同,
有人举了很多美国中西部的判例,轻判或无罪判罚的较多;但如果在东部各州则情况会稍有不同,判罚会趋严一点;
2. 国别不同,
西方国家,私人领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更别说美国加拿大中西部这些民风彪悍的地区,几乎家家有枪,打死侵入自家领地的人是无罪的。而在中国,虽然法律上也承认私人财产的不可侵犯,但实际判决中,可能要考虑的是另外一个因素:秩序,尤其是现在的中国,维稳应该是国家,当然也是司法系统的首要任务。
3. 法系不同,
中国主要遵从大陆法系,法官根据法典来判案,判例可用来参考,但地位不是独尊的;而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是具有独尊的地位的,上级法院的判例,下级法院是必须遵从的,同级之间可互相参考。
4. 环境不同,
本案应考虑的两个因素:
a). 警察是否渎职;如果是,则给了正当防卫的认定多了一个辩护理由;
b). 另外一个因素,就是伤人的时间合理性,有人举了一些事后杀人的例子。回到本案,假定于欢当时并没有拿刀伤人,而是后来,隔了一段时间后,寻思着警察都不管了,感到无助且恐惧,只能私下解决,再去刺伤逼债人,这个时候还能不能做正当防卫的辩护,则情形又有不同了。
大家群情激奋,认为于欢受到了不公正的判决,但飘雪还是提醒一下围观群众,希望大家冷静一点,因为,如果每次的民意都胜利了,则法律就处于危险的境地了。于欢已上诉了,还是耐心等待二审的判决吧。
执法者不能保护当事人,只能是自救了!
辛普森案多数民意认为是辛普森杀的,可惜被法律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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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压倒性证据也表明是他杀的.他自己事后出书也如是说. 只是因为检方的证据有点小瑕疵,被辩方抓了小辫子. 才被法律"否定". 最后是另一法官造了个其他罪名,把他关了.
群众往往是盲目的,经过煽动挑唆的更是愚不可及。
现在的湾湾就是这样,丧失心智后,就不可救药了。
维护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是为了法律而法律。如果法律不能解决问题,起码就应该修正法律,至少下次出现类似情况可以有顺从民意的法律。法律不能因为民意而改变一个案子的判决,但必须跟随民意而改变法律本身。否则就是恶法,无效之法。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意不应该左右法律。
不过理性的社会是很难的,尤其是政府缺乏公信力,民众普遍cynical的社会。要改变社会不容易。
如果法律得以正常的执行,根本就不会走到这一步。私自拘禁,限制人身自由,殴打,侮辱,性侵犯,这几样要是能正常起诉,公平判决的话,民事惩罚就足以罚得要债的一方完全破产(且不说刑事的惩罚)。
这个事如果看成"法律站在民意的对面",太有失偏颇了。这件事的根本上是枉法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