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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通报机制”的来龙去脉

(2016-07-28 19:55:18) 下一个
“相互通报机制”的来龙去脉

 

内地与香港两地之间的通报机制,在中央与内地其他省市之间并不存在,属于"一国两制"的特色和高度自治的安排。现行的相互通报机制是“一国两制”下的产物,若是广东省和中央政府之间,就不需要这样一个机制。

 

通报机制在基本法中并未规定,回归之后,内地与香港两地人员往来增多,两地居民因涉嫌犯罪在对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需要建立一套规范的沟通渠道。于是2000年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香港特区政府保安局签署《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安排》。根据《安排》,内地向香港通报的范围主要包括由公安机关(含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涉嫌犯罪的香港居民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香港居民在内地非正常死亡的情况,而香港向内地通报的范围主要包括由香港警务处、香港海关或入境事务处对内地居民涉嫌犯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和内地居民在香港非正常死亡的情况。

 

相互通报机制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截至2015年底,内地公安机关向香港警方通报在内地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香港居民6172人,香港警方向内地公安机关通报在香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内地居民6934人,对于有效维护两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香港回归以来,中央坚定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严格依照《基本法》办事,坚定支持行政长官及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内地公安机关与香港警方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本着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不干预对方执法活动的精神,认真落实通报机制安排,对于维护两地居民合法权益、有效打击跨境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一国两制”在香港成功实践的体现。

 

机制实施以来行之有效,但随着近年两地往来愈加频繁,加上执法环境有了巨大变化,令通报机制逐步出现问题,其效果因此受到影响。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和工作惯例,通报机制中存在不明确不适应的情况,实践中出现的许多特殊情况未能在通报机制中做出相关规定,如当事人主动提出不愿意通报的如何办理?重大案件简要案情通报后如何保密?对当事人身分不明等特殊情况如何通报?这些影响了通报机制的落实,亟需进一步明确。

 

总的来说,现行机制存在三大缺点,包括通报无时限要求,办案人员对通报时限把握不一。其次是通报机制不具法律效力,加上签署双方是公安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和特区政府保安局,约束力较低;此外通报机制存在许多不明确因素,如遇上当事人不愿意通报、重大案件通报后如何保密、当事人身份不明等特殊情况,均缺乏指引,大大影响了机制的效率。目前双方重点就通报时限、通报内容、通报范围、通报渠道等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有利于保障两地居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打击跨境犯罪、有利于维护两地社会的繁荣稳定。

 

目前的通报机制只是互相尊重下的合作,而非实质协议,相互通报机制的非正式性决定了它在日常的沟通过程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相互通报机制只是一种行政性的安排,如香港发生一起涉内地居民案件,香港警方可以向内地通报,也可以不通报,可立即通报,也可隔段时间再通报等,它不像司法互助机制那样具有法律约束力,遇到类似案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相互通报。这就难免会导致实践中出现沟通不畅等问题。内地在过去这些年已向香港移交170名逃犯,但香港从未移交一例给内地,赃款、赃物的追缴和移交机制、刑事侦查机制也一直未启动,这不利于两地维护治安。

 

事实上,内地警方也已注意到相互通报机制存在的问题,十多年来,一直在与香港方面沟通,希望达成刑事司法互助的安排,通报互涉两地的刑事案件,移交逃犯,规定两地刑事管辖权限,相互承认和执行刑事判决。但是由于香港某些政治势力的反对,两地的刑事互助安排,至今没有达成协议,致使有人在内地犯罪,或有人在香港对国家和内地机构以及个人犯罪,常藏匿在香港,逃避了内地的法律制裁。实际上,现在的问题在于对“两制”强调多,而忽视了“一国”。突出的一个问题是,由于香港与内地没有遣返协议,而与北美、欧洲等很多国家都有引渡合作,内地嫌犯一旦逃到香港,比他们逃到有些西方国家更难被带回归案。

 

近日铜锣湾书店店长林荣基,回到香港后积极参加香港政治社团进行“港独”活动,在内地“取保候审”期间弃保潜逃香港,参加政治衍生分裂活动后,两地就完善通报机制举行的高层会晤,这为进一步打击跨境违法犯罪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和更加畅通的警务合作机制。由于林荣基案背后折射香港市民的焦虑感,也促使两地认识到通报机制有必要进一步发挥其务实的效果。林荣基弃保潜逃香港后,发表了一系列的极具煽动性的“控诉”使香港部分市民在这一事件中陷入了焦虑和不安,两地审时度势检讨两地现行通报机制,本着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不干预对方执法活动的精神,由两地警方高层互相检讨通报机制存在的诟病,有利于消除误解。通报机制的不断完善将有效遏制两地违法犯罪分子把香港当做避难所,或颠覆国家的和平稳定的基地,将有助于有效维护两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修补通报机制疏漏,强化其权威和进一步保障涉案港人的权利,将巩固港人和国际社会对“一国两制”的信心。两地通报机制的深度互信和互动,是两地警方以相互认同探讨和找回“理性”的必由之路。在“一国两制”的框架内,契合林荣基案的现实境况,两地警方通报机制正在向一个纵深合作的转折点迈进。

 

目前香港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刑事司法互助机制,而香港回归19年以来,一直未与内地建立刑事司法互助机制,所以,今后两地应考虑建立“一国两制”框架内的刑事司法互助机制。立司法互助机制并不是否认十几年来相互通报机制的成绩,而是对以往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并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予以落实。建立“一国两制”下的两地刑事司法协助机制,就是落实基本法第95条,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如果落实基本法第95条,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实践都是标志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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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絮0617 回复 悄悄话 看完有木有豁然開朗的趕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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