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野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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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为什么不能向罪人发怒!(3:1-8)

(2020-01-11 06:47:57) 下一个

第7段继续讲到,既然犹太人无法因为他们有律法、有仪文、有割礼而可以得到神的称赞、被神喜悦,那么犹太人很自然的问题就是,他们的犹太人身份究竟有什么益处呢?这个问题就好像是说,如果公司总经理的儿子在公司没有一点特别的地位,那么他作为总经理的儿子还有什么意义呢,岂不与常人一样吗?

保罗指出,既然被称作犹太人,犹太人就的确有他们的特别之处,而这特别之处就在于,有神的圣言赐给了他们;即便他们不信、悖逆、违反,都不能废掉神的信,也就是说,不能因为他们违反了神的要求,就说明神的要求是不对的。这就类似于,不能因为大多数员工无法准时上班就说明公司规定九点上班是不对的。愿意看到自己问题的员工会承认九点上班乃是再正常不过的规定了,无法做到只是因为自己的懒惰和懈怠而已,应该改正的是自己;而喜欢推卸责任的人就会说是公司的规定有问题,应该改成十点上班才对。

接下来,保罗指出又会有人想狡辩说,即便神是公义的,祂的要求都是合情合理的,可是神发怒总归是不对的吧?这反映出当时犹太人对神的一个观念,就是仁慈、良善的神是不能发怒(施行审判)的;如果神发怒,就说明神有问题,因为祂不慈爱了。这就好像说,一个好的公司是不应该去责罚上班迟到的员工,否则的话就说明这间公司不仁慈了。对于这种狡辩,保罗说到,神发怒乃是正常的,如果神不能对违反祂规定和心意的人采取严厉的措施,犯罪和不犯罪都没有区别,那么神还怎能审判世界呢?

再接下来,保罗又指出还有另一种狡辩,就是认为如果神的公义、良善是籍着我们的过错显明出来的话,那么我们是在荣耀神的事上有份的,就不应该被定罪了。这就好像说,如果员工上班迟到结果却没有被公司扣罚工资,从而让大家都称赞公司的慷慨、宽容,那么这位员工应该觉得自己是给公司争光了,应该觉得自己做了一件有对公司意义的事情才对,至少不需要有太多的罪疚感。

在这段经文中保罗所列举的三种当时犹太人会存在的看法,以及对它们的一一驳斥,也值得我们今天的基督徒好好地反省。总结来说,这三种情况是:合理化犯罪(因为我们做不到不犯罪)、无后果化犯罪(因为神不能发怒),以及美化犯罪(因为显出了神的荣耀来)。

首先,就是我们违反神的规定和心意,不能因此说明神的规定或心意是不合理的,我们违反乃是理所当然的。很多时候我们的确存在这样的想法。当我们犯罪的时候,很常用的辩解就是人是做不到神(对我们过高)的要求的,犯罪是正常的,言下之意,是神的要求不合理造成的。难道真是这样吗?神的要求真的很过分吗?难道神要求人不贪婪、不偷盗、不恨人,这些不是按照神的形象和样式被造的人所应该做到的吗?

其次,就是我们认为神不应该发怒,也不会发怒。神既然是慈爱、良善的神,祂就不会对我们真的施行审判。带着这种错误、片面的观点,我们所传讲、信靠的神,就只是爱,没有责罚,没有管教,没有审判。在这样被我们的错误思维扭曲的神面前,我们完全失去了敬畏之心,把神的爱变成放纵我们犯罪的溺爱。

第三,就是我们既然在自己的身上凸显出神的荣耀来,那么我们就不应该被看做有罪,乃是成为神荣耀的见证人了。带着这种心态,当我们犯罪得到神的赦免、依然得到神的眷顾的时候,我们所做的见证往往就是歌颂神的宽容、忍耐、赦罪之恩。这些当然是对的,可是很多时候,当人作这样的见证的时候,虽然是归荣耀与神,可是一点也不为自己的犯罪而难过,反而觉得自己可以在人前作见证,得到人的羡慕、表扬,感觉很不错,从而忽略了自己犯罪的事实,也失去了悔改的心。

默想经文:“你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3:4)

静默思想:在神的公义、严明面前,思想这三种情况,对我们的反省会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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