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克诺莎市(Kenosha)美国青年里滕豪斯(Kyle Rittenhouse,昵称凯尔)杀人案终局,被判杀人属于自卫,获无罪释放【1】。里案一开始就引起美国左右,进步保守两派巨大的分歧,审判结束后分歧更大,若干城市已经出现暴动,在美国国外,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落后国家,大家都百思不得其解,怎么持枪杀人还会无罪?中国留学生郑少雄刚刚莫名其妙在芝加哥大学附近被枪杀【2,3】,中国人更对美国社会有一种恐惧,“妈妈生平第一次出国,竟是参加你的葬礼”【4】,还是独生子。所以消息传来,不仅仅全世界受震荡,美国、中国也受震荡,(美国)媒体大多流露出一种难以置信的态度,以为定罪才能显示公平、正义。不过凯尔在保守和右倾社会里有广泛的支持,他们相信凯尔捍卫了拿枪维护社会秩序的公民职责,是“法制秩序”的楷模,是个英雄,在华人团体中,也有一股坚决支持“法制”的势力【6】。这股势力在美国社会中很有影响力,强调凯尔是“正当自卫”,是在生命受到威胁之际被迫还击,不得已将进逼之徒击毙。
在事实,法律上是不是这么一回事呢?
确实如此。这点,总统拜登都没有办法【7】,拜登事后说自己“非常愤怒”【8】,只是为了赢得民心。除了里滕豪斯有充足的理由,控方的检察官水平也不行,策略上有些失误,法官明显同情被告者,但整体上回避不了政府很难有机会证明里滕豪斯有杀人罪这么一个现实。
里滕豪斯和法官【9】(此图角度不对,两人没有那么靠近,但显然法庭没有把凯尔当成谋杀犯看待,而就是一个值得同情的毛孩)
Kyle #Rittenhouse supporters and BLM Protesters are now sharing a pizza together, speaking about unity outside of #Kenosha court house pic.twitter.com/yUajf1KPL2
— Scootercaster (@ScooterCasterNY) November 17, 2021
为什么?因为法律就是这么写的。
在美国大部分州,如果政府指控一个公民不是自卫,而是无意或故意杀人,除非证据确凿,有录音录像,有明确话语表情,是很难做到的,因为被指控的公民不需要证明自己感到生命受威胁,反而政府要证明“罪犯”是在生命不受威胁的情况下“故意”杀人,且不说在这一案件中这做不到,而且事实恰好相反,是首先受到里滕豪斯挑衅的人反击,追里滕豪斯,甚至有足够的迹象证明他们也在试图掏枪,就是说里滕豪斯生命真的受到威胁,他一个毛孩,自然吓坏了,这种威胁是真的。这么一来,无罪是自然的,与法律并不冲突。
里滕豪斯本人是个悲剧,估计他自己都不知道怎么被推到全国一场斗争的前台,他出生很苦,中学都没念完,还被欺负【10】,警察叔叔成了他心里唯一的偶像,拿着枪帮助警察叔叔维护治安,是一个给自己一种成就感的机会。他很穷,自己买这把枪,还是在拿到美国冠疫经济纾困救济金后才买的,然而据说他也是受煽动,自己跑到大街当中,而其他煽动者则躲到一边看热闹,一个毛孩子就成了事件的中心。
里滕豪斯是怎么逃脱杀人罪指控的?
如果大家对此案的审理过程做一个分析,就可以发现裁决是恰当的,如上所述,被控者凯尔并不需要证明自己是在觉得生命受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开枪自卫,这个责任在控方,事实是被击伤击毙的3个人都在追击凯尔,都有企图掏枪的迹象,就凭这点,里滕豪斯基本无罪。但有必要仔细考察一下威斯康辛州的法律【11】。
这个法律是说一旦你觉得自己生命受威胁,那么正当防卫,将对方击毙,就是合法的,只要不太离谱,即使你的判断并不理性,做出了正常情况不会做的决定,正当防卫也成立。这就给正当防卫留下了很大的余地,举例说,如果你跑到一个仇人家里去闹事,被打死你就是活该,因为对方完全可以将之归咎成你的威胁,而且没有其他证据,你冤死也就不仅仅是冤死,还是白死。不同的州的法律细节都有含糊之处,但这些法律有个例外,那就是如果你首先是肇事者,威胁他人,那么你就失去因为你本人的威胁引发别人反击所带来对你的威胁情况下正当防卫的权力,也就是说,如果你首先威胁别人,别人受威胁反击,肯定对你形成威胁,那你就不能再拿这一新的威胁为理由将对方击毙,这是里滕豪斯唯一要辩护的,因为他首先拿着枪去“维持治安”,直接威胁到他人,大家进而反过来威胁他,那他就是不是失去了正当防卫的权力,从而使得之后的枪杀非法呢?按照威斯康辛州的法律,17岁(未成年)在公开场合持枪是合法的(枪文化),所以里滕豪斯拿着枪跑到大街上就不是威胁,如果你害怕,那是你有毛病。同时,威斯康辛州还有一条法律,如果你向别人挑衅,给他人造成威胁,但你之后退下来,像里滕豪斯被别人一吓唬撒腿就跑那种,那你的威胁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自动消失了,这时你的挑衅、威胁也不再存在,所以你正当防卫的权力又回来了。这么一来,他又可以正当防卫。
里滕豪斯一切所作所为都是合法的。
然而正如《纽约杂志》作者【11】所指出的,这才是该法律的恐怖之处(参见【12】)。3个受害者都有试图掏枪的意思,里滕豪斯先出手为强将之击毙,对方是不是真的意图打死里滕豪斯在法律面前无关紧要,只要他觉得命快没了,先开枪就自然受到法律保护。可这说明了一个什么情形?里滕豪斯的受害者其实也是处于同一情形,里滕豪斯可是拿着枪的,而且是致命的枪,他们同样受到威胁,如果他们心更狠,手更快,那么结果就反过来了,里滕豪斯就会被击毙,一旦政府试图控告他们,他们同样可以以正当防卫的理由为自己辩护。作者指出这种法律的荒谬性:
「意译」「这一法律」与法律和秩序是对立的,和它们的精神也是对立的。在政治学上,国家就是垄断暴力的(唯一)组织,在民主专制国家都一样,这种法律的前提,是拒绝了国家对暴力的垄断,将其视为非法,同时坚信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的执法机构并没有保安的能力,只有自己拿起武器才能保护自己,“法律”【13】才能得到维护;这种法律还有一个指导思想,坚信美国永远徘徊在霍布斯式社会「注:霍布斯社会就是进入文明之前的原始社会,赤裸裸弱肉强食的社会,是一个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社会」,时刻处于崩溃边缘,在这种环境下,只有枪支才是个人安全的唯一保障。
上面那段话用通俗的语言说出来就是,美国(各州)的法律的基础,是建立在政府本身既不合法,也没执法的能力之上的。里滕豪斯正当防卫的本质就是枪文化,而枪文化,恰恰是法治国家的对立面,这才是美国的矛盾。对立的双方都拿着枪,都有权力“正当防卫”,而且这正当防卫都合法,这其实就是用“法律”把西部牛仔“枪快就是公理”合法化,所有“公民”都成了牛仔,这就否定了执法机构本身存在的意义,从而也否定了法制的任何意义。
美国这个法治国家通过具体的法律否定了美国法制的合法性。
作者列举了另外两个案例来强调这种荒谬性。
例一【14,15】:
「黑人」阿波利(Ahmaud Arbery)在邻居走路,3个白人非觉得他可疑,像是最近在附近作案的贼,他们不报警却要充当公民警察,自己要去逮捕罪犯交公(叫“Citizen's arrest”),于是拿着枪,开车追上去,质问阿波利,“争吵之中”,3人里的主犯麦迈克(Travis McMichael)开枪把阿波利打死。后来他说是正当防卫,因为阿波利威胁了自己。
此案正开始审理,陪审团几乎都是白人,不论结果如何,作者指出一个显而易见的可能性,在这种执法机构(警察)之外的“执法”,麦迈克觉得阿波利威胁了自己,阿波利难道不是更加觉得麦迈克威胁自己吗?毕竟他拿着枪,那么谁都有理由“正当防卫”击毙对方,这个结局,就看谁有枪,如果阿波利从麦迈克手里把枪抢过来,那么他肯定也会“正当防卫”,将对方击毙。
美国建国时代启用了一个民团法,号召所有有能力的白人必须拥枪充当一部分维护治安的职责,这就给这一案例加上了一个美国特有的种族色彩,这种法律之间纠缠,放大了其荒谬性。
例二【16】:
「女黑人」泰勒(Breonna Taylor)大概时常犯法,一天夜里警察手持逮捕证上门,来的是便衣,当时泰勒与男友沃克在一起,沃克见到有人破门而入,难分皂白,举枪就打,结果重伤一警察,警察应声还击,一轮爆射,反而击毙泰勒。事后警察以“袭警、试图谋杀”的罪名上告沃克,警方说警察在破门而入之前大声宣布自己是警察,但沃克说没有,有也啥也没听见,对沃克来说,就是暴徒破门而入,只能自卫。此案因为控方拿不出确凿的证据被法庭退回,法官断定“无法证明双方哪一方违法”,因为大家都有自卫的理由,但警方心里很不服,至于泰勒成了冤魂,没人计较。
警察和控方是一家的,掌握着告人的权力,但美国警察搜查、逮捕常常制造出危险的环境,如警察总是假设“罪犯”很危险,带有武器【17】,那么警察一般就以力量压倒对方,策略是“制服”,从人数到火力都占压倒性的优势,可以想象一旦对方真的有武器,现场以子弹相见就是常情。这样一来,“杀人”和“被杀”都是合法的,生命也不再值几个钱。这一案例的荒谬性不仅仅是警方把以武器为主的暴力作为执法的基础,也在于法律“无法证明双方哪一方违法”。
这种混乱、矛盾、强调暴力的精神形成美国社会文化中的三种潮流,民团气氛(vigilantism,就是大家都成了执法者),拥枪权和滥用正当防卫,这三种潮流使得整个社会笼罩在一种不是你杀我就是我杀你的常态气氛之中。枪作为解决问题的一般手段,反映的是这个国家民事体制的崩溃。
那么这一案件是不是反而证明美国这个法治国家的法律受到捍卫,正义得以维持呢?
肯定不是。因为首先一个未成年的毛孩拿着枪到处诈唬,真的能杀人的枪,这个社会就乱了。其次如果一个社会中老百姓相互之间可以用终极方式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那就不仅仅是法律已经不是法律,社会秩序、人生安全、公平都得不到保障,整个政府的执法机构也失去了任何作用。如果你坚决支持警察,支持法制为基础的社会秩序,那你其实就默认了警察是社会行驶暴力的唯一合法组织这么一个常识,任何超越政府执法机构,把维护正义的权力拿到自己身上来的个人和组织,都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平的威胁,都是非法的。作为华人,作为有色人种,不得不联想到这么一种情景,如果黑人,黄种人,华人拿着枪去闹市“维持秩序”,一旦有人无礼就用子弹说话,那么一个白人陪审团会不会觉得你是“正当自卫”?如果白人民团跑到你家附近“保安巡逻”,你稍显异样就将你乱枪击杀,那同样一个白人陪审团会不会觉得你“无辜”?其实这也不用什么陪审团,如果士兵警察都是白人,都一个想法,都觉得白人被“非白人”欺负了,如果不是黑人受打击,那总得有人受打击,像华人这种弱小团体是不是成了俎上肉?士兵警察,还有检察官、法官、所有机构的职员,难道不会想着白人怎么受“外人”欺负?那时有哪门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种所谓法制之国,而事实上弱小者处处得不到法律保护的现实,被历史学家安德生(Carol Anderson)以黑人为例通过大量列举毋容置疑的历史事实活生生地展示出来【18】(参见【19】),历史,也就是大家通过血汗经历过的人生,不是理论家所陈述的宪法的普世价值,而是什么人可以通过努力迈入中产,什么人奋斗却还被等级、种族压制在一个永无出头之日的地位,多少人连生存的机会都得不到,只能继续当牛做马。宪法所谓“人人生而平等”,真的要问,谁的平等,立法执法司法都是人,如果他们的理念与你不同,或者觉得你不是他们一族,信仰不一样,人心都是肉长的,那么下是非判断的结果就不同。安德生尤其指出宪法第二修正案,就是那个赋予个人持枪,造成当今美国社会枪械泛滥,枪杀成灾的“法律”基础,其目的就是为了提供赋予白人超越法律镇压黑人的一个手段。持枪民团原来的动机就是为了维持白人至上,黑人奴隶这么一个社会格局,1792年的民团法案(Militia Act),就明确规定白人有义务、责任持枪,这就赋予白人在黑人之上持枪的权力。这一界限今天也许不再存在,但在持枪、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保护,这种区别依旧根深蒂固,每个人都把执法这个本来只有国家机器才能行驶的权力拿到自己手上,这也给白人这一第一大族群拥有超越其他族群,超越法制的权力,美国的个人主义、枪文化是一种增强白人地位的精神,法制在民主、民粹的冲击下极有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法律本身纵容以枪械为象征的暴力,就是给法律自掘坟墓,里滕豪斯只是这一体系的产物。当一个国家的法律允许里滕豪斯肇事,事后又通过法律证明其肇事还有权自卫,反而有权力枪杀他人,肯定是有什么地方病了
美国历史,是白人自我寻求解放,成为自然和社会主人的历史,但是是建立在排斥他人的基础上的,这种排斥并不是总是说剥夺了他人一切权力,但有一点是很清楚的,那就是这些“他人”,是自己群体之外的人,是外人,外人则不可能带有同样的感情、理想和人性,对于一个群体,这就是一种威胁,因为不对自己个性、特征的认同,就有可能是对自己身份(identity)的否认,这一点,欧洲(和美洲)白人,与华人有着完全不同的思想,华人也有自己的傲慢,也不认同外人,但华人通常采用一种蔑视、不屑的态度将之打发掉,最终并不是采用一种将之消灭的态度。但白人不一样,不同就是一种威胁,在获得对这一外在势力绝对优势之前,他们不会停止的,在个人身上,持枪是获得绝对优势的终极表现。
“正当防卫”反映的是枪文化枪传统,这枪文化枪传统成了枪文明,是美国极端个人自由的反应,然而美国目前的社会状况已经发展到任何人与人之间都可能成为敌对这么一个地步,这种局面不论是白人与其他有色种族之争,还是白人自己内部分裂之争,都会将社会撕裂,不论那种结局,对少数族群都不利。美国这种个人主义至上的观念演变成病态,有过十分之一的人得靠防止抑郁症药物维持日常生活,陷入精神抑郁症的人就更多了,而孤独则是社会的普遍现象,越忧郁,越孤独,问题越多,行为也更极端,诉诸于枪的欲望也越强。
美国现在所面临的,是几重危机。第一是信誉危机,自从上世纪越战和水门事件之后,政府信誉一降再降,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不仅仅有历史的根源,也是现实造成的。这个信誉危机波及到媒体,媒体市场开放后商业化越来越严重,观点也随着美国政治的极端化演化成偏激,结果媒体的信誉同样一降再降,今天不论美国自己如何标榜新闻自由,媒体自由——尽管这是真的,媒体本身已经没有什么可信度。民众对政府和媒体为代表的整个国家体系失去信心,不是空穴来风。第二个危机是宪法危机,这是一场像是危机又不是危机的危机,因为司法界垄断了法律的诠释权,这种权力超越了国会,也就是遏制了民主,像第二修正案和其衍生出来的各种法律,法院以护宪为理由,单方面强调个人权力,无视这种权力带来的社会危机,本质上是为了维护某一个群体的特权。这种观念在白人里也不是统一的,因为枪械很危险,不可能仅仅是被用在对“他人”的镇压之上,会将整个社会撕裂。这两种危机都因为另外一个更关键的因数,财富和权力分配的极端不平等,而变得更加激烈。里滕豪斯案件真正的启示,是美国反对美国,美国的内在逻辑是把国家视为敌人,当外界发展受到阻碍,所获得的利益不足以缓和国内矛盾时,那国内矛盾就有吞噬整个国家的势头。当然不是说美国几年后就分裂了,但难以回避形成瘫痪现实【23】,这也是美国四处寻找敌人的原因,但这能解决问题吗?
【资料】
【1】无罪释放 里滕豪斯5项控罪均不成立 - 纽约 - 纽约华人资讯网
【2】中国留学生再遭枪杀,美国有多危险? - The New York Times
【3】芝大遇害留学生郑少雄父母抵美 郑父首次含泪发声 | www.wenxuecity.com
【4】"妈妈生平第一次出国,竟是参加你的葬礼" | www.wenxuecity.com
【5】中国驻芝加哥总领馆:强烈督促美方保障在美中国公民的人身安全 (guancha.cn)
【6】正义的判决!凯尔无罪释放!!!在美国,不应该需要一个17岁的孩子拿起武器保护生命和财产 (careerengine.us)
【7】Biden reacts to Rittenhouse verdict: 'The jury system works, and we have to abide by it' - CNNPolitics
【8】Statement by President Biden | The White House
【9】The Rittenhouse trial judge's performance was controversial — but it wasn't unfair (msnbc.com)
【10】徒步的骑手
【11】Kyle Rittenhouse’s Defense Is a Threat to the Rule of Law (nymag.com)
【12】Kyle Rittenhouse Didn’t Break the Law. That’s Terrifying. – Mother Jones
【13】用哪一条法律保护哪一条?
【14】Ahmaud Arbery Jury Includes Only One Black Person (nymag.com)
【15】Self-Defense Claims in Rittenhouse and Ahmaud Arbery Cases Are Interrogated - The New York Times
【16】Kenneth Walker: Charges dropped against Breonna Taylor's boyfriend (usatoday.com)
【17】当然跟所在社区有关。
【18】The Changing Same of U.S. History | Boston Review
【19】“人人生而平等”——谁的平等?_澎湃研究所_澎湃新闻
【20】More than 37 million Americans take antidepressants, authors say | | journalnow.com
【21】Astounding increase in antidepressant use by Americans - Harvard Health(23% of women in their 40s and 50s take antidepressants, a higher percentage than any other group (by age or sex))
【22】An Epidemic of Loneliness - Econlib (econtalk.org)
【23】这是不是就是东升西降呢?
【后记】(左媒)Of Course Kyle Rittenhouse Was Acquitted - The Atlantic
Running Failed Ahmaud Arbery and Is Failing Black America (runnersworld.com)(Twelve Minutes and a Life)
Ahmaud Arbery trial verdict: Three men found guilty of murder - The Washington Post阿波利(Ahmaud Arbery)案裁决:有罪
在政治学上,国家就是垄断暴力的(唯一)组织,在民主专制国家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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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马列主义政治学还是作者自己编的政治学?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就否定了你这个所谓的政治学。
美国人民没有立法授予政府是垄断暴力的唯一组织也没有出让自己的武装自卫权。
再者,连科学都算不上的政治学上的某一观点和主张根本不能成为法律裁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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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么说也有道理。不一定是唯一的结局。
政治学上,暴力是是社会得以维持的唯一需要的力量,所以总有“提供暴力”的团体,英雄好,土匪也好。
现代国家,国家总是暴力的提供者,国家暴力取代了其他暴力集团。但如果说美国特别消弱“国家”的独特地位,这也说得过去。
但是这并不妨碍本文的中心结论:美国是一个带有内在结构性矛盾的国家,这个国家能不能维持下去,还不能下结论。
Wisconsin state law 948.60(2)(a) states: "Any person under 18 years of age who possesses or goes armed with a dangerous weapon is guilty of a Class A misdemean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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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for a teen to walk about with an AR-15? Rittenhouse trial judge says yes
https://journaltimes.com/news/local/govt-and-politics/legal-for-a-teen-to-walk-about-with-an-ar-15-rittenhouse-trial-judge-says/article_0819e151-f01f-55f3-a3fd-c065cc9fabc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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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马列主义政治学还是作者自己编的政治学?
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就否定了你这个所谓的政治学。
美国人民没有立法授予政府是垄断暴力的唯一组织也没有出让自己的武装自卫权。
再者,连科学都算不上的政治学上的某一观点和主张根本不能成为法律裁决的依据。
Wisconsin state law 948.60(2)(a) states: "Any person under 18 years of age who possesses or goes armed with a dangerous weapon is guilty of a Class A misdemeanor."
老歌经典 2021-11-22 05:31:47 回复 悄悄话 “如果一个社会中老百姓相互之间可以用终极方式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那就不仅仅是法律已经不是法律,社会秩序、人生安全、公平都得不到保障,整个政府的执法机构也失去了任何作用。” 这句话是文章的精辟总结,是大家值得思考的问题。
“然而正如《纽约杂志》作者【11】所指出的,这才是该法律的恐怖之处(参见【12】)。3个受害者都有试图掏枪的意思,里滕豪斯先出手为强将之击毙,对方是不是真的意图打死里滕豪斯在法律面前无关紧要,只要他觉得命快没了,先开枪就自然受到法律保护。可这说明了一个什么情形?里滕豪斯的受害者其实也是处于同一情形,里滕豪斯可是拿着枪的,而且是致命的枪,他们同样受到威胁,如果他们心更狠,手更快,那么结果就反过来了,里滕豪斯就会被击毙,一旦政府试图控告他们,他们同样可以以正当防卫的理由为自己辩护。作者指出这种法律的荒谬性:”
有枪的存活了,比如那个老老中。
“
这种混乱、矛盾、强调暴力的精神形成美国社会文化中的三种潮流,民团气氛(vigilantism,就是大家都成了执法者),拥枪权和滥用正当防卫,这三种潮流使得整个社会笼罩在一种不是你杀我就是我杀你的常态气氛之中。枪作为解决问题的一般手段,反映的是这个国家民事体制的崩溃。”
“这个法律是说一旦你觉得自己生命受威胁,那么正当防卫,将对方击毙,就是合法的,只要不太离谱,即使你的判断并不理性,做出了正常情况不会做的决定,正当防卫也成立。这就给正当防卫留下了很大的余地,举例说,如果你跑到一个仇人家里去闹事,被打死你就是活该,因为对方完全可以将之归咎成你的威胁,而且没有其他证据,你冤死也就不仅仅是冤死,还是白死”
文章太长。不适合一般人看。但提出了一个有意思而且很严肃的问题:
如果双方都有理由持枪出现在同一个地方,而且双方都有理由觉得自己安全受到威胁,那么任何一方在杀了对方后都能说是自卫。 这样的法律就实质的保护了更强的最后生存的一方。
这实质上就造成了法律的不存在,因为生存一方得以有生存的理由,实际上就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实质上就是内战环境中,谁赢谁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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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让”才是真的出现觉得不合理的结果。
印象中,原因“不退让”而开枪杀人无罪的案例中,有2/3案例中,被打死的是被首先挑衅的人。
双方都有枪的时候,当然有这种情况下判定情况。首先用枪支威胁对方的丧失自卫权。
另外,辩护律师说,他有不少自卫辩护失败的案例。Rittenhouse运气很好,恰好有录像证明是自卫。所以,本文说自卫是无罪推定似乎不对。
楼主这番话是故意还是忘记了当时里滕豪斯是受到攻击被追赶的一方? 里滕豪斯的受害者们如果不追他怎么会正面近距离受到枪击?
这个威胁是否真实,第一是完全取决于自卫者的主观判断,你真心感觉如此就可以合法自卫(也就是开枪)。 第二是在法庭上由陪审团根据“理性人准则(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判断自卫者的主观判断是否合理。 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人放在同样地位会不会做出同样判断。 这次Rittenhouse案件陪审团做出了100%的正确决定。
各位有什么理由指责这一合情合理的自卫原则?有什么比这更合理又有可操作性的原则?
你说的很好,这次证据非常充分,包括FBI和手机的视频。是教科书的自卫。
这次的检控官,提供了非常充分的证据,证人,和证词,是我见过最好的辩护律师。他自己的辩护律师,除了那个持枪是合法的法条之外,啥事都没干。
顺便说一句,如果不是索罗斯等BLM金主,让警察避让,本地的商户,干嘛要请民兵呢?
如果双方都有理由持枪出现在同一个地方,而且双方都有理由觉得自己安全受到威胁,那么任何一方在杀了对方后都能说是自卫。 这样的法律就实质的保护了更强的最后生存的一方。
这实质上就造成了法律的不存在,因为生存一方得以有生存的理由,实际上就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实质上就是内战环境中,谁赢谁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