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题目里的“家长”,不仅包括父母,也包括孩子的合法监护人。
我题目里的“打”,是英语里的spanking,据维基百科定义,spanking是一种轻微的体罚,主要指用手打孩子屁股,以不造成伤害为限。如果是用别的东西打,那就有别的名称,比如用棍子打的叫caning,用皮带打的叫belting,用鞭子抽的叫whipping等。
我题目里的“能”,不是指“能力”,而是指“得到允许”,即得到法律条文和执法机构的允许。
相比于孩子,特别是年纪幼小的孩子,家长一般都是“站起来一大筒,躺下去一大堆”,身高力不亏,人大气也粗,当然有能力打孩子,但法律条文是否允许家长打孩子呢?如果你打了孩子,执法机构是否会放过你呢?
答案就百花齐放了。
据2008年美国ABC News的一篇报道说,世界上已经有19个国家禁止打孩子,包括瑞典,英国,以色列等。美国有约三十个州禁止老师打学生,但没有明文禁止家长打孩子。这篇报道说,美国的麻省当时正在讨论是否应该通过法律,禁止打孩子(to ban spanking),如果通过的话,那么麻省将会是美国第一个通过此项法律的州。(http://abcnews.go.com/WN/story?id=3921895)
我在网上查了一下,没查到麻省通过此项法律的报道,可能没通过,也就是说,美国各州的法律没有禁止家长打孩子,还有二十多个州没有禁止老师打学生。
这跟我们很多人对美国的印象有点不同,在很多人印象中,在美国是不能打孩子的,不是有报道吗,那个谁谁因为打孩子被警察抓走了,还有那个谁谁,人家是美国名校的教授,不也因为打孩子被抓起来了吗?
这下我们看到了两个似乎互相矛盾的现象:
1)美国的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家长打孩子;
2)美国有些家长因为打孩子被抓起来了
1)和2)都是事实。下面我就简单谈谈我对这个貌似矛盾的现象的理解。
美国是个联邦制国家,它的每个州都像个小国家,拥有很高的自制权。美国有最基本的国家大法,那就是宪法,但宪法只规定美国人的基本权利;美国也有联邦法,是各州共同制定共同执行的法律,大多关乎整个国家的大的方面;而那些细微末节的东西,都是各州各市各县根据自己的历史和现状制定的。
在美国生活,首先得把本州本市本县本小区的法律搞清楚,不然很容易违法,因为这里隔上几英里,就可能有不同的local(地方)法律。
比如去年夏天因为缺水,我们这里很多地区都下达了outdoor water ban (室外禁水令)。我一个同事住在我家北面不到五英里的地方,她那里规定不能洒水浇草坪。还有一个同事住在我家南面约二十五英里的地方,他那里可以浇草坪,但每周只能浇一次,而我这里每周可以浇两次。
那个一次都不能浇水的同事眼看着她家的草坪全都枯死了,以后又得重新买草,还得请人种植,不用说又是一大笔钱,于是无比羡慕我们这些能浇水的。但她也只能羡慕而已,不能硬性给自己的草坪浇水,因为那是违法的,当地执法机构可以制裁她。
美国的执法是比较严明的,既然有这么一个法,你就得遵守,不然的话,很可能就有执法人员找到你头上来。如果你想开后门,找关系,把执法人员买通了别处罚你,那可能更糟糕,你又多了一条罪状:贿赂执法人员。
也许当别人违法的时候,你觉得执法人员不够严明,但一旦搞到你自己头上来了,你会觉得执法人员实在是太—严—而不明了。
比如开车超速,很多人都有过这种经历,前面的车都开得很快,都超速了,后面的车也追得很紧,甚至超到你前面,对你按几声喇叭嘲笑你,搞得你不超速都觉得不好意思,于是你也跟着前面的超车英雄们飘飞起来。或者你根本没注意自己时速多少英里,就是跟着前面的车那么开着,不知不觉就超了速。
但你运气就是那么不好,警车把前面的都放过去了,单单追上了你,呜哩哇啦响起警笛,你只好乖乖开到路边停下,等警察来给你开罚单。在这种时候,你对警察说“前面那么多人超速,你为什么不抓?”是没有用的。你告他种族歧视,多半也是没用的,因为你没证据。
所以说,在美国最好遵纪守法,免得吃官司吃罚单。
打孩子也一样,不同的州可能有不同的法律,不同的州还可能有不同的执法方式,你不搞清楚自己所在州的法律,只看到网上有人说可以打孩子,于是你就打了孩子,那你很可能会给自己招来麻烦,那时你说“我是看到网上有人那么说的”,是一点作用都没有的。网上还有人教你杀人呢,你杀不杀?
那么美国各州对打孩子究竟有些什么规定呢?
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发现很多州关于打孩子的法律都有这样的说辞:必须是“reasonable” (有道理)的,“appropriate”(恰当)的, 应该以能 “promote a child’s welfare”(对孩子有利,有好处)为准。
有的州对什么是“appropriate”有比较明确的描述,主要是指出哪些不是appropriate的,比如踢,烧,咬,刀割,用拳头打孩子,大力摇晃小于三岁的孩子,拍打小于一岁半的孩子造成伤害,影响孩子的呼吸,使用致命武器恐吓孩子,打孩子的脸等,这些都是不appropriate的,都是abuse(虐待),而abuse children (虐待孩童)在哪个州都是犯法的。
但很多州都没说这么明显,这就很难掌握了。你怎么证明你打孩子是reasonable和appropriate 的? 你怎么证明你打孩子会promote 孩子的welfare?
我们看到过不少这样的报道:某个华人在家打孩子,被邻居听见,报了警,或者自己家里某个成员看不下去,报了警,或者被打的孩子自己报了警,于是警车开到门前来了,把打人的家长带走了,或关或判,有时警察还把孩子也带走了,交给相关部门去安置,因为他们觉得你不是合格的家长。
那么这些打人的家长为什么不依据法律为自己进行辩护呢?我想他们可能还是辩护了的,但不起作用,因为已经有人报警了,那就说明你打孩子的动静太大了,把邻居都惊动了,或者你家人都认为不恰当了,或者孩子都受不了啦,认为自己有生命危险了,不然人家怎么会报警呢?总而言之,你没办法证明自己打孩子的方式是appropriate的,是能promote the child’s welfare的。
近几年最有名的例子可能要数那个华人学者两夫妇打孩子被捕的事件了,据说那男的姓苏,是斯坦福大学的物理学者,女的姓傅,是大陆的法律工作者,结果在美国却因为不懂法吃了官司。
事情经过很简单,去年6月6日,两人带着13岁的儿子和12岁的女儿,在内布拉斯加州卡斯县旅行。半途,坐在后座的兄妹发生争执,母亲和父亲先后下车,打了儿子的嘴巴。他们的行为被目睹的路人报警。警方来到,将这对父母逮捕。夫妇俩被拘押两天后,交保候审,儿女则被送到儿童庇护中心。(http://www.epochtimes.com/gb/9/7/14/n2588661.htm)
也许这两夫妇打孩子嘴巴是因为习惯,也可能是因为当时孩子是坐在车后座的,打屁股不那么方便,而且孩子也不小了,打屁股似乎也不那么合适,于是就顺手打了嘴巴。但他们不知道,在美国的很多州,家长是不可以打孩子的脸的,打了就是犯法。
据说美国法律属于“英美法系”,是所谓“common law”,有人把common law翻译成“普通法”,但据内行人士说,应该翻译成“一致法”,源自从前的英国,由国王派专职法官巡游各地,推广相对统一的国家法律。
简而言之,“英美法系”的特点是“遵循先例”,法官往往会依据先例来审理手头的案子。
我们在那些描绘英美法庭审理案件的影视里,经常可以看到律师在庭审中援引过去的案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说某某年,在“某某对某某某”的案件中,同样的案情,是这样判的。能找到对自己有利的先例,常常可以令律师转败为胜,虽然法官可能有不同意见,但因为先例摆在那里,也只好照先例审理。
所以说,如果你看见你那州的法律条文中写着家长可以打孩子,于是你就打了孩子,但那不等于你一旦被告上法庭,你可以在法庭上搬出法律条文,成功地把自己打救出来。在你前面,可能还有一个不幸的傻瓜,也犯了跟你一样的毛病,被陪审团和法官判了刑。而他老人家的这个先例,就注定了你的不幸。而你这个案例,又可以成为下一个同类案例的榜样。
对于法律,我认为还是持崇敬态度比较好,而不能存侥幸心理,更不能无视法律的存在。法律规定不能做的,就坚决不做;法律没明确规定不能做的,为保险起见,先参照一下先例,再决定能不能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