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园 (非公开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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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米:告倒夷陵台

(2009-05-25 06:41:46) 下一个

艾米:状告夷陵台 — 过程与结局

今年三月间,我贴出了《状告夷陵电视台》一文(点击蓝色题目查看原文),公开宣布我将就湖北省夷陵电视台拖欠改编费一事跟他们打官司。

文章贴出后,得到艾园读者道义上的声援与行动上的支持,有不少网友在几个艾园跟帖,表示支持,推荐律师,提出建议。还有五位网友用电子邮件形式向我推荐了宜昌及周边地区的律师,并帮我跟被推荐的律师取得了联系,其中有四位律师在短时间内给我写来了电子邮件,表示愿意受理这个案子,只有一位律师因为家中变故没来得及跟我联系,但通过介绍人做了说明。

在此我向各位支持我的网友表示诚挚的感谢,向律师推荐人表示诚挚的感谢,也向热心表达合作意向的律师表示诚挚的感谢。

我向几位律师提供了本案的大致案情,他们都认为这个官司我赢定了。如果夷陵台不承认我是《山楂树之恋》的版权所有人艾米,那么他们在他们拍摄的纪录片《走进山楂树之恋》里擅自使用《山楂树之恋》里的情节就是侵权;如果他们承认我就是《山楂树之恋》的版权所有人艾米,那么他们不付给我改编费就是违反合同,所以夷陵台无论如何都违了法,要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要么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难逃其咎。

几位律师认为,既然我最终跟夷陵台签订了转让改编权的合同,那么夷陵台主要是违反了合同法,应该按违反合同法来起诉夷陵台。从几个律师的来信来看,他们都比较有水平,也没谁流露出害怕地头蛇的意思,我认为他们处理我这个官司应是游刃有余。

在几位律师中,我选中了 Y 律师,因为他是最早跟我联系的。 Y 律师提出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了,再上法庭起诉夷陵台。 Y 律师还抽时间访问了我的新浪博客,读了《山楂树之恋》等,认为跟我很有共同语言。他提出如果是通过协商解决的,他就不收费;如果是上法庭解决的,我们再来谈收费的问题。

Y 律师让我提供了能证明我是《山楂树之恋》版权所有者的证明,起草了一个《授权委托书》让我签字,以书面的形式委托他代表我来处理这件事。然后他起草了一个《律师函》,要求夷陵台按照合同规定立即将改编费付给我。

Y 律师亲自赴宜昌与夷陵台有关人员交涉( Y 律师是武汉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家不在宜昌)。交涉的结果,是夷陵台同意付款,但让我先给他们一个收据,同时把我的银行信息打印出来,签字后寄给他们,他们拿到收据和银行信息后立即付款给我。

我的银行信息老早就通过电子邮件给了夷陵台,很可能他们拖得太久,把我的银行信息弄丢了。我再给一遍银行信息没问题,但先开收据再汇款的要求太不合理了,哪里有还没拿到钱就开收据的道理?

Y 律师为了尽快搞定这事,同意夷陵台,让我先出收据,但收据上写明只有与正式汇款单据连用,此收据才具效力。

既然 Y 律师已经答应了夷陵台,并且做了保护性措施,我就按 Y 律师的意思写了个收据,签字后连同银行信息一起,用快件寄给了夷陵台。

夷陵台收到我的收据和银行信息后,仍不付款,提出要我出具“正式收据”,他们方可汇款。

你说这不是整人吗?用他们宜昌话说,就是“一嘴两舌头”,自相矛盾,出尔反尔,朝令夕改。他们要正式收据,一开始就应该这样说,干嘛等到我花钱花时花精力寄给他们收据之后,才想起要“正式收据”呢?

但这是夷陵台的一贯作风,一言以蔽之,就是愚昧。

1、 愚昧到不知道如何获得改编权,以为自己想拍什么就能拍什么,拍你的小说是瞧得起你,是在为你做宣传,你应该感谢他们。

2、 不知道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签订,即为生效,不执行合同,要受法律制裁。如果他们认为我不是艾米,那他们就不应该跟我签合同;既然签了,就证明他们承认我是艾米,那就应该按合同付款,哪个有脑子的人会干出既签合同又不执行合同的愚蠢勾当?
 
3、不知道究竟什么样的文件才能证明我的身份,他们提出要我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我跟其他出版方的文件,我悉数给了他们,但他们仍然觉得没证明我的身份,但他们又提不出其他文件,就死死咬住一句话:我们要核实你的身份。他们这样纠缠于身份,完全是因为他们认为我是静秋,而不是我身份证上显示的某某。他们认为我是静秋的理由,是我在《山楂树之恋》和《简评纪录片“走进山楂树之恋”》里写到的很多东西都是发生在静秋生活里的事情。

这是不是太孤陋寡闻了一点?

按照他们的推理模式,我是静秋,也是老三,是艾米,也是黄颜,是海伦,也是Benny,我还是我写的所有故事里的所有人物,因为我知道那些人物生活里发生的点点滴滴。

4、 愚蠢到还没付款就叫人签收据的地步,签完了又改为“正式收据”,我看他们自己都不知道自己要什么,也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

最后 Y 律师告诉我,夷陵台所谓“正式收据”,就是我为这笔改编费报税的收据。

这是不是又是本末倒置呢?钱还没给我,就要我出具为这笔钱报税的收据,我还没拿到钱,用什么报税?我跟其他出版公司合作,都是出版公司在付我版税之前就把我的所得税代扣后上缴国家了,唯有这个夷陵台,完全不懂如何代缴税款,大概从来没经历过这种事。

Y 律师非常了解国内基层干部们的思维方式、工作作风和业务水平,于是提出由他先垫付税款,在当地税务部门替我报税,然后把报税单交给夷陵台,让他们汇款。

遇到夷陵台这种不懂行的角色,只好变通一下。于是 Y 律师从自己腰包里拿出两千多元,为我在当地税务部门交了所得税,然后将正式收据交给了夷陵台。

如果你以为这事到此就算搞定了,那你就把夷陵台想得太聪明了。他们拿着我的改编费去银行汇款,结果被告知必须出具国家版权局备案的著作权许可合同 。

夷陵台聘请的法律顾问写电子邮件问我怎么办,我告诉他其他出版方都是采用个人汇款的方式付我版税的,因为备案需要很长时间,会妨碍他们在合同许可期限内将版税汇到我手中。

夷陵台那边连个人汇款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提出把钱汇到 Y 律师账上,再让Y 律师汇给我。经我同意,夷陵台把钱汇到了 Y 律师账上, Y 律师通过“西联”将钱汇给了我。

这就是状告夷陵台的过程和结局,在这里汇报一下,并感谢所以关心我支持我的人。 

在此我要特别感谢 Y 律师,他专业知识雄厚,很敬业,很讲义气,也很宽宏大量。他听说我要写个帖子向网友们汇报一下这事的过程和结局,一再表示不要用他的真实姓名,他还说夷陵台也没有恶意,只是不太懂行,再加上官僚作风而已。

这件事前前后后纠缠了近一年,最后终于圆满解决,其意义绝不仅仅是我拿到了两万多元人民币的改编费而已。两万多块钱,折合成美元不过几千,我一个月的工资都不止这个数,如果仅仅是为了钱,我完全不必费这么大的功夫。但这是个权益问题,如果我们自己不维护,谁来替我们维护?我们绝不能让法盲们活得太滋润,绝不能让违法乱纪的人逍遥法外。

我知道被人侵犯版权的绝不止我一个人,但有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版权受到了侵犯;有的虽然意识到了,但不知道如何奋起反抗;还有的对中国的法制没有信心,觉得国内就是这么乱搞的,谁也不把法律当回事,特别是遇到了当官的,咱们平民百姓只有忍气吞声的份。

我认为到不管国内法制健全不健全,我们都要从自己做起,先把自己的法制意识强化起来,搞明白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并依据法律去捍卫去维护。不要还没开张,就先自己吓自己,说这个官司肯定打不赢。

你还没打,你怎么知道打不赢?打,就有打赢的希望;不打,你再有理都不会赢。

普通民众当中,普遍存在着“中国问题多,积重难返”或者“人性就是如此贪婪腐败”的悲观情绪。如果有人对某些不合理的现象提出批评,就有人出来以悲叹方式压制:“算了吧,你说这些有什么用呢?”

我把这类人称为“悲观型愚民”。他们所谓的“有用”,就是要能在一夜之间彻底改变所有不合理的现状,凡是不能达到这一宏伟目标的,他们统统斥为“没用”。

你批评教育经费不足,他对你说:你说这有什么用呢?国家不会多拨教育经费的。

你批评校舍质量不好,他对你说:你说这有什么用呢?意大利地震震垮的也是新建校舍,说明贪婪腐败是人的天性。

What do you mean?

国家不会多拨教育经费,我们就不能批评?人性就是这么贪婪,我们就不能批评?你有这个钳制批评的功夫,还不如一起来批评违法乱纪行为,当批评的声浪达到一定分贝,批评的人数达到一定数目,就一定会起到作用。

我认为所谓“有用”,是从细微末节处开始的,不积跬步,无以成千里。即便没有一个人响应你,即便你在有生之年没能实现你的既定目标,但你奋斗过,抗争过,那就是有用,因为那至少对你一个人有用,你坚持了原则,弘扬了正义,你的生命因此而具有了意义,怎么能叫没用呢?难道你窝窝囊囊,糊里糊涂过一辈子,就叫有用了?

更何况只要你坚持的是真理,迟早会有人理解你,支持你,那些处于同样境况的人,会从你的奋斗中得到鼓励;那些站在你对立面的人,会因此活得不那么滋润,这就是有用!

我做人的原则是:对的就说,不对的就不说;对的就做,不对的就不做。在短时间内有没有看得见的作用,不影响观点和行为的正确性。

打赢这场官司(“官司”只是民间说法,因为并没上法庭),不仅从道义上给那些版权被侵犯的人一个支持(我知道艾园就有一位网友的父亲正在与侵犯版权的人打官司),也给那些法盲与违法乱纪的人一记响亮的耳光。

不知道那位 zhuchi 老人家听到这个消息,面子上挂不挂得住?一个连夷陵台私自拍摄我小说中的情节是侵犯版权行为都不懂的人,还妄称什么法律学位获得者?

请大家帮我搜寻并长期关注zhuchi 改编《山楂树之恋》戏剧本的信息,找到相关信息请用电子邮件通知我。

夷陵台的事情解决了,现在轮到zhuchi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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