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这7个法律,是改革开放之初颁布的,标志着中国共产党试图寻找新的统治方式,所谓高度民主、高度法制的国家。
30年过去了,法律整了一大堆,但中国成为了法治社会吗?我想,绝大多数普通人的感受和认知,都是否定的,那是为什么?
其实,道理很简单,那就是所谓的法制,也就是以这7个法律为开端的法制,从来都是且仅仅是政府管理社会或者说官治民的工具,在法制的背后,始终有专政,随着中国法制的形式化完善,许多朋友开始想象一条由法制到民主,或者说由专业化的法制消解专政的道路,对此我一直存有疑虑,在我看来,中国法制的形式化完善固然值得鼓励,但是,在现阶段,这种法制依旧是牵线木偶而已,整个中国统治治理的核心灵魂,依旧是专政,那么,以牵线木偶而欲消解后面的操作者,应该说是很天真地。因为,这个问题说到底是个宪政问题,即我们的宪法主要是赋予执政者权力的论证文,而不是限制官权(力)保障民权(利)的契约书,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当然不是技术性的,而是政治性的。
于是,30年来,在这样专政垂帘,法制打头的架构下,表面上有了许多形式上平等、公开的法律程序和技术,但在实际运作上,往往是根据与官权的关系亲疏远近,将人分成了若干之等,实际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历30年之久,依旧是一句空文。自然的,当一介草民杨佳犯上了官权机关公安的时候,在法律面前,两造就不可能平等,种种怪像必然会接连不断。在“能公正对待杨佳吗?”一文中我就指出,法制在这个时候必然会被专政所取代,几个月过去了,事实证明,我的判断大致不差。
其实,人们之所以关注这个案件,不出自杨佳本人有多么的迷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寄托了太多对中国法制进程的关注,甚至将之看作是判定中国法制走向的分水岭,人们更希望看到法制对专政的克服,并最终走向独立的法治,而不是希望看到专政对法制的宰制,遗憾的是,这一次的考试,法制输了,专政赢了,有人说今天,中国的法制死了,这我不同意,因为,独立的法制从未出现过,既未降生,何来死亡呢?其实,死去的可能是那个希望,那么独立法治的梦想,于是,更恰当的说法可能是:今天,独立法治的梦想胎死腹中了。
能公正对待杨佳吗?
莫之许 @ 2008-8-27 11:44:34 阅读(5822) 评论(45) 引用通告 分类: 未归类
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同时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国家,这其中,其实是存在矛盾的。
专政,即出于政治目的,运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打击敌人;
法治,则要求用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对自由裁量权加以约束。
专政的目的,是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不确定,对敌人形成威慑。
法治的目的,是通过约束自由裁量权,以保障民众的权利。
当前的中国,乃是如高全喜所说的政法二元化,或者如刘晓波所言的党权法制,表现为专政和法制的并存,对此,官方并不避讳,而直言之为政法领域或政法工作:一方面,在特定领域继续采用模糊化的自由裁量权运用,以实现政治目的;另一方面,在经济民事等非政治领域,则试图实现依据规则的治理,当然,由于上述的体制二元性,即使在这部分领域的法制落实中,也依旧是存在很大问题的。
具体到杨佳案上,许多朋友出于法治的立场,要求公正对待杨佳,其实是太天真了。杨佳案的处理,在一开始,就不是沿着法治而是沿着专政的路径在进行,或者说是法治其表专
政其里。杨佳母亲的失踪,杨佳父亲为他所请的律师不得与杨佳见面、上海谢律师的一系列奇怪言行,不尽公开的法庭审理,对新闻报道和评论的管制,都表明,袭击政权机关的杨佳案,其处理不是沿着一般刑事案件的法制路径在进行,而是别有路径。
换言之,杨佳能否得到法治意义上的公正对待,不出于上海警方等政法部门是否有胸襟与善意,而在于能否突破当前法制中存在的政法二元化现实;奢望所谓法治意义上的公正对待,其实是期待上海警方等政法部门违背现行体制的约束,这当然是一种缘木求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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