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中)
六名陪審員各自閱讀了法庭收作為證據的幾份醫學報告和幾張車禍後的照片,然後逐個發表看法。聽下來大家的意見幾乎是一致的。
1. 從照片來看,汽車的損傷沒有想像中那麼嚴重,原告傷部的淤青面積也很小。
2. 原告受傷後先聯繫律師再求醫確實令人費解,但也不能因此質疑她的動機。
3. 車禍後的永久性創傷是真實的,儘管從醫學成像上難以辨認,儘管大家也知道正常人在電腦前坐久了也會肩疼脖子酸。
只是在以上第三點,在創傷的永久性方面,有一點分歧,一位年青的黑人小夥持異議。當然大家誰也沒有自報年齡,可是這位小夥子明顯比原告年輕,而其他人都明顯年長或至少同齡。這個以年齡劃綫的分歧是很自然的。被法官定為召集人的黑人女士甚至說,我不但相信她的傷痛是真的,而且相信隨著年齡增長,還會變得更嚴重。中年以上的人,都點頭稱是。我自己1990年那場車禍中,兩個膝蓋都撞了,儘管X光片沒有任何異常,可是數年之後一次體檢醫生就說我有創傷性關節炎。再過幾年,下樓下坡就像老人了。所以嚴格地說說,陪審員的自身經歷,還是造成了一定“偏見”,但我認為這是合理的。
意見發表完了,表决吧。5:1 通過第一條,判定原告因車禍造成永久性創傷。接下來就討論該賠多少錢。大家都沒想到原告并沒有提出任何數字,而要我們來決定。我們說多少就多少,這個權力好大啊。不過自己心裡很明白,賠償是應該的,但不能是天文數字,不會有人發“車禍“財。那麼從何談起呢?原告不需要醫療補助,也沒有喪失部份工作能力。法官說過,根據統計數字,原告(白人女性)年齡期望值為84歲,如今她37歲,那就還有47年。有人很快算一下,如果每年補償她一千元,那就差不多5萬。根據這個標準,大家議論的結果是賠償7萬5千,雖然那位年輕人之前表示了異議,也同意了這個數字,反而是我們的召集人,只同意賠償2萬5。表决結果又是5:1,通過了7萬5千的金額。
守候在門外的“聯絡員”很快被招呼進来,召集人告訴她我們已經達成判決。她立刻就通知法官。幾分鐘後我們進入法庭,全體起立後坐下。法官請“召集人”宣讀判決,包括票決結果。
案子就樣審完了,雙方的律師都沒有發表任何異議。法官再次感謝我們,還說,你們可以自豪地提前下班了。(此時才三點左右。)離開時我回頭看了一下仍舊站立的當事人和律師們,只見原告又哭了。(真的跟在影視裏一樣哦。)說來也怪,此刻我的同情心,超過剛才庭審的時候。這幾萬塊錢,對她今後的人生真不能算是個大數。但是對她數年來肉體和精神的折磨是個莫大安慰,也畫上一個句點。對於被告方,這筆賠償也不至於使他傾家蕩產。(如果賠償來自他的保險金,就更不是問題了。)
走出法庭,六個素不相識的陪審員馬上又要各奔東西。大家握手道賀,為自己這麼快就“斷案”感到自豪。那位黑人小夥子說,我很高興大家既保持異議又達成共識。這不就是最基本的民主精神嗎?是啊,民主公平的社會,不靠皇帝欽賜和青天明鑒,而在於我們自己。(全文完)
那怎么可以断定車禍後的永久性創傷是真實的,
‘判定原告因車禍造成永久性創傷。接下來就討論該賠多少錢。大家都沒想到原告并沒有提出任何數字,而要我們來決定。我們說多少就多少’
看来这法庭是少法制了